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9054】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证无罪的鉴定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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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9054】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证无罪的鉴定费负担
文/马兆河;周发遴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期刊栏目:国家赔偿审判_案例参考
  【裁判要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为自证清白申请鉴定,因鉴定意见有利于被告人而作无罪处理,其交纳的鉴定费是否由国家承担,实质涉及被告人应否自证无罪问题。虽然鉴定费的赔偿请求不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之内,但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予以支持。
  □案号 委赔:(2021)辽08委赔8号 委赔监:(2021)辽委赔监101号 委赔提:(2021)辽委赔提5号
  【案情】
  赔偿请求人:刘德伟。
  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3日,刘德伟因涉嫌贪污犯罪被老边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2016年3月7日,老边区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81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德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人刘德伟退缴贪污所得8067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刘德伟不服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辽08刑终328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德伟犯贪污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一、撤销老边区法院(2016)辽081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老边区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4月1日,老边区法院作出(2016)辽081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德伟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刘德伟退缴贪污所得8067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德伟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营口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刘德伟及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之情形,遂作出(2017)辽08刑终193号刑事裁定:一、撤销老边区法院(2016)辽081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老边区法院重新审判。
  2018年8月17日,老边区法院对刘德伟的重新鉴定申请决定委托鉴定,营口中院技术科依法委托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恒锐鉴定所)进行鉴定。2018年10月9日,刘德义(刘德伟哥哥)向老边区法院执行款专户交纳鉴定费2万元。2018年10月12日,恒锐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
  2019年7月26日,老边区检察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刘德伟贪污罪的起诉。同日,老边区法院作出(2017)辽0811刑初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老边区检察院撤回对刘德伟贪污罪的起诉。
  2019年8月13日,老边区检察院作出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在侦查阶段,针对本案中蓝票上以“+”的形式出现的数字是否为刘德伟书写,在侦查卷宗中侦查部门已作出说明,由于原始鉴定材料被人为焚毁,无法提供,故未进行鉴定。而在案件二次发回重审期间,经恒锐鉴定所鉴定,相关的57张蓝票补助审核单中的数字均不是刘德伟书写。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撤回起诉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德伟不起诉。
  2020年8月6日,刘德伟向老边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因老边区法院逾期未作出决定,刘德伟向营口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请求老边区法院支付剥夺人身自由47天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承担审核单的鉴定费用2万元。
  【审判】
  营口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刘德伟因无罪被羁押46天,应获得的赔偿金数额为373.10元×46天=17162.60元;经释明,刘德伟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其历经多次诉讼,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应认定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予以精神损害赔偿7000元;国家赔偿原则为法定赔偿,鉴定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刘德伟主张的鉴定费2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决定:一、支付刘德伟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7162.60元;二、支付刘德伟精神抚慰金7000元。
  刘德伟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称:审核单系该刑事案件中的关键定罪证据,司法机关未能及时进行鉴定而导致冤假错案,若需要让每个无辜之人花费巨资来自证清白,显然不符合我国司法制度规定,请求返还鉴定费2万元。
  2021年10月27日,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21)辽委赔监101号决定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4)项规定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形,决定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
  2021年12月27日,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21)辽委赔提5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相关蓝票补助审核单系刑事案件的关键定罪证据,因司法机关未及时进行鉴定导致错判。重审中,刘德伟为了自证清白申请鉴定,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其是否有罪。该项赔偿请求表面上看是所缴纳的鉴定费承担问题,实质涉及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否自证无罪问题,虽然不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之内,鉴于鉴定费是因刑事错判造成刘德伟财产的直接损失,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律精神,应予支持。故原决定未支持刘德伟鉴定费请求不当,应予纠正。另外,刘德伟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5天,原决定按46天计算错误,应予纠正。遂决定:一、维持营口中院赔偿委员会(2021)辽08委赔8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二项;二、撤销营口中院赔偿委员会(2021)辽08委赔8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一项;三、老边区法院支付刘德伟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6789.5元;四、老边区法院支付刘德伟鉴定费2万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刘德伟交纳的鉴定费用,赔偿义务机关应否承担返还的国家赔偿责任?
  一、赔偿请求人承担鉴定费的性质是有罪推定下的自证无罪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从这两个原则出发,人民检察院要求法院判决任何人有罪,就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条款是关于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的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公正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不能只消极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中,被告人刘德伟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审核单上数字不是刘德伟书写,未经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重审中,虽然老边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说明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但由于相关蓝票补助审核单系主要证据,老边区法院有义务予以审查核实。
  刘德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能因为刘德伟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以得出其有罪的结论。由于司法机关不积极收集证据,刘德伟无奈申请司法鉴定来自证清白,该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刘德伟是否有罪。因司法机关未能及时进行鉴定导致错判,该项赔偿请求表面上看是所缴纳的鉴定费承担问题,实质是公诉案件中谁负责举证、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否自证无罪问题,涉及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
  二、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承担。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要遵循客观公正原则,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是无罪、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所有证据综合判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本案中,老边区检察院指控刘德伟犯贪污罪一案中,相关蓝票补助审核单作为书证,其鉴定意见应为公诉机关举证的内容。
  当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据。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还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应注意的是,这种提供证据的活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辩护人的职责,其目的主要是为反驳控方的指控,而不是为证明自己无罪。
  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代表国家承担返还鉴定费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国家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保障人民权利救济、实现损害弥补抚慰的基本方式,是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国家赔偿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末端救济环节,应当深入贯彻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一是用好用足实体法律的空间,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优质更充分的保护;二是尽可能排除程序障碍,担当作为,把法律的可用空间转化为权利保障的红利,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况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这是对侵犯财产权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鉴定费虽然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鉴于其系刑事错判造成刘德伟财产的直接损失,应当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能动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精神,决定由老边区法院承担返还的国家赔偿责任,以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旨。
  另外,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实行后置吸收原则,而本案鉴定费是在发回重审程序中产生的,应由老边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刘德伟申请鉴定是发生在侦查或公诉程序中,根据举证原则,鉴定费亦应由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即老边区法院予以返还。
  【注释】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