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9】支持316户村民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关键词】
环境损害赔偿 支持起诉 群体上访风险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雍某某,男,运输车辆承包人。
被告杨某某,男,车辆驾驶员。
2015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杨某某驾驶装有危化品的槽罐车(挂靠于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接受该公司管理)沿2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因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当,在扬中市八桥镇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导致所载危化品氯磺酸泄漏。该事故造成扬中市八桥镇辖区内的238省道约150米路段及附近的环境污染,导致路面、绿化、农作物等多种财产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其中316户村民损失达188万余元。
2016年6月,扬中市检察院作出316份支持起诉书,要求被告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扬中市环保局妥善处置事故产生的含有氯磺酸的固体废物260吨。
【核心意见】
此案受损群众共316户,损失总额高达300余万元,受损群众多次到政府讨要说法,社会影响大。扬中市院经审查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及时公开,快速补偿,避免群体上访事件。因考虑受损群众存在收集证据不便,诉讼风险较大等因素,该院充分利用调查手段,固定、收集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给予受损群众有力支持,并于案件终结后在案发地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将赔偿款全部发放到位,有效维护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得到当地党群一致肯定。
二是注重优化维权方案。考虑到若以交通肇事纠纷作为案由起诉,肇事司机作为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即使案件胜诉,也无法追回全部损失;若以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作为案由起诉,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肇事司机及车辆挂靠单位,赔偿更有保障,遂决定支持316户村民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维护群众利益。同时,本着“调解先行”的原则,多次组织受损群众代表、被告方、保险公司等进行和解,力求促使案件调解结案,以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案件结果】
2017年1月23日,该案获调解结案,肇事方共赔偿各类损失250万元,其中316户村民获赔188万余元,其余61万余元用于处置固体废物以及环境修复等工作。
【典型意义】
该类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如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扬中市检察院采用多措并举,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和效果。包括及时跟踪案件办理进程,积极与法院、被告方、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主动联系政府相关部门的方式,尽最大可能为受损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及时固定公共利益受损证据,明确追偿和执行方案。同时,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及时妥善处置事故产生的固体废物。
报送单位: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承办人: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张澄华 刘璐
案例编写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任琳 张冰茜;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刘璐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张登高 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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