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34】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认定
文/沈双武
【裁判要旨】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同时还是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范围内,才构成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架设蛇网的行为虽属于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但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的前提条件,在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时,应当遵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号 一审:(2019)赣0423刑初251号 二审:(2020)赣04终7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卫平。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武宁县全域全年为禁猎区和禁猎期,公告禁猎有效期为5年。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方卫平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13副蛇网诱捕野生蛇。2019年5月8日、10日、15日,被告人方卫平三次分别在漾都村徒手抓到一条乌梢蛇。2019年5月17日、22日,被告人方卫平两次分别在自家鱼塘边徒手抓到一条王锦蛇。经鉴定,乌梢蛇、王锦蛇均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且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5月6日、7日,被告人方卫平两次在漾都村大埠头坟堆处,猎捕到1条眼镜蛇。经鉴定,该2条蛇均为舟山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卫平处扣押了活体王锦蛇1条,后于2019年5月27日放生。被告人方卫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李金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将李金旗抓获。
【审判】
武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卫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架设蛇网诱捕的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中猎捕的舟山眼镜蛇属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方卫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猎捕的1条活体王锦蛇被扣押后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卫平到案后,检举揭发李金旗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金旗,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卫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卫平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5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卫平不服,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方卫平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方卫平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且其架设蛇网并不是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故上诉人方卫平非法狩猎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狩猎罪;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九江中院二审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方卫平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不构成非法狩猎罪。一审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诉人方卫平归案后坦白、认罪、退赃、立功等表现,但上诉人多次猎捕濒危野生动物,其主观恶性较大,严重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资源,一审量刑适当,故对上诉人方卫平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认定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非法狩猎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九江中院遂判决:被告人方卫平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本案中,对被告人方卫平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构成非法狩猎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12年11月30日审议修订的《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十二条规定,“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被告人方卫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架设蛇网诱捕的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卫平于2017年1、2月份架设13副蛇网,而本案中检察机关仅举证武宁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8日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被告人方卫平架设蛇网的时间在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之前,且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被告人方卫平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不构成非法狩猎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即被告人方卫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狩猎罪。理由如下:
一、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由此可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同时还是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范围内,才构成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架设蛇网的行为,即使属于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但其行为不符合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的前提条件,不构成非法狩猎情形严重的情况。
二、地方性法规的具体适用
本案的法律适用涉及《办法》。该办法中尽管有禁猎期的规定,但未明确架设蛇网的行为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该办法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3月28日第二次修订后已废止,新修订的办法中删除了上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猎期内容,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对禁用工具、方法也予以明确,架设蛇网的行为此后才属于禁用的工具、方法。
根据从新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3月28日新修订的《办法》。
三、对本案的具体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方卫平有6次非法狩猎行为,其中第1次是2017年架设蛇网诱捕野生蛇。方卫平虽然有架设蛇网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捕获到野生蛇,而且架设蛇网时间不长,且主动将蛇网拆毁,没有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其余5次是2019年徒手抓蛇。6次非法狩猎行为累计抓到3条乌梢蛇、2条王锦蛇。可以看出:
1.被告人方卫平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蛇)只有5条,其行为不属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法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2.被告人方卫平架设蛇网的行为是在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之前实施的,并不是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故其行为不属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法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被告人方卫平非法狩猎的行为尚未构成情节严重,属于违法行为,可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而不构成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注释】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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