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1】“速酷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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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速酷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某,男,湖北省武汉市人。
  2010年5月,被告人田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上开设“速酷电影” 网站(网址为http://www.suku.cc)。2011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未经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从百度影音等网站上采集影视作品链接,通过“速酷电影”网站向公众传播上述公司的影视作品,并在网页刊登广告收取广告费用。
  截止2014年1月,“速酷电影” 网站包含影视作品链接5万余个;影视作品被点击数为16943265次;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核心意见】
  徐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罪名为刑法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要认定该罪名就要符合“复制发行”的条件,传统判例中要求被侵权的产品要在客观载体上呈现,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上开设“速酷电影”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百度影音等网站上采集影视作品链接,通过“速酷电影网”向公众传播上述公司的影视作品,并收取广告费用,涉案作品只在虚拟网络空间中传播,未涉及具体的“复制”及“发行”。结合目前国内理论及实践前沿问题——P2P技术(point To point)的升级版网络BT技术在刑法学中的定位规制,承办人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入手,重构证据体系,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引导公安侦查取得了计算机图谱证据,再现了著作权作品在虚拟空间中被传输的过程,将犯罪过程完整的用刑事证据反映出来。并将被告人供述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搜集所对应的客观证据完整进行体现,认定了犯罪。
  【裁判结果】
  2015年2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涉及网络高科技的犯罪,取证与举证都对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案中,通过创新取证手段,将犯罪过程清晰完整的进行展示。同时在量刑思路上,使用演绎推理方法。对被侵犯的著作权作品采纳部分鉴定和经验法则相结合的方法,全部认定了涉案作品,突破了全国第一例上海张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的认定规则,把同类案件的认定标准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报送单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承办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刘宇
  案例编写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刘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张登高 谭大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