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1】张国响、李庆飞等8人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套路贷 证据合法性认定
【要旨】
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行为手段、“借贷”双方主体地位等因素,严格区分套路贷和高利贷。通过审查主行为是“要挟”还是“欺骗”,依法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行为性质。在被告人翻供、律师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可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确认证据合法性。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国响、李庆飞等8人在苏州市吴江区、常州市等地共同出资设立诚信车贷公司、捷信金融公司,组成了犯罪集团。张国响等人采用发放小广告、他人介绍等手段发布“抵押借贷”信息,引诱他人前来借款。在签订合同时,通过欺骗被害人将高额违约金计入本金中,诱导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同时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为后续“索债”创造条件,并设置苛刻的违约条件。上述合同及车辆备用钥匙均交由被告人保管。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在被害人车上安装多个GPS,以家访名义确认被害人家庭住址,并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后,以GPS安装费、家访费、业务费、头期利息等名义扣除高额费用,被害人实得借款数额远低于本金。在被害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被告人用备用钥匙秘密或强行将被害人的车辆拖走扣留,再以逾期还款、GPS没有信号、去别处借款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此后,被告人以不给钱就卖车作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合同载明的金额,以此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该犯罪集团成立以来作案41起,涉案金额共计170余万元,作案区域涉及苏州、常州两地,不仅侵害了众多被害人财产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逮捕阶段,2018年4月8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以张国响、李庆飞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请吴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国响、金振等5人对侦查阶段供述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其公司赚取的是利息,因被害人违约才收取违约金,不具有违法性认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辩解不成立:一是该公司无营业执照,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随时删除,案发后销毁借款协议证明经营行为异常,公司系犯罪工具;二是签订虚高合同牟取高额违约金,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只有一式一份,恢复和提取的聊天记录记载有“未逾期就拖车”、“不允许提前还款”证明其“经营”手段违法。同月13日,吴江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7月13日,吴江区公安局以张国响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吴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和伤情资料。对此,检察机关一方面启动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调取入所体检表,仔细查看受伤部位、范围、程度,分析形成原因;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复核抓捕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抓捕录像。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未受到暗示,作出有罪供述的过程自然、稳定,神色坦然,体态正常,无异常表现。结合嫌疑人未能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确定其伤情是抓捕所致。另一方面,核实每份讯问笔录的供述差异,利用犯罪嫌疑人刚翻供时思想反复的情况,通过区分首要分子、作用较大“股东”、“马仔”等工作人员的理由,逐个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分化瓦解攻守同盟。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绘制案件明细图表,用电子证据和账册等客观证据串联起犯罪集团中每个嫌疑人和每笔犯罪事实,进一步驳斥嫌疑人辩解。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该案4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自己处分财产本质上是因为被告人以处分车辆为要挟,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能给付被告人提出的数额,从而取回车辆。虽然被告人虚构了GPS没有信号等违约情形,但实际是为了掩饰自己不法占有他人车辆目的,从而在敲诈行为中对被害人形成要挟。因此,被害人并非基于诈骗行为而处分财产,而是权衡恶害之后,迫不得已交付财物。2018年8月17日,吴江区检察院以张国响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1.该案为高利贷民间纠纷案件;2.涉案行为刑民交织,定性不明确。公诉人答辩称:该案属于典型的套路贷案件,并非高利贷民间纠纷,更不是刑民交织,具体理由是:1.张国响等人不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从事民事借贷业务,而是采用欺骗手段陷被害人于不得不签订虚高合同的不利境地,进而以扣车、卖车、处置房产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违约金以及虚增的借贷款项,其目的不是获取利息,而是非法占有被害人借款本金之外的财产。2.张国响等人的行为手段系假借放贷,以行业规矩为名欺骗被害人签订一式一份抵押、借贷等合同,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制造被害人违约并非法扣押车辆,是典型的套路贷。
2018年12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国响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处李庆飞等7人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借鉴意义】
1.准确区分套路贷犯罪和民间高利贷。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有着本质区别。一是目的不同。高利贷仅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则假借放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制造虚假流水等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以GPS掉线、逾期还款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扣车后获得更高的违约金、虚增借贷金额、拖车费等高额费用。二是手段不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过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方式获利。而在套路贷中行为人通过虚增数额、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肆意认定违约、秘密或强行扣车等手段,明显超出高利贷的手段。三是主体地位不同。高利贷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是平等民事主体。而套路贷一方自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抵押车辆后就处于强势地位,其后采用单方认定违约、拖车扣车、卖车要挟等手段控制和主导被害人,实施犯罪活动。
2.依法准确认定套路贷行为性质。套路贷犯罪行为具有复合性、混合性,常常是敲诈勒索、诈骗等多种手段混合交替使用,要依据行为人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键行为来认定行为性质。具备套路贷的构成要素,设置各种套路骗取他人财物的,包括虚构事实、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虽然混以要挟、敲诈,但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键行为系诈骗,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虽然前期设置各种套路,但获取被害人财产时,主要以要挟、敲诈行为为主,而被害人则基于被胁迫不得不交付财物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时就要明确取证方向,重点就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关键行为系诈骗还是敲诈勒索,被害人交付财物基于被骗还是对行为人的恐惧等收集证据,准确认定套路贷行为性质。
3.依法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起诉期间,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遭受非法取证的辩解,检察机关可及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采用多种方法对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鉴真:分析入所体检表有无异常;审查抓捕视频中有无显示嫌疑人伤势;查看同步录音录像中嫌疑人神态是否异常、供述是否流畅;审查犯罪嫌疑人多份供述的差异点;有无其他客观证据直接驳斥辩解等。经过调查核实程序,准确认定是否为非法证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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