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26】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严惩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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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26】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严惩的把握
文/王永兴

  【裁判要旨】
  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应采取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性、保障诉权,也要全面结合犯罪事实与防控需要从重量刑。但是,在刑事政策具体运用中,刑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抑性,不能片面地强调一律从严从重,而是要体现人性化的善意关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
  □案号 一审:(2020)浙1082刑初9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益波、邵颖。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7日14:30许,被告人谢益波与邵颖(二人系夫妻关系)欲从临海市邵家渡街道翡翠湾小区后面绿道的封锁处绕行回家,被正在此处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被害人吴昌富(系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阻。二人遂辱骂、推颡吴昌富,并将其推倒在地进行殴打。其中谢益波用拳头多次击打吴昌富头面部,并捡起水泥块多次击打吴昌富头部,邵颖用拳头击打吴昌富的人腿、腰部等处,致吴昌富四处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谢益波、邵颖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谢益波、邵颖在审理过程中自愿预交赔偿款2万元。
  被告人谢益波、邵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谢益波的辩护人提出谢益波系初犯,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情节以及家庭实际情况等,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邵颖的辩护人提出邵颖系初犯且作用较小,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以及家庭实际情况,请求对被告人邵颖适用缓刑。
  【审判】
  临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益波、邵颖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殴打依法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被害人四处轻微伤,严重妨害了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谢益波、邵颖有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邵颖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二名幼子等家庭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邵颖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谢益波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判处被告人邵颖拘役6个月,缓刑1年。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防控意见》)。《防控意见》明确规定了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假售假犯罪等九大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严惩,这是我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需求,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坚持。笔者认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刑事政策上依法采取从严惩处,能够有效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依法严惩的具体含义:
  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性、保障诉权
  依法严惩的前提是严格依法。这就要求实体上要依法适用法律,程序上要依法保障诉权。一方面,要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新冠肺炎期间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特殊性,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准确定性,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做到“不拔高、不降格”。例如,根据《防控意见》规定,准确认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行为性质,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另一反面,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切不可因为强调从严打击而忽视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例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被告人要依法适用;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就本案的定性方面,首先,二被告人辱骂、推搡、殴打被害人,其中被告人谢益波用拳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并捡起水泥块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受伤,谢益波的行为系暴力行为。其次,吴昌富系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从事疫情防控的公务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后,二被告人在小区后面绿道的封锁处绕行回家,被害人吴昌富正在此处执行政府防疫工作,依法为防控疫情而加以劝阻,可以认定吴昌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因此,二被告人暴力殴打依法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被害人四处轻微伤,严重妨害了防疫工作秩序,根据我国刑法以及《防控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定妨害公务罪。同时,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要全面结合犯罪事实与防控需要从重量刑
  依法严惩的核心是从重处罚。从刑罚处罚根据来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阻碍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可能会造成疫情的进一步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传染风险,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目前系疫情防控期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对上述行为人进行严厉惩处具有充分的刑罚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要全面结合犯罪事实,对于在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社会危害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量刑,通过审判实践体现依法严惩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全面、客观地把握疫情防控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正如《防控意见》的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
  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严格控制对相关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犯罪违法所得,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非法获利;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进行职业禁止。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谢益波在被害人无明显过错情况下随意殴打被害人,并使用水泥块作为工具连续击打头部,致被害人头部四处轻微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同时被告人谢益波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社会危害性远远高于正常时期的同类犯罪。因此,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和防控需要,应对被告人谢益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三、要综合考虑人性化的关怀,确保宽严相济
  依法严惩的误区是片面从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切实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在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刑事政策必须采取依法从严,但这并不是否认宽严相济,应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刑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在强调依法严惩的同时,要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定罪、量刑、羁押等方面都保持必要的审慎,体现人性化的善意关怀,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本案被告人邵颖虽也实施了殴打行为,但被害人轻微伤后果并非其造成,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七岁和两岁两名年幼子女,在疫情期间需要由邵颖照顾的实际情况,再结合邵颖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家属已预交赔偿款等从宽情节,对邵颖的量刑应区别于被告人谢益波,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善意关怀,故法院依法对邵颖适用缓刑。
  【注释】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