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008】诱骗饮用添加精神药物饮品的被害人参与赌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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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008】诱骗饮用添加精神药物饮品的被害人参与赌博构成诈骗罪
文/张镇安(一审法官)

  【要点提示】
  黄振龙等人经预谋分工,以约请被害人吃饭、喝酒为名,乘机在被害人的饮品中添加精神药物,而后诱骗被害人参赌,并通过下套做牌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这种复合犯罪行为中,前行为是预备、辅助行为,后行为是具体的实行行为,或称罪质行为,其显著特征是通过下套做牌使诈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08)厦刑初字第199号 二审:(2009)闽刑终字第294号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振龙,绰号小龙、小林。
  被告人:吴世英,绰号阿迪。
  被告人:洪朝福,绰号福仔。
  被告人:洪俊杰。
  被告人:陈乃容,绰号阿兵、阿彬。
  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等人经预谋分工,采取由黄振龙提供精神药品,由吴世英、洪朝福等人出面诱骗被害人吃饭喝酒、喝茶,洪俊杰、陈乃容等人则趁机将掺了精神药品的酒或饮料端给被害人饮用,而后引诱被害人参与赌博并通过下套做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吴世英、黄振龙等人经预谋分工,由吴世英诱骗被害人李武旗到厦门市湖里区东方名殿酒店KTV包厢喝酒。黄振龙趁李武旗不备,将掺了精神药品的酒端给李喝下。而后,吴世英、黄振龙将李带到该酒店客房参赌,通过下套做牌方式致使李欠下赌款120000元,并让李出具欠条一张。吴世英则将其租来的一部比亚迪F3汽车交给李武旗用于抵押欠款。18日下午,李武旗带现金40000元到厦门航空宾馆咖啡厅交给黄振龙等人,吴世英则取回抵押车辆。事后,黄振龙、吴世英等人将所得赃款予以瓜分。
  2.200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吴世英、黄振龙及陈海山、小草(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分工,由陈海山、小草诱骗被害人谢鹏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海明珠KTV包厢喝酒,并趁机让谢饮用掺了精神药品的酒水。而后,吴世英、陈海山等人将谢鹏带至杏林文达路绿苑茶馆内赌博。黄振龙等人在赌博过程中下套做牌,致使谢鹏欠下赌款215000元。黄振龙等人当场扣下谢鹏驾驶的丰田花冠汽车,并让谢出具一张215000元的借条。之后,谢鹏以转账、现金方式付给吴世英等人215000元。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予以瓜分。
  3.2008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吴世英、陈乃容及阿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分工,由陈乃容、阿娇诱骗被害人郑君玉外出喝酒,而后又带郑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古道茶馆内与吴世英等人赌博。吴世英等人在赌博过程中下套做牌,致使郑君玉输掉现金1200元,并出具一张100000元的欠条。而后,吴世英、陈乃容等人将郑君玉带到集美区后溪镇新村社博玲烟酒店,用郑的信用卡刷卡套现5000元。
  4.2008年2月4日晚,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等人经预谋分工,由洪朝福、吴世英诱骗被害人任绿英到厦门市杏林大地飞歌KTV包厢喝酒,而后又带任到杏东路15号-4、3号梯101室内赌博。黄振龙、吴世英、洪俊杰、洪朝福等人在赌博过程中下套做牌,致使任绿英欠下赌款70000元。之后,吴世英等人要求任绿英还赌款,并带任到集美区后溪镇新村社银行柜员机刷卡取款5000元,而后逼任出具一张65000元的欠条。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5200元予以瓜分。
  5.2008年2月11日晚,被告人洪朝福、吴世英、陈乃容等人经事先预谋,由洪朝福诱骗被害人黄健铭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劳拉酒吧喝酒,陈乃容趁黄不备将掺了精神药品的饮料端给黄喝下。而后,洪朝福、吴世英、陈乃容将黄健铭带至思明区仙岳路古道茶馆包厢内赌博;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等人采用下套做牌方式致使黄欠下赌款40000元。次日6时许,吴世英等人带黄健铭到集美区后溪镇新村社区的博玲烟酒店,让黄健铭持卡消费套现10000元。当日上午9时许,黄健铭又向他人借款20000元付给吴世英等人。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30000元予以瓜分。
  6.2008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等人经预谋分工,由洪朝福诱骗被害人傅玉丽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古道茶馆包厢喝茶。期间,陈乃容乘机将掺了精神药品的饮料端给傅喝下,吴世英、洪俊杰、陈志荣等人则与傅玉丽进行赌博并下套做牌,致使傅欠下赌款57500元。之后,陈志荣、洪朝福带傅玉丽到银行柜员机转款、取现共计22500元,并让傅写下一张35000元的借条。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22500元予以瓜分。
  7.2008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振龙、洪朝福、洪俊杰及陈志荣等人经预谋分工后,由洪朝福诱骗被害人赖连男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湖滨茶艺馆与黄振龙、洪俊杰等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等乘机将掺了精神药品的饮料端给赖连男饮用,并在赌博过程中下套做牌,致使赖当场输掉现金3000元,并欠下赌款50000元。之后,赖连男打电话叫人送来20000元给洪朝福等人,并在一张欠条上签名。当日下午,赖连男又转款30000元给洪朝福。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53000元予以瓜分。
