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58】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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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58】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归责
文/吴海涛

  【裁判要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刑事与民事事实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民刑重合与民刑交叉两种形式。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评价的事实范围不同,归责的根据各有所依,在附带民事审判中,要将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完整地纳入民事归责的评价中,查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准确认定被告人与原告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追究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能以刑事归责的眼光审视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案号 一审:(2009)遂刑初字第49号 二审:(2009)湛中法刑二终字第143号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李妹等3人。
  被告人:王华进、周丽强。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华进、周丽强犯故意伤害罪,向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李妹、叶月亮、叶华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华进、周丽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168498.70元,其中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华进等人经常在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南门圩一地下赌场放贷(利率5%)给赌徒赌博。被告人周丽强及王国友(另案处理)、老什(另案处理)等人都是王华进的朋友。被害人叶尤于2008年6月10日10时至16时在上述赌场赌博时,先向王华进的前妻黄海荣借高利贷2000元,赌输后又将摩托车抵押借妹仔姑高利贷2000元,赌输后再向黄建辉借高利贷三次,每次2000元,共6000元,随后将所借钱款赌输殆尽。黄海荣在赌场要叶尤还赌债,叶尤没钱还,黄海荣将情况告诉了王华进。王华进就叫身边的王国友、老什去赌场找叶尤还钱,并将叶带到遂城镇遂城医院对面的华胜旧货店逼迫叶还钱。至当天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华进、周丽强及王国友、老什、黄海荣和另一债主黄建辉等人在华胜旧货店继续追逼叶尤还赌债。叶尤不开口,既不同意写借据,也不同意打电话回家叫人还债。王华进叫叶尤给手机让其打电话给叶尤的妻子拿钱来还债,叶尤即将自己的手机掷向店门外,将手机摔坏。王华进威胁称要把叶尤带到山岭里喂蚊子。当天19时许,王华进伙同周丽强、王国友、老什租来一辆的士,将叶尤带到遂溪县黄略镇华封村附近的树林里逼债。在逼债过程中,叶尤态度强硬,还动手反抗王华进,激怒了王华进等4人。王华进、周丽强、王国友、老什4人围着叶尤拳打脚踢,直到叶尤答应第二天还钱才停手。当日20时,王华进、周丽强及王国友、老什4人乘出租车将叶尤带回到遂城镇城内寺庙门前,交给另一债主黄建辉。黄建辉伙同杜志君把叶尤带走追债时,见叶态度偏激,情绪反常,担心出事不好办,只好让叶尤自行离开。第二天早上6时许,有群众发现叶尤已吊死在遂城镇南门圩赌场。后经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法医及省公安厅法医专家两次鉴定,鉴定结论是:1.叶尤符合自刺腹部伤及肝脏后自缢死亡;2.叶尤肋骨多处骨折、全身的软组织挫伤为他人所致的钝器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本案受害人叶尤与李妹是夫妻关系。叶尤于1967年12月13日出生,务农为业。李妹于1970年3月9日出生,务农为业。共同生育两个儿子,长子1989年11月1日出生;次子2001年8月28日出生。因叶尤死亡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共计168498.70元。
  【审判】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华进、周丽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致被害人叶尤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华进、周丽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王华进纠集他人逼迫叶尤归还赌债,还将叶尤挟持到郊外树林并对其实施殴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丽强受纠集实施暴力行为威胁叶尤,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周丽强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人王华进隐匿的地点,带领公安人员到海南省海口市将王华进抓获,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王华进、周丽强无疑应对故意伤害叶尤致轻伤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不能认为王华进、周丽强仅对叶尤的轻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王华进等人在赌场发放高利贷给叶尤参与赌博,已属非法。而以务农为业的叶尤一天之内欠下万元赌债,本已难以面对家人,王华进随后纠集周丽强等人将叶尤挟持到人迹罕至的郊外,对叶实施语言威胁,声称如不还钱会遭致不利的后果。周丽强等人还暴力殴打叶尤,致叶尤肋骨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据此,可以认为在促使叶尤选择自尽的诸种原因力中,王华进、周丽强等人对叶尤精神上的恫吓及肉体上的伤害占了最大比例,故王华进、周丽强应对叶尤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叶尤借高利贷参与赌博,屡借屡输,最终背负了自己不能承担的赌债,直至自行了断人生,故应自负余下的30%的赔偿责任。因受害人受伤之后没有住院及门诊治疗,没有产生治疗费用,有关民事赔偿可根据死亡结果予以认定。即二被告人应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7949元(按总额168498.70元计),原告人自负50549.70元。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参照《广东省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华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周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王华进、周丽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妹、叶月亮、叶华彦的经济损失117949元。限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合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被告人王华进、周丽强是仅仅对被害人的轻伤害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还是为被害人的死亡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被告人王华进、周丽强只是导致被害人轻伤,当然只需为轻伤害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的起因是被害人为参与赌博向他人借高利贷,随后将借来的现金全数输光,在王华进、周丽强以殴打、恐吓的方式对其进行催债后,被害人最终自杀身亡。根据案情分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促使被害人自杀起最直接、最主要的作用,故被告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而不仅仅为轻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王华进使用暴力追逼赌债的主观过错明显,暴力追债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发生在非法设立的地下赌场中,案件是因被害人赌博向他人借高利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本案中的王华进、黄海荣、妹仔姑、黄建辉都是在赌场放高利贷的“大耳窿”。为追回赌债,王华进带领周丽强等人,先是以非法拘禁的形式将被害人堵在旧货店逼债未果,继而用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随后,王华进纠集周丽强等数人将被害人挟持到郊外的树林里,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威逼被害人还债,直到被害人答应第二天还债才停止殴打行为。被害人是一普通农民,与妻子育有两子,夫妇俩皆以务农为业。被害人一天之内欠下万元赌债,连交通工具摩托车都抵押出去了,这对粤西欠发达地区一个普通农民家庭来说是无法承受的。
