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04】手工作坊污染物排放量的认定
文/谢璐凯,陈昌泽
【摘要】
手工作坊式生产模式虽日渐式微,但在欠发达地区仍较为常见,设备和工艺的先天不足,使其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污染源流。手工作坊一般没有建设自动监测设施,很难对其排放物进行准确量化。对此,可依靠经验法则和形式逻辑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推定。
□案号 一审:(2015)贞刑初字第]85号 二审:(2015)兴刑终字第364号
【案情】
公诉机关: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廷华。
2015年7月1日,贵州省贞丰县环境污染联合调查组到贞丰县小屯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被告人彭廷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向外界排放造纸废液。工作人员当即对蒸煮、浸泡造纸用构树皮的黄甑、浸泡池排放的废液进行抽检,并责令彭廷华停止违法行为。经检测和比对:浸泡池排放口废液PH10.7,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色度超标63倍,悬浮物超标2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6倍,氨氮超标3.8倍,总氮超标5.7倍,总磷超标180倍;黄甑排放口废液PH10.9,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色度超标63倍,悬浮物超标6.4倍,化学需氧量超标93倍,氨氮超标9.6倍,总氮超标19倍,总磷超标179倍。彭廷华排放的废液属危险废物。
另查明,贞丰县环境保护局曾分别于2014年8月13日14时、2015年5月13日10时两次现场查获彭廷华向外排放造纸过程中蒸煮、浸泡构树皮时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液,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彭廷华于2015年8月11日到贞丰县公安局投案。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廷华未取得排污许可,多次在造纸过程中向外排放蒸煮制浆产生的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含碱废液,该含碱废液属危险废物。彭廷华蒸煮、浸泡构树皮的浸泡池容积为5.38m3,其在造纸生产周期中持续向外排放含碱废液,应认定排放的危险废物质量超3吨。彭廷华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2)项的规定,判决彭廷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彭廷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彭廷华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减少罚金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彭廷华未取得排污许可,多次在碱法造纸过程中排放蒸煮制浆产生的危险废物,且排放量达3吨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手工作坊污染环境案件中排放量认定的现实困境
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罪状来看,构成污染环境罪基本犯应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解释》针对严重污染环境作出了专门列举性描述。具体来看,可作以下细分:第一,特定区域污染。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第二,特定方式污染。如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第三,特定污染后果。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第四,特定污染情节。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表现形式多样性是本罪保护法益复杂性的客观反映。在生产生活方式日益现代化的今天,人类在实现价值追求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制造出各种污染。虽然可以通过倡导环保理念、实施垃圾分类、开展循环工业等方法减少污染,但就现有技术条件来说,污染就如同呼吸一样不可避免。换言之,污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那么控制而不是禁止就成为了我们面对污染的必然选择。控制制度和体系的有效性、控制制度所欲保护的对象及其衍生价值也自然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维度。而环境保护的多维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罪犯罪客体的复数性,也昭示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复合性。特定区域、特定方式、特定情节客观上虽然会造成一定的后果,如给自然环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但主要是对环境保护制度的违犯;特定后果则对自然环境、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直观可量化的破坏。前者更注重对行为特点和情节标准的审查,后者更关注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追溯。虽然二者在犯罪客体方面有不同的侧重,但这些类型化污染的认定都离不开污染物这个形式载体。
污染物不同于毒品、财物等犯罪对象,那些物品能够为犯罪分子带来价值,为犯罪主体所珍视,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会被犯罪分子妥善保存。污染物是生产生活的副产品,在犯罪主体看来是一种负担,是意图抛弃的对象。同时,污染物多以气态或者液态的形式存在,具有很强的逸散性,一旦被排放或者倾倒,就很容易与周遭的自然环境发生混同,难以分离量化。这就要求在事前、事中对污染源进行监控。因此,重点排污单位普遍建立了自动监测设施,在技术上基本实现了全程自动监控,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执法部门能够第一时间提取相关数据和痕迹作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手工作坊往往游离于环保监测体系之外,没有一套完备的监测设备对生产过程实施监控。即便环保执法能够发现污染行为,收集证明排放行为污染属性的证据,但定量证据的搜集则由于污染物的逸散和混同变得十分困难。
二、可以依靠经验法则和形式逻辑对排放量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推定
