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2】曹某对法院怠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监督案
【关键词】
诉讼保全 违纪线索移送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法院怠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发现法院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1日,曹某因与吴某、吴某生、汤某合伙协议纠纷起诉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其为合伙经营垫付的费用。诉讼期间,曹某向溧水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曹某与吴某、吴某生、汤某合伙承接的四川甲送变电公司处的乙供电局工程的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730650元(曹某提供相应担保)。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溧洪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原、被告合伙承接的甲送变电公司处的乙供电局工程的工程款及保证金730650元;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请暂停向汤某、吴某、吴某生支付甲送变电公司处的乙供电局工程的工程款及保证金730650元。当日,溧水区人民法院洪蓝法庭将上述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该院执行局。2015年12月16日,执行局工作人员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乙供电局及其下属企业。
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曹某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吴某给付曹某531616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溧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吴某在明知上述保全裁定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9日将工程款和保证金223797.09元全部领走,导致后期无法执行。
曹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溧水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该院未进行审查。
【检察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6年9月6日,曹某以溧水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程序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无法执行为由向溧水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一是查明法院怠于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全面审查了原案及关联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情况,查明溧水区人民法院在接受曹某的保全申请后,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该院执行局,但执行局直至2015年12月16日才向协助执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延迟了10个月。二是核实执行人员违纪行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查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调取执行人员银行流水记录等措施,查明了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财产保全组负责人李某曾以出差餐费和加油费为由向曹某索得1000元的事实。
监督意见。2016年11月23日,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向溧水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加大执行力度,尽量挽回因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及时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维稳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诉讼保全执行工作的管理、监督,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行异议的立案审查工作,对当事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同时,区检察院将执行人员李某向当事人索要钱款的违纪行为线索移送至溧水区法院调查处理。
监督结果。溧水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以被执行人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履行了偿还义务。溧水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经调查核实,对李某作出了行政警告处分,并收缴了违纪款。2018年8月,中共南京市溧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此案件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借鉴意义】
1.对于法院怠于采取保全查封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诉讼保全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对申请人胜诉利益的临时性保护,保全措施执行关乎当事人的判决能否最终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法院诉讼保全和交付执行过程,对消极采取保全措施、超额保全、不当处置保全财产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本案中法院延迟10个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导致当事人财产保全权益落空,检察机关及时依法监督,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检察机关依法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查明监督事实。调查核实权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法律监督成效和检察职能的发挥。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人证言,审核全部案件卷宗,调取银行资金往来、通话、短信、微信记录等材料,在查清事实、固定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检察建议并移送线索,提高了监督实效和监督刚性。
3.检察机关坚持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移送查处。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可以不局限于对个案的监督,进一步拓展监督视野,一方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及时移送违法违纪线索,通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促进监督事项从审判程序错误等轻微违法情形向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等更深层次延伸。本案中,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并被区纪委通报,起到了监督一案、警示一片的教育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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