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3035】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查明+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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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3035】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查明+技术服务”
文/林微;徐旭曦;李菁

  【裁判要旨】
  为解决生态专业屏障及受损环境修复问题,在涉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中,可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辅助事实查明、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并提出修复建议,法院在判决文书中可直接引用技术调查意见。适用缓刑的案件,可发出生态修复令状,将修复方案纳入被告人缓刑考验内容,并由技术调查官指导被告人进行精准修复,实时跟踪纠正修复偏差,实现生态修复从替代修复为主向就地修复为主的转变。
  □案号 一审:(2020)闽0626刑初144号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来树。
  2019年6月下旬至同年7月21日间,被告人黄来树在东山县陈城镇澳角村原正益源制冰厂内,雇佣多名工人擅自进行煤油灯头、螺丝钉等金属表面加工处理。对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铬、镍等重金属废液、废渣,未经处理直接经车间排水沟排入沉淀池,再经塑料管道排往化粪池。后因塑料管道破损,废液、废渣无法流入化粪池而漫流至周边草地,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监测:车间排水沟水污染物总铬为196mg/L、镍为347mg/L,pH值为0.23mg/L;化粪池排水管断裂处总铬为4.96mg/L、操为31.7mg/L,pH值为3.05mg/L;化粪池旁边草地总铬为6.56mg/L、镍为118mg/L,pH值为2.08mg/L。根据《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加工场车间排水沟水污染物总倍超标195倍、镍超标693倍。因黄来树的行为涉嫌犯罪,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将该案移送东山县公安局审查,东山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经传唤,黄来树主动到东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黄来树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6月11日,经东山县司法局调查后认为,黄来树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6月26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来树犯污染环境罪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为查明被告人黄来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经东山县法院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黄来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67544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东山县法院聘任漳州法院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专家黄旭光、王振红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调查。技术调查官多次到案发现场辅助勘查、调查、取样等工作,并对鉴定意见的合理性以及后续生态环境修复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展开分析论证、说明,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官黄旭光认为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针对本案污染地块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植物富集法,削减土壤中重金属铬和镍的含量,同时委托土壤环境修复专业技术机构编制修复方案,并指导黄来树采用该方法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经征得黄来树同意后,东山县法院指定闽南师范大学编制《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澳角村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该修复方案拟通过植物富集方式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并在闽南师范大学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下,由黄来树在指定时间对受污染地块土壤进行净化。技术调查官王振红认为该修复方案编制依据与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科学,实施年限及修复目标设定合理,建议根据实际土壤pH值进一步细化修复规程,以便污染地块修复的具体执行和后期评估。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和修复方案,黄来树与闽南师范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土壤修复费用6.8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事项。庭前,黄来树向东山县法院预缴罚金5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可对黄来树适用缓刑。
  【审判】
  东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来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办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开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厂并投入生产,且超标排放含重金属铬、镍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来树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预缴罚金,且与第三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土壤修复费用,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黄来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对黄来树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黄来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生态修复费用及罚金、悔罪表现较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黄来树判处缓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黄来树因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且污染程度较重,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以及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态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之需要,对其予以从业禁止。黄来树与闽南师范大学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修复目标设定合理,技术标准规范科学,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可以作为修复被污染土地的依据。为保质保量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完成对受污染地块土壤的净化修复,向黄来树发出土壤净化令。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第(4)项,第15条第
