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2023】不公开审理和公开审理情形并存时公开审判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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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023】不公开审理和公开审理情形并存时公开审判原则的适用
文/李兵

  【裁判要旨】既存在不公开审理情形,也存在公开审理情形的,对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的犯罪事实部分,不公开审理,其他犯罪事实部分公开审理。因部分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而全案不公开审理的,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审判程序违法,原则上应当发回重审。大要案件、敏感案件、涉黑恶案件、死刑案件,以及轻罪符合不公开审判规定、重罪符合公开审判规定的案件,从犯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判规定、主犯犯罪事实符合公开审判规定的案件,公开审判原则均应严格执行、从严掌握。
  □案号 一审:(2021)粤20刑初77号 二审:(2022)粤刑终541号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郭某堂、王某栋。
  2020年6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栋伙同熊某、郭某堂经密谋抢劫、杀人,订立规矩,结成抢劫杀人团伙。同年7月,郭某堂将小汽车抵押获取作案经费,与王某栋一起承租某出租楼作为作案场所,准备用于处理被害人尸体用的砍骨刀、砧板、铁锹及蓝色橡胶圆桶等工具,对出租楼203房做了隔音处理,安装了用于控制受害者的定制铁椅。
  2020年7月至12月,王某栋、郭某堂、熊某结伙,先后在中山市上述出租楼,控制被害人胡某会、王某梅、李某钿,抢得现金合计420835元以及手机、首饰等财物。得手后将王某梅、李某钿杀害。抢劫过程中,熊某强奸了胡某会。
  【审判】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栋、熊某、郭某堂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熊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栋、熊某、郭某堂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中山中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某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郭某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依法处理;(五)责令被告人王某栋、熊某、郭某堂向被害人胡某会退赔赃款61400元、手机一台、金项链一条及金耳环一对,向被害人王某梅家属退赔赃款162855元、手机一台及手提包一个,向被害人李某钿家属退赔赃款196580元及手机一台;(六)被告人王某栋、熊某、郭某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共计72590元,赔偿另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0590元;(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栋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意见,二审庭审中辩解,作案过程中其没有动手杀人。辩护人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栋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认为在量刑上未充分体现从轻处罚情节。1.从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情况来看,被告人一直处于被动、次要地位,建议给予从轻处罚。2.对于被告人具有的如实坦白、认罪、悔罪、初犯等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未能处理,适用法律不当。希望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熊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意见:1.胡某会自愿与熊某发生关系,熊某不构成强奸罪;2.熊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受支配的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郭某堂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意见:1.郭某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未参与杀害王某梅,参与杀害李某钿是受王某栋指使。2.郭某堂主动供述第一、二宗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揭发熊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郭某堂归案后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王某栋、郭某堂、熊某抢劫、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熊某强奸被害人,原审判决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全案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和原则,属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二)本案发回中山中院重新审判。
  【评析】
  一、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
  公开审判原则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是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也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庭审、公开宣判,要求法庭调查事实证据、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庭审过程各个环节及宣判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旁听庭审、宣判全过程。审判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审判公开是程序合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审判公开、程序公正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为了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庭审,提高审判公开、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推进庭审直播的意见》等规定、意见,丰富庭审公开的形式、范围。庭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不公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审查不公开是否符合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对一案部分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公开的情况,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设立公开审判制度的目的及公开审判的原则,应当得出明确的结论:对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的犯罪事实部分,不公开审理,其他犯罪事实部分公开审理。部分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其他犯罪事实应当公开审理而全案不公开审理的,没有公开庭审调查核实事实证据,没有公开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庭审过程各个环节,没有保障人民群众旁听庭审的民主权利,没有依法保障被告人公开受审的诉讼权利,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和原则。
  本案熊某伙同其他2名被告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犯罪3次,在一次抢劫、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熊某强奸被害人,为保护被害人隐私,一审法院不公开审理熊某强奸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但对熊某伙同其他2名被告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犯罪也不公开审理,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依法应当对熊某伙同其他2名被告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犯罪公开审理。全案不公开庭审调查核实3人抢劫、故意杀人的事实证据、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庭审过程各个环节,没有依法保障3人抢劫、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公开受审的诉讼权利,没有依法保障家属及人民群众旁听庭审过程,判决的公正性、公信力会受到质疑。
  二、刑事诉讼法对公开审判高度重视,对违反公开审判原则情形处理严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将“违反公开审判”列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5种情形中的第一项,不区分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足见对公开审判的重视、对违反公开审判情形处理的严格。
  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法院为了图省事或避免公开审判遇到困难,存在以有部分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为由而全案不公开审理的错误做法,有时甚至出现在大要案、敏感案件、涉黑恶案件、死刑案件中。有的人也意识到上述做法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若发回重审,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上述做法都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和法律规定,即使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为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诉讼程序违法,裁判公正性和公信力会受到质疑,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
  三、部分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而全案不公开审理的,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审判程序违法,原则上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一审以保护隐私对强奸罪不公开审理为由,不公开审理法定公开审理的故意杀人、抢劫犯罪事实;以被告人的一项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为由,不公开审理该名被告人其他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犯罪事实;以一名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为由,不公开审理同案其他被告人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犯罪事实;以一项轻罪符合不公开审理规定为由,不公开审理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重罪甚至死罪,严重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和原则,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大要案件、敏感案件、涉黑恶案件、死刑案件及轻罪符合不公开审判规定、重罪符合公开审判规定的案件,从犯犯罪事实符合不公开审判规定、主犯犯罪事实符合公开审判规定的案件,公开审判原则均应严格执行、从严掌握
  本案3名被告人抢劫、故意杀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判处3名被告人死刑,属死刑案件、重大案件,公开审判原则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严格掌握。虽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上诉、辩解、辩护没有提出一审全案不公开审理违法公开审判原则,但不排除在死刑复核阶段及日后提出。
  二审虽然对熊某强奸犯罪事实不公开审理,其他犯罪事实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犯罪事实公开审理,但一审全案不公开审理的程序错误无法弥补,若二审维持原审,裁判的公正性及公信力会受到质疑,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存在被发回重审的风险,故以一审判决审判程序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注释】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