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9031】以强迫吸毒控制被害人并实施强奸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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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9031】以强迫吸毒控制被害人并实施强奸的行为认定
文/赵丹 孔祥来(二审承办法官)

  【摘要】
  目前技术条件下,对特定个体吸毒后症状进行鉴定还不具备条件,但我国对各类毒品的成分、性状、滥用方式、症状及对人体的危害等已有深入、权威的研究,并以书籍、网站、新闻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作广泛的禁毒宣传,故法院可通过查阅上述常识性资料,认定吸食毒品的一般性症状。鉴于吸毒症状根据不同个体体质可能会出现一定差异,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而认定强迫吸毒是否足以控制被害人并作为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
  □案号 一审:(2014)沈和刑初字第991号 二审:(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122号
  【案情】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杨某(男)、乔某(女)。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伙同乔某经预谋后,于2013年3月23日19时许,以给被害人某甲找高薪工作为名,将某甲骗至某宾馆房间内。二被告人采取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某甲吸食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在某甲吸食大量毒品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杨某强行将某甲奸污。2013年3月24日至28日期间,在杨某租住房内,杨某又多次强迫某甲吸食毒品,并多次对某甲实施奸污。同月29日,公安人员在杨某租住处对其实施抓捕过程中,杨某拒不配合,并用嘴将民警腿部咬伤(属轻微伤),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一玻璃瓶无色晶体(1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壶等吸毒工具。
  另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其租住房内,先后四次容留乔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3年3月30日,公安人员将乔某传唤到案。
  【审判】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乔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某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二、被告人乔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杨某未对某甲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也未强行与某甲发生性关系,某甲在有可能离开的情况下,自愿留在杨某住处,杨某不构成强奸罪。乔某及其辩护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一审认定强迫吸毒是手段,强奸是目的,无事实依据。被害人某甲系报假案,甲基苯丙胺是兴奋剂,人吸食后不可能出现某甲说的“吸毒后头晕晕的,手脚没有力量,根本意识不到逃跑”的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乔某以给被害人某甲找工作为名将某甲介绍给杨某,并放任杨某强行和某甲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可诱导欣快感,使人易激动,过度自信,幻想,失眠,精神错乱,食欲丧失,并且被认为能提高性欲,有较高的滥用依赖性,这些危害已经被医学及药理学所证实和普遍认可。上诉人杨某、乔某案发前均曹吸食毒品,且杨某在与某甲同住的几天内,以同样手段每天让某甲吸食冰毒,使某甲的身体及精神均遭受损害。杨某的行为系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乔某与杨某构成共同犯罪,对二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沈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吸食毒品的症状、危害已被医药学及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证实和普遍认可,可按照常识予以一般性认定
  犯罪事实的认定要求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被害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会产生哪些症状、其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本案焦点问题。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杨某、乔某以“不吸毒就强奸你”相逼迫而吸毒,后杨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无力反抗。除此之外,被害人吸毒后的症状无其他在案证据予以佐证,检测报告仅证实被害人吸食过毒品,这也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的主要原因。目前技术条件下,对特定个体吸毒后症状进行鉴定还不具备条件,但我国对毒品的相关研究已开展多年,医药学研究人员及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已对各类毒品的成分、性状、滥用方式、症状及对人体的危害等进行了深入、权威地研究,并以书籍、网站、新闻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作广泛的禁毒宣传,故法院可通过查阅上述常识性资料,认定吸食毒品的一般性症状。甲基苯丙胺(冰毒)系我国危害最为严重、滥用程度最广的毒品种类之一,对其研究程度也已经达到一定的深度,故吸食甲基苯丙胺后的症状可以按照常识予以一般性认定,无需再举证证明。
  二、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强迫吸毒系本案强奸手段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暴力、胁迫是强奸罪最为常见的手段行为。其他手段属于概括性的兜底表述,即违背妇女性的自由决定权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其他手段行为,如用酒灌醉、药物麻醉或者利用妇女熟睡等为常见的暴力、胁迫之外的手段。
  本案中,一系列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杨某、乔某系以强迫吸毒作为强奸的手段行为:其一,杨某与乔某均供认系预谋作案,乔某要给杨某介绍个处女,并以介绍工作名义将被害人某甲骗至宾馆,强迫某甲吸食毒品。杨某此前多次容留乔某在其租住处吸毒,说明二人均对吸毒后症状有明确认识,并预谋利用这种症状控制被害人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使杨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二,被害人某甲陈述,其之前未吸食过毒品,被强迫吸毒后被杨某强奸,并被杨某、乔某二人带回杨某租住处,其间多次吸毒并被杨某强奸,三天之后有些清醒才回家,并第一时间报警。其朋友董某证实未看到被害人接触过毒品,被害人回家后即告知其被强迫吸毒及被强奸的事实。综上,虽然吸毒症状与个体体质有关,可能会出现一定差异,但结合上述证据及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可以诱导欣快感,使人易激动,过度自信,幻想,失眠,精神错乱,食欲丧失,能提筒性欲等一般性症状,足以认定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而认定强迫吸毒系杨某、乔某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