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068】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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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068】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文/郑昕(一审审判长)

  【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行为人为就业需要和贪图便利,伪造自己此前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伪造的证书尚未使用,更未用于非法用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号 一审:(2010)天法刑初字第961号
  【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军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果、余燕燕(曾用名余燕平)原系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2010年5月份,被告人胡果因本人毕业证书丢失,便向被告人余燕燕提议找人一起伪造其两人的毕业证书,余燕燕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胡果通过路边小广告与制售假证的被告人刘军华联系,向刘军华提供一本姓名为“余燕平”的毕业证书样本及其与余燕燕的个人信息、照片等,要求刘军华制作两份姓名为“胡果”、“余燕燕”的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约定交易时间、价格。2010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军华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东莞庄路某饭店门前人行道处,准备向一名男子出售姓名为“叶聪强”的居民身份证1张(经鉴定属假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姓名分别为“胡果”、“余燕燕”的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2本(经鉴定,均属伪造学历证书)以及作案工具诺基亚6030型手机1台。同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刘军华提供的线索,抓获被告人胡果,随后经被告人胡果主动电话联系,被告人余燕燕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果、余燕燕共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但其行为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应宣告无罪。在一审宣判前,公诉机关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予以撤回起诉。
  被告人刘军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刘军华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刘军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军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缴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及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军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二、缴获伪造的姓名为“叶聪强”的居民身份证1张,姓名分别为“胡果”、“余燕燕”的毕业证书2本以及作案工具诺基亚6030型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评析】
  公民伪造自己合法获得的证件、证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如何评价该种行为?
  1.伪造毕业证书的行为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胡果、余燕燕提供原始素材、个人资料照片,通过街边小广告找被告人刘军华制作假毕业证,两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构成。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名被告人伪造的是其已合法获得的毕业证书,被告人胡果、余燕燕均拥有真实的毕业证书,但由于被告人胡果将毕业证借给他人后,误以为丢失,而其案发前几天由于就业需要提供个人毕业证书,其知晓更换补办毕业证的手续繁琐,遂萌发找人制作假毕业证应付的想法;而余燕燕并不急需使用毕业证书,系由于胡果向其借用毕业证做样本,其亦觉得自己的毕业证书上的姓名为其曾用名余燕平,与其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故亦想通过制作假证予以修正。两名被告人正是由于贪图一时便利的心理,从而实施了找人帮忙制作假毕业证的行为。
  2.伪造自己合法获得的证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此,应作如下理解:首先,某种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然而,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具体说来,任何行为只有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危害性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则不规定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与不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属刑法调整范围,而后者则不具备犯罪构成后果要件,属一般违法行为,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调整。因此,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界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案中,两被告人为贪图便利,提供本人的真实照片、真实姓名和真实学籍资料(专业)伪造本人合法获得的毕业证书,该毕业证书上记载的姓名、就读时间、学习经历、就读专业等个人身份信息均为真实,不存在使用该毕业证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无法追究的可能,并且两被告人在未实际使用假证的时候案发,也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当然,两名被告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作假毕业证)的行为显然不当,属于违法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但是,行为人伪造自己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用于其他违法用途,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3.伪造他人合法取得的证件也应按刑法规定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被告人刘军华不具有制作、出具毕业证书的资质,其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为他人伪造毕业证件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显然与被告人胡果、余燕燕不同。本案案发时,从被告人刘军华身上缴获了准备出售的伪造身份证,证实刘军华是以伪造证件为业的,其行为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理。由于被告人刘军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刘军华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