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8】赵某某、金某某故意杀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羁押必要性 公开听证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人,工人。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人,工人。
2016年5月6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金某某在明知新生婴儿生命力脆弱的情况下,将一婴儿(赵某某之子,金某某之外孙,出生2小时,先天性唇腭裂)抛弃在常州市新北区玉龙路、嫩江路十字路路口西南面150米处的荒地上,为避免婴儿被他人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将野草盖于婴儿身上。至同年5月9日12时许,该婴儿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被送常州市福利院接受治疗。
2016年5月11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金某某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6月16日,两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即被遗弃婴儿的母亲金某某和外婆鲁某某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该院依申请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召开公开听证会,进行实质性审查。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听证会现场听取申请人、原侦查机关、现阶段办案机关、社区代表等各方意见,并由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现场发表评议意见。各方代表均认为现阶段对两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才能解救该家庭于危难,如果能把该婴儿从福利院接回由这个家庭来抚养,也更有利于该被遗弃婴儿的成长,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会更好,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核心意见】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并未采取会直接导致该婴儿死亡的恶劣手段,实际也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且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现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可以将两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故意杀人罪也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2016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等一些严重犯罪的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该规定虽然原则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一般不予立案,但并没有把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绝对排除在外,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仍可以审查有无必要继续羁押。
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形态与羁押必要性密切相关。赵某某、金某某遗弃新生婴儿在荒野,并拿草遮盖,虽然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其行为与典型的故意杀人还是存在不同。两人属于不作为的方式,相对于通过作为方式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要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该婴儿被路人发现而得救,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两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无继续羁押必要性。
三、犯罪的动机、起因、手段及犯罪后的主观心理状态等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因素。两犯罪嫌疑人系近亲属,同时也是被害婴儿的近亲属,案发是因为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小孩治疗费用,导致一时不理智做出违法行为。案发后,两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动表示愿意接回孩子自己抚养,希望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被遗弃的孩子。此外,两犯罪嫌疑人均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在被逮捕前均有固定工作,虽非本地人,但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已连续居住满六个月以上,有取保候审条件。
【裁判结果】
2016年6月21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金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2016年6月24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采纳了该院的书面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金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0月20日,在北京嫣然天使基金会的帮助下,原被遗弃婴儿获得了免费进行唇腭裂修复手术的机会,手术成功。目前婴儿健康状况良好。
【指导意义】
本案“依申请”启动,在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下,采用公开听证会进行实质审查的形式,对罪名是“故意杀人”的被逮捕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适时对两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建议变更,并跟踪回访变更后的效果,做到了依法办案、切实解决社会矛盾、尊重和保障人权、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有机统一,惩罚和挽救并举,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报送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承办人: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包云萍
案例编写人: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张登高 谭大金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刘继春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包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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