  8.2008年2月28日晚,被告人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陈志荣等人经预谋分工后,由洪朝福、陈志荣诱骗被害人许晓达到厦门市思明区天使酒吧喝酒,陈志荣趁机将掺了精神药品的饮料端给许喝下。而后,洪朝福、陈志荣将许晓达带到江头润足坊内与洪俊杰、陈乃容等人进行赌博并下套做牌。当晚,许晓达输掉现金1000元,后又从许的信用卡取现、转账共计55500元,并让许出具一张40000元的借条。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56500元予以瓜分。
  9.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洪朝福、洪俊杰、陈志荣等人经事先预谋,由洪朝福诱骗被害人赖连男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老房子足浴城内与洪俊杰等人进行赌博。期间,洪俊杰将掺有精神药品的饮料端给赖连男饮用。洪朝福等人在赌博中下套做牌,致使赖输掉现金300元,并出具一张77000元的欠条。次日,赖连男转20000元到洪俊杰的农行卡上。同月17日,洪俊杰、洪朝福在厦门市海沧大桥附近向赖连男拿钱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洪俊杰处缴获了白色小铁盒装的药物及赃款50000元和农行卡一张,还取获了许晓达于2008年2月29日出具的40000元借条一张、赖连男于2008年3月12日出具的77000元欠条一张。
  2008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厦门市思明区槟榔东里53号501室抓获了吴世英、陈乃容;同月28日中午,在思明区禾祥西路雅格仕咖啡厅抓获了黄振龙,并从其身上缴获暗红色铁质烟盒一个、吸管七支、复方甘草片三瓶。
  【审判】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给他人喝精神药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属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均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均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上列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起诉指控的抢劫罪不能成立,该部分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中黄振龙参与作案6起,骗取他人财物555700元(未遂190000元);吴世英参与作案6起,骗取他人财物603900元(未遂285000元);洪朝福参与作案6起,骗取他人财物394500元(未遂157000元);被告人洪俊杰参与作案5起,骗取他人财物354500元(未遂147000元);被告人陈乃容参与作案5起,骗取他人财物365400元(未遂245000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第一部分构成抢劫罪不当,应予以纠正。各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其中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洪俊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乃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较大部分诈骗系未遂,故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上列5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各自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乃容的辩护人提出陈乃容系从犯并请求给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鉴于各被告人均多次参与诈骗犯罪,犯罪行为、手段较为恶劣,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绝大部分不能挽回,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各被告人骗取的财物应予以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黄振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吴世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洪朝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洪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被告人陈乃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粉末药物一支、复方甘草片三瓶、吸管五支、铁盒二个,均予以没收。
  七、责令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武旗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谢鹏人民币215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俊杰、陈乃容共同退赔被害人黄健铭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振龙、吴世英、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共同退赔被害人傅玉丽人民币22500元、被害人任绿英人民币5200元;责令被告人黄振龙、洪朝福、洪俊杰共同退赔被害人赖连男人民币53000元;责令被告人洪朝福、洪俊杰、陈乃容共同退赔被害人许晓达人民币56500元;责令被告人洪朝福、洪俊杰共同退赔被害人赖连男人民币20300元;责令被告人吴世英、陈乃容共同退赔被害人郑君玉人民币6200元。
  一审判决后,上列5名被告人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犯罪手段比较复杂的侵财案件。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定性问题,即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还是以诈骗罪定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振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给他人喝精神药品的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相关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等诱骗被害人喝酒并下药,而后通过赌博做牌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现金或让被害人出具欠条后再催讨赌款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
