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5】吴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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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吴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规劝投案 入罪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男,陕西省西安市人,原任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实际负责人。
  2009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实际负责人期间,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提前建仓,再利用公司名义在四川卫视《天天胜券》节目推荐相关股票,在股票价格上涨后抛售,获取非法利益。
  自2009年5月18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操控开设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化北路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的17个股票账户,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称为“南方航空”、“杭州百解”等14支股票,累计买入10269061股,买入成交总额约6398余万元,卖出10269061股,卖出6859余万元,非法获利460余万元归个人所有。
  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核心意见】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公安机关邀请,对该案提前介入:
  一、通过证据发现疑点,核实被告人真实身份。办案过程中发现,吴某某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合法身份,但其个人经历过于简单,部分年限空白,与正常情况明显不符,可能是“假身份”。检察机关遂判断吴承泽可能有旧案在身,身份系伪造。随即与公安机关对已上网追逃人员进行照片比对。因其容貌变化较大,在图像对比技术未发现线索情况下,进行人工对比,根据其口音和户籍地西安,优先从西安籍逃犯进行照片对比判断,历时一个多月,查证吴某某原名吴某,涉嫌2002年盗窃西安万鼎集团财务部40余万元的案件已经被网上通缉。后通过非法手段更换身份,化名吴某某,隐藏了8年又重新犯罪。
  二、对司法解释未作明确的“情节严重”的判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市罪的的入罪标准不明确,司法解释只规定对此种违背从业禁止规定的行为,只要情节严重就应该追诉。但对“情节严重”并未明确规定。南京市院就此会同证监会一起审查认定,由证监会利用数据测算,认定本案中的行为可以参照认定其他情景的构罪条件,判断吴某某在一个月内利用其实际控制的17个股票账户,非法获利460余万元归个人所有,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应该认定吴某某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并提出,该案应根据操纵证券和非法获利的数额来认定情节严重。
  三、规劝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案发时,被告人已潜逃至与我国无引渡协议的美国,为规劝其回国投案共用时6年,期间,被告人父亲去世,母亲身体每况愈下,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每次都专程飞往西安问询。用亲情感化被告人,促使其回国投案。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初31号判决书,判决吴承泽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单处罚金,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六十万元。
  【指导意义】
  本案属于金融领域案件,涉众极广,隐蔽性强,证监会以此案作为宣传材料,对股民重点解释了“抢帽子交易”的手法和表征,提醒广大股民不要轻信消息股,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对所有有执照从事股票咨询类的公司进行重新摸排,对有类似行为的公司进行约谈,另外提醒大家不要上当受骗。检察机关提出的应根据操纵证券和非法获利的数额来认定情节严重,受到证监会认可,并将该具体明确的认定意见反馈给公安部,由公安部向最高法、最高检建议,推动司法解释重新认定。根据最新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草案》已经采纳这样的观点。
  
  报送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承办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邵知渊
  案例编写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李鹏 邵知渊 杜宣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张登高 谭大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