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4】张如江等11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校园贷 在校未成年人 软暴力
【要旨】
明知未成年人不具备还款能力,仍与其签订虚高借贷合同,收取高额服务费,通过软暴力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索债,即使没有“恶意制造违约”等明显套路行为,也可以依法认定为套路贷犯罪。办理涉未成年人的黑恶犯罪案件,可结合办案惩防并举,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校园套路贷犯罪,促进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如江设立燎原财富公司,纠集任传豪、李立国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等地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并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或非法拘禁他人等手段讨要债务,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后果。
2017年上半年,张如江又引诱、纠集被告人褚嘉镐、顾少庭等未成年人及刚成年的在校学生,利用他们的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或为虚假债务进行担保。此后,实施软暴力催讨等手段,先后针对8名未成年被害人及1名刚成年的被害人,以及上述被害人家庭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犯罪金额共计16.6万元。期间,强迫1名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指控与证明犯罪】
该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6月向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工业园区检察院以张如江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2月,工业园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法庭调查阶段,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将在案证据分为两组进行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从共同犯罪的组织性、犯罪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方面,公诉人通过出示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借条等证据,证实该案系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张如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二组证据主要从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公诉人按照不同罪名分别出示证据,通过出示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借条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该案涉及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具体罪名。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涉案11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张如江组织、领导非法放贷、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且系首要分子、主犯;褚嘉镐、李立国等人积极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晋军、陈冬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张如江的行为系高利放贷,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张如江没有具体的组织、指挥行为,对褚嘉镐等人向被害人索要“中介费”等行为并不知情,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答辩:第一,该案应当定性为套路贷犯罪。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关键要看被告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利息以外的公私财物为目的。张如江等人以未成年在校生为犯罪对象,明知对方没有还款能力,仍诱骗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或为虚假债务进行担保,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再通过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逼迫未成年人家属交付财物,最终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第二,张如江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经同案犯指认,张如江以“公司”老板的身份管理犯罪团伙,对于褚嘉镐诈骗担保人以及向被害人索要“认家费、中介费”等行为知情;该组织成员褚嘉稿等人大多与张如江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在经济上受控于张如江,无论是前期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还是后期采用软暴力讨债,都由张如江亲自组织、指挥。该犯罪组织成员讨要的非法所得全部上交给张如江处理,张如江不再向褚嘉镐等人支付费用,而是默许褚嘉镐等人向被害人索要“中介费”。
2018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如江等11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张如江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如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张如江、陈冬、朱一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于2019年2月1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鉴意义】
1.依法审查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在以成年人为对象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通常通过行为人“肆意认定违约”或“肆意制造违约”等套路手段来认定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物的主观故意。而针对未成年在校生为犯罪对象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即使没有采取上述典型的套路行为,但是犯罪中如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护子心切、息事宁人的心理,也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继而依法认定套路贷犯罪。该案中,张如江等人诱使未成年在校生签订虚高借款协议,个别人家长甚至不经催收便主动还款。与一般套路手段相比,其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群体实施套路贷犯罪,危害性更大,同样会对未成年人家属造成精神压制及心理恐慌,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对涉未成年人黑恶犯罪可以从源头上促进社会治理。近年来,出现了专门针对未成年在校生实施的“校园贷”、“裸贷”形式的套路贷案件,这些套路贷案件具有一定传染性,社会危害更大。本案中,部分未成年人本事受害者,后迫于压力加入犯罪团伙,形成“人拉人”的校园犯罪网。检察机关在及时打击的同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源头治理。该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学校日常管理疏漏,向区管委会、苏州大学艺术学院等单位发出4份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均整改落实,并联合签订《建立打击校园套路贷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学校将防范校园套路贷法治教育纳入思想政治课。该案于2019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委“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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