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3】陈某祥等86人与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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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陈某祥等86人与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抗诉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劳务合同纠纷 优先受偿权 抗诉
  【要旨】
  为获得法院执行中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权,假借农民工工资名义通过伪造借条等书证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原审原告人陈某祥,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个体户。
  原审被告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机场路1号。
  2012年10月26日,陈某祥挂靠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洋公司),利用该公司的二级建筑资质承建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下称纺校)工业中心工程。2013年9月底,该工程竣工,经审计结算价款为2453万元,纺校陆续给付南洋公司2135万元,尚欠工程款318万元。在此期间,自然人卞某彬因与南洋公司存在借贷纠纷,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判决,南洋公司欠卞某彬合计200万元。2015年1月14日,卞某彬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20日,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债务人南洋公司在纺校的工程款200万元。陈某祥为对抗法院执行上述200万元工程款的强制执行权,利用农民工工资在法院执行中排列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指使蔡某根、蒋某等班组长13人,组织曾在纺校工地做工的农民工吴某亮、陈某国等人,以及未在纺校工地做工的王某等人及亲属合计86人,以农民工身份起诉南洋公司索要拖欠的虚假农民工工资。
  2015年8月24日,陈某祥等86人起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南洋公司支付工资。该区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同时作出86份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南洋公司欠原告陈某祥等86人工资合计343万元,被告南洋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某祥等86人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南洋公司未能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陈某祥等86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1月27日该院作出86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4628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2016年2月2日,80余名农民工持生效调解书,到亭湖区法院集体群访要求强制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在驻区法院执行局检察官工作室接访时,发现农民工中有近80岁的老人,与在建筑工地上从事高强度劳动的实际明显不符;且所有案件的受理费全部由原告农民工承担,有悖常理,初步认定此案有涉嫌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进行案件初查,全面审阅86件案件审判卷宗,先后调查了5名涉案农民工和南洋公司相关人员,发现部分农民工从未在工地打过工;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已结清并未欠薪。经过对初查获得的大量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同年6月14日,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将陈某祥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案移送公安机关,指派民行、侦监、公诉部门10余名办案骨干提前介入,先后询问证人200余人次,查明了陈某祥组织86名农民工参与虚假诉讼的事实。
  2016年7月28日,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1件虚假农民工工资诉讼案件。同年8月17日至19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21件抗诉案件涉及的21份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编造虚假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而取得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8月17日至18日,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向亭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65件虚假农民工工资诉讼案件的检察建议书,认为案件涉及的65份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该65件调解案件为虚假诉讼,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并非与南洋公司真实结算形成。陈某祥采取虚构身份等方法,伪造了南洋公司欠86名农民工合计343万元的工资欠条及明细,并要求南洋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涛加盖南洋公司印章确认。陈某祥制作好86份民事诉状、授权委托书后,指使上述13名班组长组织86名农民工签名。后陈某祥持民事诉状、欠条及明细、授权委托书等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指使陈某友作为86人的诉讼代理人,起诉南洋公司。在法庭审理期间,陈某祥指使陈某友和13名班组长组织其他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向法庭陈述南洋公司拖欠纺校工程农民工工资的虚假事实。后陈某祥多次组织80多名农民工到亭湖区人民法院集体闹访,给法院施压,企图作为第一支付顺序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解书认定南洋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与事实不符。经调查86名农民工核实,除陈某祥、张某香夫妇为纺校工程总承包人外,有37名从未在纺校工地务过工;有27名虽曾在纺校工地务过工,但工资已全部结清;20名在纺校工地务过工,工资已部分结清,起诉金额明显超过未结清的工资。
  2016年9月2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亭湖区人民法院皆认定原调解书确有错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21件案件作出再审裁定,指定亭湖区人民法院再审,亭湖区人民法院对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65件案件作出再审裁定。2016年11月14日至11月25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对该86件再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2016年12月22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86份民事调解书,驳回陈某祥等86人的诉讼请求。再审判决后,陈某祥等86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承办人: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文娟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王国宝
  案例编写人: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武瑾、师吉娟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宋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