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2】王国发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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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王国发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共同犯罪
  【要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租赁土地后会改变农用地用途,仍将土地租赁给他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共犯。造成涉案耕地种植条件达到“严重毁坏”程度,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国发,男, 1963年3月2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葛学彬,男, 1969年4月2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侯卫东,男, 1967年1月1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扬州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钟灵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葛学彬。
  另有被告人4名,均为当地农民。
  2016年初,王国发、侯卫东、卞大新、吴浩在明知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租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汪家村黄庄组、夏桥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再将土地转租给同样明知土地性质的葛学彬等人,建设建筑材料搅拌站及堆放砂石生产加工。2016年3月,由王国发、卞大新与刘仁华(原黄庄组集体土地承租人)、韩平中(原夏桥组集体土地承租人)谈妥,补偿刘仁华、韩平中一定费用后,二人租赁合同终止。2016年4月25日,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汪家村夏桥组组长张卫平,在明知侯卫东等人租赁土地堆场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夏桥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2.99亩租赁给侯卫东。2016年4月28日,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汪家村黄庄组组长赵春荣,在明知王国发等人租赁土地堆场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黄庄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3.17亩土地租赁给王国发。王国发、侯卫东、卞大新、吴浩将上述夏桥组耕地6.49亩、黄庄组耕地13.17亩转租给葛学彬建设了搅拌站;2017年8月23日,葛学彬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扬州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上述通过破坏耕地建设的搅拌站。同时,王国发、侯卫东、卞大新、吴浩将上述夏桥组剩余部分耕地租赁给邹健等人用于建设建筑材料搅拌站。2016年6月20日,葛学彬将其租赁上述耕地中的一块耕地面积为6.49亩转租给赵东红用于建设建筑材料搅拌站。经鉴定,上述被非法占用的耕地种植条件均达到严重破坏程度。
  【检察工作情况】
  2017年8月30日,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王国发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22日,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于2018年2月11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2018年3月11日申请恢复审理。期间,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王国发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在刑事审查的同时,依法立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立案及调查核实阶段,获悉本案线索后,在扬州市检察院指导下,邗江区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依法提出引导侦查意见:1.查明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2.进一步核实各行为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具体情况,查明被毁坏耕地面积等。同时,会同公安机关、国土部门对案件定性开展座谈研讨,为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准备。
  2017年11月15日,邗江区检察院对王国发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扬州市检察院、邗江区检察院加强与国土、环保、公安等部门沟通联系,联合实地勘验现场。针对耕地资源被破坏后生态恢复在江苏省尚无司法鉴定机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联合国土部门出具了《耕地破坏鉴定意见》。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制定了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鉴定评估土地恢复费用共计128.09万元。
  邗江区检察院对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走访扬州市民政局,确认扬州市区没有法律规定的适格社会组织、团体;走访被破坏耕地所在的村委会,证实该集体组织没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因无其他适格主体,检察机关于2017年12月22日向邗江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国发等被告连带承担对所破坏耕地恢复原状或者承担土地恢复费用共计128.09万元的责任,并就破坏耕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调查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以下证据:1.检察机关主体适格的证据。证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王国发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主体身份的证据。证明:8名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关于侵害事实的证据。包括:相关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现场勘界图、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且造成耕地资源严重毁坏,实施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修复费用的证据。包括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土地复垦的编制方案、涉案土地现场勘界图等。证明:土地复垦费用是128.09万元。
  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起诉意见,指出被告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使案涉耕地种植条件达到严重毁坏程度,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检察机关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2018年2月,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各被告就被破坏耕地复垦及赔礼道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人对被破坏耕地进行了恢复。2018年3月19日,4月13日,经两次鉴定,确认耕地已基本修复。
  2018年5月29日,邗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国发等人明知他人租赁土地后改变农用地用途用于经营活动,仍将土地转租他人,系非法占用农用地共犯。被告人、被告单位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邗江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告单位系共同犯罪,被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中被告人王国发、侯卫东、卞大新、葛学彬等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另有3人被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昌泰建筑公司被判处罚金三万元。
  【借鉴意义】
  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小、散、乱、污混凝土搅拌站企业为谋取其中不正当利益,占用周边耕地,破坏农用地资源。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行为人明知土地性质仍将土地租赁给他人,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提供条件的,可以依法审查认定共同犯罪。在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被告人时,应当具体审查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本案中,张卫平、赵春荣明知王国发等租赁土地用于实际经营活动,会改变土地用途并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毁坏,仍将土地租赁给他人,为犯罪提供帮助,与土地实际使用人系共同犯罪。王国发等4人在明知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将租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租给他人用于建设建筑材料搅拌站及堆放砂石生产加工,同时约定被转租人经营的搅拌站生产所需的砂石等材料必须从4人合伙经营的码头吊机设备进行调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共犯。
  2.运用提起公益诉讼和跟踪监督等多元手段推动农村环境治理。一是依据鉴定意见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本案中,检察机关征询国土部门、相关专家意见,结合出具的耕地破坏鉴定意见和环境修复方案,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侵权责任。二是运用民事调解手段促进侵权人自行修复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治理原则同样适用于土地修复治理。本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与7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土地复垦修复时间、方式、修复费用管理、验收等各项内容,敦促及时履行义务。三是通过监督执行保证环境修复效果。本案调解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了持续跟踪监督,促进了土地复垦。同时通过本案办理推动了案发所在地十余家混凝土搅拌站被拆除,整治了当地非法占用农耕地的现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