  抢劫罪和诈骗罪作为两种比较典型的侵财犯罪,在行为特征上具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罪质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而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的能力。后者则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罪质特征在于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被害人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因此,对于两罪行为特征的异同,在刑事司法中一般不存在争议。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各被告人系采用诱骗被害人喝酒、下药、诈赌等多种方式,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目的。而在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中,包含了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一般是指暴力、胁迫之外的方法,诸如对被害人采取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所以,本案被告人诱骗被害人喝酒或喝下掺有精神药物的饮品,是否使被害人达到被灌醉或麻醉的程度,即是否达到不知抗拒或丧失反抗能力,是界定本案行为性质的关键。
  本案中,被告人黄振龙等人为了实现不法占有之目的,先是引诱相关被害人一起吃饭喝酒,乘被害人不备在酒或饮料中掺了精神药物,再乘被害人酒酣耳热、精神亢奋之际诱骗被害人参与赌博,之后通过下套做牌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案证据证实,相关被害人饮酒后参与赌博时间都比较长,且在输钱后或亲自前往银行柜员机取款,或让朋友送款,或出具借条。上述情况表明,相关被害人在案发时精神还是比较清醒的,并不存在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的能力。
  因此,本案中酒精或药物作用,仅是导致被害人精神亢奋,分析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容易上当受骗,从而也给被告人等在赌博过程中增加了下套做牌的机会,为犯罪得逞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在本案部分犯罪中,被告人等并没有给相关被害人喝下放有精神药物的饮品,而仅是在赌博过程中采用下套做牌方式,同样使有关被害人输钱欠款。由此可见,酒精或药物作用对于犯罪行为的得逞与否并非必不可少,也不是犯罪能够得逞的唯一因素或决定因素。
  一、从主观状态看,被告人等诱骗相关被害人喝酒或在酒中下药并非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劫取被害人财物,而是意图通过酒精或药物作用,让被害人控制力减弱,判断力下降,以便在赌博时容易下套做牌,通过诈赌方法骗取对方财物。这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得到印证。各被告人均供称给被害人下药,主要是引起被害人精神兴奋,产生赌博欲望,以便于在赌博过程中容易下套使诈,骗取钱财。
  二、从客观行为看,被告人等是在赌博过程中采用下套做牌使诈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在案证据证实,各被害人喝了放有精神药品的饮料或酒后,都参与较长时间的赌博;被告人等则在赌博过程中乘机下套使诈,赢了被害人钱款。被害人输钱后或是亲自到银行柜员机取款,或是打电话让朋友送钱,或是出具欠条,之后再还款。可见,被害人主观上基本上是认为赌博输了钱,才会付钱还款的。这进一步说明,被害人当时精神上还是比较清醒的,并不存在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的状态。
  三、从缴获的精神药物的药性及剂量看,并未达到足以使被害人失去知觉的强度。厦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毒物检验报告和厦门大学医学院出具的药物检验报告书均证实,涉案药品含有咖啡因、氯硝安定等物质,其中咖啡因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规定的二类精神药品;经动物实验表明,该药物仅使动物(小鼠)记忆能力下降,犯错误次数增加,对动物的记忆功能有损失作用。而通过体重换算计算,实验中给动物的用药量已达到被告人给被害人用药量的五倍以上。因此,从涉案药物的药性和用药剂量看,客观上均不足以使被害人达到被麻醉的程度。这与抢劫犯罪中采用麻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在程度上有明显的区别,即达不到麻醉抢劫的程度。
  四、从被告人取得钱款的时间看,大部分钱款不是当场取得的,而是由被害人事后再筹集钱款付给被告人。这与抢劫犯罪中的当场劫取财物、被害人对财物的处置没有回旋余地的特征不相符合。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关系看,被告人一伙当中至少有一人与被害人是相识的,且基本是本地人,如若采用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则只能当场劫取财物,否则,事后不可能再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因此,被告人等只有采用诈赌方式使被害人相信是在赌博过程中欠下的赌款,才有之后继续向被害人追讨赌款的机会。这也符合赌场习惯和赌徒的心态。
  综上,本案各被告人通过诱骗被害人喝酒、喝茶,并在酒或饮料中下药,以引起被害人精神亢奋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之后诱骗被害人参赌,再通过诈赌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创造条件;在这种复合犯罪行为中,前者是预备、辅助的行为,后者是具体实行行为,也即诈骗行为。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均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