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7007】性侵害男童案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文/刘羽蕴
【裁判要旨】
针对男童实施的性侵害犯罪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取证相对困难,被告人不认罪的概率较高。此种情况应以间接证据为突破口,判断能否对直接证据进行补强。同时亦应准确把握此类犯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案件证据间存在的轻微、偏颇或缺乏根据的怀疑不应随意认定构成合理怀疑。
□案号 一审:(2018)苏0507刑初805号 二审:(2019)苏05刑终917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分别于2018年的1月20日下午在A酒店1307房间、3月10日下午在B宾馆218房间、3月31日下午在B宾馆203房间,对被害人贺某(案发时未满12周岁)采用鸡奸、舔生殖器的方式实施猥亵。
被告人康某否认实施过猥亵行为,辩称其与被害人网上相识后未曾线下见面。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患有尖锐湿疣,但康某的尖锐湿疣检测并无最终结果,故指控的猥亵事实存疑。
【审判】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猥亵未满12周岁的儿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相城区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康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康某以其并未实施猥亵儿童罪行,原审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滴滴出行记录、住宿登记、宾馆负责人的证言、聊天记录、搜索记录等多项间接证据均与被害人贺某的陈述相印证,充分证实被告人康某对贺某的猥亵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苏州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文旨在探讨的是:针对除被害人陈述外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猥亵男童案件,应如何充分发挥间接证据作用以及妥善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首先应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作出准确解读
本案由于被告人到案后一直拒不认罪,须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故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须精准把握。在实践中,对于合理怀疑内涵的理解相当复杂微妙。美国加州刑法典中将其解释为: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不能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达到持久的确信。[1]也有国家司法实践中将其解释为:区别于想象、轻率或基于偏见的怀疑,而是因证据基础上衍生的推理和常识派生,但并非需要绝对确定的证明等。[2]这些定义虽然在我国并无明文规定,但亦可作为实践中个案判断的借鉴和参考。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合理怀疑的内涵要义:
一是怀疑的合理性。区别于任意妄想的怀疑,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具有正当的怀疑理由,并基于日常经验与逻辑法则作出合乎理性的质疑,而非限于毫无根据的推测或幻想。
二是怀疑的中立性。区别于攸关利益亦或带有感情倾向的偏颇怀疑,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必须保持中立,基于独立公正的居间裁判者立场提出怀疑。
三是怀疑程度要足以导致内心确信无法形成。区别于极细微的、对案件判断无甚影响的怀疑,合理怀疑要求达到动摇内心确信的程度。
二、在除被害人陈述外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运用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进行补强
由于本案被害人并未及时报案,缺乏证实猥亵事实的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呈现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的证据格局。在此种情况下,若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则应对间接证据及证据间的关联进行重点分析,判断能否形成印证,对直接证据加以补强。
对于起诉指控的第一起事实,间接证据有被告人滴滴出行记录、旅馆住宿登记等,但出行及住宿记录与被害人陈述的涉案时间、地点存在矛盾,无法对被害人的陈述起到补强,故法院认为该起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至第四起事实,间接证据包括被告人的滴滴出行记录、宾馆住宿登记、宾馆负责人的证言、聊天记录、网络搜索记录、被害人的病历资料等。首先,根据被告人的滴滴出行记录、住宿记录所反映的被告人出行及住宿情况,均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接送其的出行轨迹、开房时间、具体房号相吻合;其次,宾馆负责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某次带被害人开房,因嫌贵而未入住并换住其他宾馆的情况,与被害人陈述在细节上亦相呼应。故上述间接证据可补强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康某确在指控的时间数次带被害人开房的事实。
然开房事实不等于猥亵事实,一审法院在上述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通过间接证据的运用,论证被告人康某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事实。其一,根据聊天记录,被告人在与被害人聊天中多次使用“鸡奸”等相关淫秽词语,并曾发52.1元、13.14元等暗示性的红包给被害人,可对双方的特殊关系作出佐证;其二,根据被害人的病历资料及被告人的搜索记录,证实被害人肛门处患尖锐湿疣,被告人在得知后上网搜索“12岁男孩被爆菊传染上湿疣、尖锐湿疣后期症状、强奸男孩罪、12岁男孩自愿被爆菊、尖锐湿疣的检测办法”等与案件事实高度吻合的内容,并因担心自己患有尖锐湿疣而到医院进行检查,对自己是否患尖锐湿疣表现出高度紧张。而根据医生证言及医学知识可知,性接触是尖锐湿疣主要的传播途径,被害人患病部位亦符合被鸡奸后感染尖锐湿疣的症状。故该部分间接证据进一步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印证及补强,结合上述已被论证的被告人数次带被害人开房的事实,可共同得出被害人陈述较为真实可信,被告人确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结论。
三、对猥亵儿童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合理把握,案件证据间存在的轻微、偏颇或缺乏根据的怀疑不应轻易认定构成合理怀疑
近年来,针对男童的性侵犯罪案件呈增加趋势,需要予以重视。男童接受的性安全防护教育相对较少,而基于同性的性侵害犯罪可能导致被害男童更加难以启齿,因报案不及时导致证据更加匮乏,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是极为重要的法益。故对此类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不应过于僵化,对是否构成合理怀疑应谨慎认定,既做到对刑事被告人不枉不纵,又应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辩称与被害人从未见面,更未对被告人实施过猥亵行为。但该辩解与上述间接证据所证实内容相矛盾,被告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撑己方论述,或对间接证据与被害人陈述高度一致的缘由作出其他合理解释。故其所提质疑既系毫无根据、不具合理性的怀疑,又是攸关利益、缺乏客观性的偏颇怀疑,不能认为构成合理怀疑。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提出,被害人被诊断出患有尖锐湿疣,但被告人并未检测出此病症,故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这一结论存疑。但根据医生证言及相关医学知识可知,尖锐湿疣虽主要通过性接触进行传播,但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可能因免疫力等方面的区别导致一方患病而一方不患病,故此质疑可以在医学上得到合理解释。相比于大量间接证据均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并共同指向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这一结论,该怀疑较为轻微,不足以达到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故认为不构成合理怀疑。
【注释】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1]《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2]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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