  (3)项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东山县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来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禁止被告人黄来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重金属加工相关职业,期限3年。三、暂扣于东山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塑料桶四个、清洗机一台、烘干机一台、抛光机四台、电解槽二台等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来树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创新适用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
  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涉生态案件中,聘请生态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和损害修复评估,助力生态修复更高质量落地见效。
  为利用专业优势解决生态环境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难、审判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生态修复难以落地等问题,2020年6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先行先试,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整合11个生态领域、43名中高级职称专家,组建漳州市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并创新赋权赋能方式,有效突破专家技术向法律执行的转化通道。出台《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试行)》,打破过往引入专家停留在咨询层面的做法,技术专家通过法院一案一聘,在具体案件中担任技术调查官,享有法官助理的法律身份,赋予其现场勘验权、调查询问权、文书署名权等,全流程参与各个审判环节,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同步出台《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准入、接续、激励、退出方式,规范机制运行。
  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试行不久,东山县法院即受理本案,综合全案案情后,决定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辅助案件审理。根据东山县法院的申请,漳州中院指派漳州市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中闽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院黄旭光、王振红两位教授担任本案的技术调查官,提供技术支持。
  二、在专业化辅助层面,突出技术调查官深度参审3个节点
  为确保技术调查官专业作用发挥更有效,将技术调查官工作进行分解,突出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3个节点,全流程深度参审。
  在调查取证阶段,将技术解读融入各方磋商,加强与鉴定机构沟通,确定最可行、最优化的鉴定方案。在技术调查官的参与下,减少了当事人对鉴定的争议或申请二次鉴定现象,鉴定周期缩短,鉴定费用降低,有效节约诉讼资源。本案中,鉴定机构勘验现场后提出,污染地块需重新布点取样,鉴定费用报价15万元,被告人无法承担。技术调查官在勘验采样中发现,污染地块已靠自我修复长出青草,检测数据显示污染有所缓解,建议使用案发时的数据,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被鉴定机构采纳,费用降至2.5万元,最终得出环境损害价值为6.8万元。
  在庭前会议阶段,帮助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解释专业术语,分析技术事实,明确争议焦点。本案中,技术调查官详细介绍了有关背景知识,并归纳了该案的技术争议焦点,提出本案重金属污染程度、被告人的行为与案涉土地被污染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属于需要重点查明的技术事实。同时结合现场勘验取样检测结果,对污染的因果关系进行明确。
  在开庭审理阶段,对同一技术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事实查明,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并列席合议庭评议,保证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本案庭审过程中,两位技术调查官将其在庭前调查中遇到的待证事实向被告人进一步讯问,又向鉴定人询问了相关鉴定过程中的技术事项,最终形成对鉴定结论的技术意见:1.黄来树排放的污染物铬、镍属于重金属,在土壤中迁移能力弱,会对土壤造成负面影响,较难处理;2.未观察到污染地块与周围地块土壤颜色存在显著异常,未见植被与周围地块存在显著差异;3.本案符合“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的特征;4.鉴定意见书中对于计算方法、过程、参数的选择均符合相关规定;5.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同时,针对后续生态环境修复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展开分析论证、说明,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本案技术调查官意见均被合议庭采纳,直接引用在判决文书中,有效增强了技术意见的司法效力。
  三、在精准化修复层面,强化技术调查官技术服务的“三项结合”
  引入技术调查官后,通过强化教学科研与修复方案、缓刑监管与修复矫正、专业释明与普法宣传的三项结合,提升裁判结果的信服力,提高生态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实现生态治理从替代修复为主向原地功能恢复为主的转变。
  教学科研与修复方案相结合。本案若用传统化学修复法,费用至少30万元,被告人无法承担,只能以其缴纳6.8万元生态修复金结案,受污染地块无法得到治理。经过技术调查官的建议和论证,东山县法院采纳使用成本相对低廉的植物修复法,在生态司法修复中率先引入植物富集土壤修复模式,通过选取对铬和镍有超富集能力的植物,吸收重金属,降低受污染地块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委托技术调查官所在的闽南师范大学与被告人黄来树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将修复地块作为现场教学科研点,指导被告人进行修复,技术服务费用由被告人缴交的6.8万元修复费用支出。
  缓刑监管与修复矫正相结合。为保质保量完成修复工作,东山县法院同时向被告人黄来树发出首份土壤净化令,要求其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严格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逐步恢复土壤生态功能。法院还与技术调查官、检察院、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构建联合监管机制,实现生态修复闭环管理,真正破解生态修复难以落地堵点,形成“谁破坏谁修复、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的生态司法治理新样本。
  专业释明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本案庭审过程中,技术调查官运用通俗的语言介绍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环境修复的必要性和修复原理的科学性,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该起技术调查官参审案件的庭审网络直播点击量、微信推文阅读量均达上万人次,企业和群众对修复生态环境体验更直观,受到的环境法治教育更深刻。
  【注释】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