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49】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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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49】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文/王路真(一审主审法官)

   ■案号 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397号
  【案情】
  被告单位: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九社),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大塘汇源大街3号。
  被告人:林志坚,原任九社社长。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九社、被告人林志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九社的诉讼代表人郭伟良提出本案系被告人林志坚个人犯罪,不是九社的单位犯罪。
  九社的辩护人提出:九社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单位犯罪的故意。
  被告人林志坚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至2005年9月,九社以牟利为目的,在时任社长的被告人林志坚主管下,经社委会研究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由合作社开具收款收据,以收取村社建设费、青苗补偿款名义,非法将属于九社集体土地的闸口基地块、荔枝壆地块、公主暖地块、东涌尾地块共3049.4034平方米(约4.57亩)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84.3364万元,用于合作社开支。2008年7月4日,被告人林志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被抓获。
  【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九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人民币4843364元,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在本案中,时任九社社长的被告人林志坚主持召开社委会议决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故被告人林志坚系该社非法转让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对于九社的辩护人提出九社不是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的意见,经查,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本案的九社为南洲街东风村下属单位,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为村民小组,且其具有合法的证照,有自身的组织机构,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承担行为责任的能力,因此九社属于刑法中的单位。故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九社诉讼代表人郭伟良及其辩护人提出九社没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犯罪故意,不是九社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中九社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过全体社委的同意。虽然《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必须经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但由于九社运营不规范,没有成员代表会议的存在,只有社委会这一成员代表大会选出的常设机构的存在。故而社委会可视为成员代表大会,社委会作出的决议,应视为九社的意志。且九社以其名义收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全部入到九社账上,用于社里支出。故而本案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九社的单位行为,应当由九社承担法律责任。九社的诉讼代表人郭伟良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项、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林志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三、追缴被告单位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43364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被告人林志坚未提出上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该法条不能直接看出九社是否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此时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为南洲街东风村下属单位,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为村民小组。关于村民小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没有立法解释,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遇到这种问题,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而不是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这只是将村民小组作为被害人的被害单位,而不是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其成立条件、形式要件较之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宽松,因而范围也较为广泛”。①究竟村民小组是否犯罪主体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问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此时可参考有关行政机关的解释。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7年3月1日公复字〔2007〕1号)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
  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按此解释,连村民委员会都不是单位犯罪主体,何况其下属单位村民小组?但如前所述,公安部作出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要看其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否则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参考。
  从法意解释的角度来看,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指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单位犯罪不同于国外刑事立法中的法人犯罪。单位犯罪的单位,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②这说明从我国立法本意来讲,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这一形式要件,不是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本质要件。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甚至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这种理解认为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都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要以其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违法所得归该机构。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没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单位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仅看其有无自己的名称、机构与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有无独立的财产与经费,有无独立的行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从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与效果来看,是否独立的核算单位,乃是衡量是否相对独立单位的最重要标准。”③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能够体现立法本意,因为“法人犯罪的现象之所以存在,究其实质在于现阶段社会生活中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正日益超出原有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直接冲突的模式,而更多的代之以特定集团与社会整体的利益矛盾。在这个意义上说,单位犯罪大量出现是我国社会利益调整的必然产物。”④而我国目前社会主体制度尚不完善,尚不能以是否法人为标准区分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是否独立的核算单位是一个比较符合立法本意的划分标准。反观本案中的九社,有名称、机构和场所(社委会这一管理机构和工作场所),有国家颁发的证照: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经济合作社登记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最关键是有独立的财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案中九社的土地就是归其自身经营管理,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未经国家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而且九社多年来就靠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运营积累了一些社里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社里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而类似九社的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①逄锦温:“《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期。
  ②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0页。
  ③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第208页。
  ④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