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3】盛政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软暴力 择一重罪处罚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时,应结合犯罪手段、目的和结果准确认定罪名。其中,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滋扰、威胁恐吓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索取非法债务的,没有超出一罪评价范畴的,可以择一重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被告人盛政先后组织被告人魏贤正等20余名刑释解教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帮人捧场架势、替人追债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2015年至2017年,逐步形成了以盛政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盛政的腾威安全顾问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腾威财富运营中心为掩护,以徐州市金凯隆大厦、和信广场办公室为据点,在徐州市及周边区县、安徽省宿州市及萧县等地,大肆开展非法贷款业务。他们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伪造银行流水,设置违约陷阱,后肆意认定、制造违约,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及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讨债60余起,非法所得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在徐州市区、周边县区及安徽省萧县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抢夺工程等违法活动60余起,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管理秩序。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逮捕阶段,因该案犯罪组织体系严密、涉案人员多、涉案区域广,铜山区检察院以套路贷犯罪为主线,按照一般成员、核心成员、关联案件涉案人员的脉络,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锁链。针对案件定性,围绕犯罪构成,向公安机关提出取证方向。
审查起诉阶段,2018年6月25日,铜山区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盛政等48人涉嫌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10余个罪名移送铜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针对该案涉案人员和涉嫌罪名众多、案件事实复杂的情况,铜山区检察院围绕犯罪手段、目的和结果依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公安机关认为,该组织成员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实施如喷油漆、摆花圈、劈砍大门等滋扰、威胁恐吓等行为,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虚增款项,其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应进行并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定性,不是对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而应结合犯罪行为、目的以及后果,进行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在同一起犯罪事实内,以滋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均是为了索取非法债务,占有他人财产,其目的相同、手段连续,在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期内,择一重罪处罚较为妥当。据此,结合犯罪结果,检察机关依法改变公安机关20余起罪名认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盛政等人虚构安装费、平台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取借款人费用,系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借款人虽然按照行为人虚构的名目“如约”还款,但借款人对于实际借款和得款情况是明知的,并非受到欺骗而交付相应钱财,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该罪名应予以撤销。贯彻“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原则,经审查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移送的7名犯罪嫌疑人与组织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经补查后仍然无法证明,不予认定其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检察机关追加认定1人,依法追诉4人,同意公安机关撤回3人。
2018年9月27日,铜山区检察院将45人中的33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向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其他12人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保险诈骗等罪分案起诉。
法庭审理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14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政纠集他人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
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辩解及辩护意见:该案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认定为套路贷犯罪,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收益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经济利益,经济特征不成立。
检察机关针对其意见进行答辩:被告人以无抵押、费用低等宣传手段吸引客户,故意模糊化违约条件,并设置诸多违约陷阱。一旦违约,便采取胁迫、拘禁、滋扰等手段索要钱款,属于套路贷犯罪,其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盛政及其组织开展套路贷的收入,均由盛政或团伙成员支配,或为其团伙成员提供报酬等开支,该案中因放贷而产生的收益均应认定为经济利益。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采取各种滋扰、恐吓等方式索取的高额虚增款项,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2018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盛政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对其余32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的刑罚,以及相应的财产刑。该案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借鉴意义】
1.对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超出一罪评价范畴的,择一重罪处罚。套路贷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强的犯罪种类,有着复杂的行为组合模式。在案件定性时,不应简单从行为的单复数上判断,可以从行为手段、目的与结果等方面综合评价多个行为之间罪数关系。本案中,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滋扰、威胁恐吓等行为,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虚增款项,非法索债行为触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但是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数个行为没有超出强拿硬要、强行索取等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范畴,择一重罪处罚能够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据此,对以多种违法犯罪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未遂,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既遂而非敲诈勒索罪未遂,更有利于达到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的目的。
2.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在诉讼全过程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涉黑套路贷犯罪团伙以合法形式为外衣,隐蔽性极强,且一些被害人在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或在报警后被误认为民事纠纷而进行调解。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监督手段:(1)对长期未侦破的案件,可依法督促侦查机关快速办理;(2)审慎审查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对涉案组织成员进行追捕追诉;(3)根据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严格把握普通刑事犯罪、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限,该案中,检察机关追加认定1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认定7人,依法追诉4人,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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