贵州省贞丰县小屯镇的古法造纸始于清代乾隆年间,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工艺以构树皮、石灰为主要原材料,经蒸煮、浸泡、漂白、打浆、操纸、晾晒等数十道工序,历时数十日制造出一种白棉纸。2003年以后,为节约成本、提高产量、增加经济效益,村民改变了传统工艺,大量使用氢氧化钠(俗称烧碱)、次氯酸钠(俗称漂精)等化工原料以缩短生产周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2013年8月,贞丰县人民政府曾对小屯镇违法造纸作坊进行取缔,并配套给予经济补助。彭廷华在领取经济补助后又重操旧业至案发。贞丰县环境保护部门曾多次责令彭廷华停止违法排污并对其作出行政罚款。本案属于典型的现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案发后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封存了相关生产设备和设施,提取了相关检材。
彭廷华违法排放废液行为的定性证据是比较充分的,但其手工造纸作坊缺乏自动监测设施,无法通过客观监测数据得出准确排放量。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彭廷华虽然多次排放危险废物,但因无法得出危险废物的准确排放量,宜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排放的危险废物未达到入罪标准,作非犯罪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缺乏客观、科学的监测数据,但可依靠经验法则和形式逻辑对污染物排放量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推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两种观点对彭廷华长期将造纸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直排户外的基本事实均不持异议,主要分歧在于危险废物排放量的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生物物证鉴定等逐渐成为证据门类的新成员。这些证据因其具有的客观性、稳定性和排他性很快获得司法工作者的青睐,似乎成为每个案件的标配,追求科技证据也成为某种时尚。与此同时,传统证据、经验法则的可靠性基础仿佛在日渐销蚀。然而,科技证据的优势虽然明显,但也有其局限。科技证据并不是天然产生的,而是在基础数据和检材的基础上通过科学方法作出的具有相当客观真实性的结论或者判断。事实上,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具备这些基础数据和检材。对于缺乏基础数据和检材的案件,可以依靠传统证据、经验法则和形式逻辑作出符合案件事实的认定。例如,被告人年龄一般通过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或者医学出生证明予以认定,也可以在二者缺失或者存在矛盾的情况下,通过同胞兄弟姐妹出生时间作出符经验逻辑的推定。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就是通过演绎的方法推定彭廷华违法排放的危险废物超过3吨。“演绎是从规则(从普遍)出发:基于这个理由,它是必然的。但它只是分析的,因此并没有扩展我们的认识。结论是被找到的。须注意的是,前提可能是错的。”①换言之,只要演绎的前提是可靠的,那么推定结论也应是可靠的。彭廷华关于2014年到2015年7月共蒸煮了5甑构皮,每次蒸煮1000多斤,蒸煮1甑构皮放100斤烧碱,蒸煮好的构皮放到浸泡池里加清水浸泡,浸泡几天后加漂精漂白,浸泡1甑构皮约需20吨水的供述,包含了一种规则,即蒸煮、浸泡过程中产生废液量的一般规则。同时也表达了案件事实,即2014年到2015年7月间共蒸煮、浸泡5甑构皮。稍作分析即可以得出彭廷华在2014年至2015年7月间,违法排放的造纸废液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3吨标准的初步结论。
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和前述逻辑规则,作出推定结论后,要在其他证据的基础上,通过经验法则和印证证明验证前提和结论的可靠性及合理性。第一,案发后彭廷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所作供述稳定、自然,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第二,古法造纸生产工艺的精度虽不能与现代工业生产相比,每批产品的物料投放量、产出比、生产废液化学性质等有一定波动,但幅度不大。彭廷华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古法造纸的手工业者,具有较为丰富的生产经验,其关于危险废物排放量供述的真实性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经验基础。第三,其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的供述能得到三次现场执法相关证据、证人证言、权威鉴定部门检测的浸泡池体积、危险废物的密度等证据佐证。因此,作为演绎前提的被告人供述符合日常经验法则,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二审法院依据的推定前提和作出的推定结论是符合法律规定和逻辑规则的,也是可靠的。
彭廷华的犯罪行为虽受蔑视法律冥顽执念犯罪故意的驱使,但背后隐藏的是脱贫无方致富无门的无奈。彭廷华从传统手工业者蜕变为污染环境罪犯,折射出的是传统手工业在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的举步维艰,更是传统工艺在信息化、自动化面前的力不从心。“我们大家都需要地球,我们大家都有我们谋求满足的愿望和要求……每一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他人的愿望互相冲突或重叠……这就有了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任务。这就有了一项使生活物资和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的手段,在不能满足人们对它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可能做的更好些。”②青山绿水、传统工艺保护、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都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利益追求。也许只有当我们不再把眼界局限在行政执法更高效,抑或刑事处罚更具威慑力的纠结之中,而是从如何把传统工艺保护和决胜扶贫攻坚有机结合的角度来看待案件背后的故事时,问题才能得到更好解决。
(作者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①[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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