【20200102】钟某某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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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钟某某强奸案

  【关键词】
  强奸 幼女 心理干预方法 特殊职责
  【要旨】
  身心受到犯罪伤害的幼女陈述不够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借助专业力量,采取科学规范方法缓解被害人心理阻抗,依法辅助证据复核,增强陈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临时受托照看未成年人的亲属,利用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亲密信赖关系,对其实施性侵犯罪的,可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无业,系被害人亲属。
  2017年7月29日早晨,被害人王某某(女,5岁)的父母将其放在被告人钟某某家中代为照看。期间,钟某某将王某某的内裤拉下,用生殖器触碰其阴部。当天中午,王某某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父母,后报警案发。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3月29日,某市某区公安局以钟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某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钟某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害人王某某在侦查环节陈述的细节存在部分不一致。鉴于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引发创伤性应激障碍,为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真实性,检察机关专门邀请了心理咨询师,采用沙盘游戏的心理干预方法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应激症状。在被害人情绪稳定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复核。复核中,王某某陈述自然、表达流畅,称:“爷爷脱掉我的裤子,用‘尿尿的东西’用力顶我‘尿尿的地方’。”该陈述能得到客观证据的印证,证实被告人有强奸幼女的犯罪事实。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钟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的定性有误,应改变定性为强奸罪。2018年12月3日,某区检察院以钟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2019年1月16日,某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为指控犯罪,公诉人重点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陈述,证实钟某某用生殖器触碰王某某的阴部。2.DNA鉴定意见,证实从王某某内裤裆部提取到的精斑与钟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3.钟某某儿子(5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和王某某在家里卧室看电视的时候,王某某被钟某某带出卧室。
  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检察机关的犯罪指控,钟某某辩称其只是用手隔着被害人内裤摸了阴部两下,没有用生殖器触碰。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在侦查机关的两份陈述不一致。对于钟某某将其内裤“脱至膝盖”还是“脱掉一侧”,用生殖器“顶一下”还是“顶一会”的细节描述存在差异,且被害人年幼,认知及表述受限,其陈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2.指控强奸罪证据不足。被害人阴部没有检出精液,处女膜完整,内裤上的精液不排除其他途径遗留,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仅能认定猥亵儿童罪。
  对此,公诉人答辩称:
  第一,被害人陈述符合年龄段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客观证据印证,具备证明力。王某某仅有5岁,虽然部分陈述存细节上的差异,但是对于被人触摸及触摸部位的描述在其认知范围之内,“顶”“尿尿的部位”“有白色的水”等描述也符年龄段的表达水平。而且陈述内容能够得到DNA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的印证,具备证据证明力。
  第二,该案可以排除诬告陷害可能。一是因为王某某父母与钟某某存在亲戚关系,平日两家关系融洽,无矛盾,这才将王某某托付给钟某某临时照看,没有诬告陷害的动机;二是因为王某某父母得知小孩受到侵害后,随即质问钟某某并报警,案发自然正常;三是因为王某某内裤上的生物痕迹系公安机关提取,被害方不具备诬告陷害的条件和能力。
  第三,钟某某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撑,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一方面,钟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稳定,最初否认接触被害人阴部,后又称用手隔着内裤触摸阴部,但无法对被害人内裤精斑作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被害人陈述能够与DNA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钟某某生殖器与被害人阴部接触的犯罪事实。
  第四,钟某某作为临时照看的受托人,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人员系“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从严惩处。钟某某临时受托照看年仅5岁的王某某,对王某某负有照顾、看管等特殊职责,却对其实施性侵害,应当从重从严处罚。
  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最后承认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法院当庭征询了被害人父亲意见,被害人父亲考虑到被告人承认了错误,且系亲属,并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建议对其从轻处理。2019年2月20日,某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强奸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借鉴意义】
  1.借助心理治疗方法辅助复核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处于幼童阶段的被害人在陈述的准确性、逻辑性和稳定性等方面存在天然的局限性,其遭受的心理创伤也对陈述案发经过形成一定阻碍。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外脑”专业力量,通过“沙盘游戏”等非语言的心理治疗技术,缓解幼童的应激症状,引导其陈述案件经过,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增强检察人员对证据证明力的内心确信。该案中,因复核被害人陈述距离案发时间较长,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了巨大心理创伤,由办案人员直接询问效果不佳,检察机关邀请心理咨询师采用“沙盘游戏”缓解其焦虑情绪,解决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后产生的语言交流障碍和自我表达不良等问题,协助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复核,增加了证据的证明力。
  2.临时受托照看未成年人的亲属可以审查认为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人员”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临时受托照看的人员虽然不在其列,但与上述六类人员具有对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同质性。临时受委托照看具有亲属等特定关系的人员,与被害人存在亲密接触的便利、足以使他人产生人身依赖,发生性侵类犯罪更不易被发现,可以审查认为与监护、看护等“特殊职责人员”负有同等的保护义务。该案中,王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钟某某受托代为照看,王某某对钟某某具有人身依附性,达到了因特殊职责而形成的人身依赖性程度,可以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被照看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