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7】孙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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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7】孙某某开设赌场案

  【关键词】
  赌博 开设赌场 赌资结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男,江苏省南通市人,个体工商户。
  2015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张某某、查某某、袁某某等参赌人员在赌球网站www.hg0088.com进行押注赌球,并在每周与张某某、查某某、袁某某等人核对赌博输赢情况,以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卡与赌球网站进行转账结算赌资。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以上方式帮助赌球网站收取张某某赌资人民币90000元,帮助赌球网站收取查某某赌资人民币403950元,帮助赌球网站收取袁建辉赌资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帮助赌球网站收取上述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523960元。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赌博被南通市公安局通州区公安分局查获。2017年2月7日,该局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同月26日,孙某某被传唤到案,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3月15日,该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被告人孙某某移送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5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6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作出刑事判决。
  【核心意见】
  辩护人提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费用结算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共犯;适用最高法、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法律适用错误”。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人孙某某在赌球网站与参赌人员之间转账结算赌资的行为应当适用《意见》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被告人孙某某在赌球网站与参赌人员之间转账结算赌资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解释》以1997年《刑法》规定的赌博罪为依据。它认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是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而且,“开设赌场”包括“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和“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将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拆分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并将“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刑罚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0年8月,最高法、高检院、公安部专门就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出台《意见》,其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赌球网站www.hg0088.com是赌博网站,仍帮助该网站与参赌人员转账结算赌资,收取赌资共计达52.395万元,符合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此外,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指出,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即无论司法解释在何时发布,其效力都始自它所解释的法律开始施行的日期,止于法律停止适用的日期,除非在法律施行期间又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刑法修正案(六)》已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进行了修订,针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解释》的效力期间也相应地发生了改变,而《意见》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二、被告人孙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中的从犯。《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的四种行为方式。被告人孙某某为赌球网站www.hg0088.com与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的支付结算服务,相对于“开设赌场”的四种实行行为而言,其作用较为次要,仅仅对“开设赌场”起到了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于被告人孙某某应当追究其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责任。
  【裁判结果】
  2017年12月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0612刑初6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中国网民的剧增,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从事赌博活动日益猖獗。与传统的玩纸牌、打麻将、推牌九、摇骰子等赌博活动相比,境内境外、线上线下同步操作百家乐、21点、老虎机、押大小、赌球赌马、轮盘赌、六合彩等网络赌博形式不再少见。一些境外赌博网站为参赌人员提供了境外赌场实况,方便其同步进行网络投注。在此背景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极易发生混淆。本案准确判明了“开设赌场”的经营性、管理性和支配性等特征,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和《意见》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赌资支付结算服务,帮助其收取张某某等人的赌资共计达52.395万元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主要从事赌资的交割和流转,根据主、从犯关系原理,被告人孙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中的从犯。
  报送单位: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承办人: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伍倩 黄炜 鲍春红
  案例编写人: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 涛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商银涛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张登高 谭大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