  万元赌债以及王华进、黄建辉等人的逼债行为,都是被害人个人无法承受的压力,但被害人又不能把这种压力分担给家庭,更不能让亲人受到“大耳窿”的侵害,从被害人摔坏手机坚决不与妻子联系就可看得出来,他无法回家面对妻儿老小,也不知道如何面对未来,他实际上已被逼上绝路。应该说,被害人欠下各“大耳窿”的赌债及其逼债行为,以及自身对妻儿家庭的愧疚,对促成被害人自杀都有原因力。但仔细分析,原因力大小各有差别。比如黄建辉放给被害人6000元高利贷,是3名放贷者中最高的,但黄始终没有使用暴力对待被害人,甚至观察到被害人情绪反常、神情有异,还让其自行离开。
  王华进对被害人的暴力追债行为要积极、凶残得多,先是非法拘禁、语言逼迫,后是在人迹罕至的树林里数人围殴致被害人肋骨多处骨折、全身软组织挫伤,暴力程度逐步升级。在借高利贷赌博这个特殊场合,王华进凶狠的逼迫举动以及给被害人带来的恐惧和威胁,远比其他放贷者要大得多,因此,可以认定王华进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促使被害人自杀最大的原因力,亦即其民事侵权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第二,本案中刑事与民事审判对案件事实的评价范围不相同,由此确认被告人责任的依据也不相同。
  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刑事与民事事实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民刑重合与民刑交叉两种形式。一般而言,依据同一法律事实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与民事审判的评价范围往往是一致的。如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重伤,刑事审判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民事审判根据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及重伤结果,依法判处其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刑事与民事审判的评价范围相同,合议庭根据查明的刑事部分事实,即可判断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民事判决。这类案件通常称为民刑交叉案件,但严格地说,称之为民刑重合案件更为妥当。本案中,刑事审判评价的犯罪构成事实是王华进、周丽强以暴力威胁为手段追逼赌债并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至于被害人自杀的情节,只能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民事审判评价的法律事实则是王华进、周丽强为追逼赌债恐吓、暴力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令被害人自感走投无路选择自杀。审理的重点在于被告人恐吓、暴力殴打的行为、被害人自杀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将被害人借高利贷赌博直至被殴打、恐吓最终选择自杀看作是一段完整的自然事实,刑事审判只截取了被告人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这一节作为评价的对象,而民事审判则将整段自然事实作为评价的对象,刑事与民事审判存在部分重合,亦即所谓的民刑交叉。尽管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民事审判要依照刑事审理查明的事实来认定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体现出这种附带审判先刑后民的特色,但这仅体现在认定事实的领域。在追究责任方面,民事审判自有其独立性,其归责既有民法学理论根据,又有民事制定法依据。就本案而言,刑事审判受罪刑法定原则所约束,仅能追究被告人的伤害责任;而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刑事部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存在明显的暴力逼债过错,暴力逼债行为对促使被害人自杀起最直接、最主要的作用,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与被害人的自杀有直接的因果关联。侵权实行行为虽然在被害人答应次日还债后就停止了,但如果被害人没有如约还债,被告人必将实施更凶残的暴力侵害。这种未知的暴力恐怖如达摩克里斯之剑悬在被害人头顶,随时可能落下。实行行为虽然停止了,但其带来的影响力并未停止,即侵权行为并未停止。这种影响力或曰原因力结合其他各种原因力一起推动着被害人选择了自杀,用民间通俗的说法就是把人逼死了。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依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追究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能简单地以刑事归责的眼光审视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充分运用多种法律制裁手段打击赌博犯罪,取缔赌博场所,根除社会隐患。
  毒品犯罪、赌博犯罪虽被称为无被害人犯罪,但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这些犯罪会带来抢劫、抢夺、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衍生犯罪,危害家庭、社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视为现代社会的毒瘤。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是赌博犯罪及其衍生犯罪的策源地,而那些在赌博场所放高利贷牟取暴利的人,其实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人已形成一种共生关系。这些放高利贷的“大耳窿”借助赌场的特殊需要,通过放贷给输红了眼的赌徒,维持了赌场的运行。在赌徒们无力偿还赌债时,便遭到“大耳窿”及其打手们的敲诈、勒索,往往还伴随恐吓、殴打、暴力残害。可见,非法放高利贷者也应该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者一道,成为法律打击的对象。本案在刑事部分依法追究被告人的轻伤害责任后,应在民事审判中,将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完整地纳入民事归责的评价中,以民事法律追究刑事处罚所不能及的民事侵权责任,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的赌博犯罪及其他衍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体现法院审判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原因中,被告人的暴力逼债行为无疑占了很大比例,但被害人的嗜赌成性也不容忽略。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被告人王华进、周丽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害人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适宜的。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