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6013】危险物品肇事中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央视大火”案法律评析
文/刘克河(一审承办法官) 金昌伟(一审承办法官)
■案号 一审:(2010)二中刑初字第697号 二审:(2010)高刑终字第346号
【案情】
徐威在任央视新址办主任兼央视国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在央视新址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邓炯慧等人筹办燃放烟花的相关工作。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间,沙鹏在徐威的授意下,与刘发国、李小华、宋哲元共同商定从湖南购买A级烟花。耿晓卫带领刘发国、沙鹏、李小华、宋哲元等人进入央视新址工地确定燃放地点。胡德斌则按照徐威的指示通知田可耕、陈代义协助办理燃放前的工作。2009年2月初,刘发国委托物流公司使用汽车将A级烟花及燃放设备从湖南省运至河北省永清县,存放于刘桂兰的只具备C级仓储资质的供销社仓库内。2009年2月6日,沙鹏带领刘发国、曾旭等人再次进入工地查看燃放地点。陈代义协助并联系李俊义安排烟花进入工地事宜。刘发国同宋哲元、薛继伟、张炳建使用没有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厢式货车将烟花及燃放设备运至央视新址燃放地点。在刘发国的指挥下,曾旭等7人在燃放地点进行烟花摆放、填药、连线、测试等工作。2009年2月9日,胡德斌按照徐威的指示通知田可耕及高耀寿做好燃放烟花的工作。田可耕、高耀寿即分别通知李俊义及陈子俊安排消防、保安工作。戴剑霄按照邓炯慧的指示,为燃放活动布置准备工作。2009年2月9日20时许,王世荣在徐威授意下,点火启动了烟花燃放活动。该烟花燃放造成重大火灾,致1名消防队员死亡、8人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333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亿多元。
【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无国法,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燃放烟花,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威等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徐威等21人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焦点】
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以及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成为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评析】
案件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定罪处罚;辩护人则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各被告人的行为亦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共同过失犯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不难看出,该条并没有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只是在处罚原则上不以共同犯罪论处,采分别定罪处罚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密集度的增强,由于共同过失引发的重大事故不断涌现,重大事故造成的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更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在刑法肯定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的前提下,应坚持分别定罪处罚的原则来遏制不断涌现的共同过失犯罪。
具体认定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具有双重性,一是各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本身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二是各行为人由于在工作中与他人相互存在分工、协作等密切关系,对他人的行为负有督促的注意义务。因而共同过失犯罪认定的关键,一是要认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双重注意义务,二是认定重大事故、重大损失的发生是各过失行为的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导致。
本案中,被告人徐威、王世荣、高宏、胡德斌、耿晓卫、邓炯慧、田可耕、高耀寿、李俊义、刘军、戴剑霄、陈代义、陈子俊等13人分别作为央视新址办、国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工程承包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基于职责、职务的要求负有保证央视新台址安全生产的特定注意义务。
王世荣、高宏等人还系央视新台址安全生产小组的领导或者成员,具有安全生产的特定注意义务。被告人刘发国、沙鹏、李小华、宋哲元、曾旭等5人,基于其从事职业的要求,具有不能在施工工地内燃放烟花的特定注意义务。
被告人薛继伟、张炳建没有运输烟花爆竹的资质,当然具有不能运输烟花爆竹的特定注意义务,更不能运输A级烟花和燃放设备。刘桂兰所有的仓库只有储存C级烟花的资质,刘桂兰当然具有不能储存A级烟花的特定注意义务。以上21名被告人基于各自的职责、职务分别具有特定的注意义务,这些注意义务的不履行使重大事故的发生成为可能。
被告人徐威作为央视新址办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央视新址建设相关负责人的督促义务,反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决定在施工工地内组织大型礼花焰火燃放活动。王世荣、高宏对徐威擅自作出的在工地内燃放烟花的决定均未进行必要的劝阻。胡德斌在得知徐威准备在工地燃放烟花时,未对徐威的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却在徐威的指示下,积极办理烟花燃放的准备工作。耿晓卫擅自将与施工活动无关的人员带进施工工地,并且根据徐威指示积极跟有关部门人员协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燃放活动所需的材料、施工现场的平面图。邓炯慧在得知要在新址办园区燃放烟花后,不劝阻、不汇报、不反映,仍按照徐威的要求起草元宵节烟花燃放活动的通知,而且陪同徐威到燃放地点看望燃放人员。田可耕、高耀寿对在央视新址工地燃放烟花的决定,不劝阻、不汇报,仍分别通知李俊义、陈子俊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当晚燃放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李俊义协助办理了烟花公司车辆和人员进入央视施工现场的进场手续。刘军未对燃放一事表示异议,不劝阻、不汇报。戴剑霄对燃放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陈代义在相关领导及业主方的安排下,联系办理进场手续、搭架子、拆除围挡等具体工作。陈子俊对在工地内的燃放行为不予制止。刘发国、沙鹏、李小华、宋哲元、曾旭等人,在徐威的授意下,组织设计焰火燃放方案、选定燃放地点、运输烟花、摆放烟花、燃放烟花。薛继伟、张炳建均没有烟花爆竹运输资质,却将印有“央视”字样的A级烟花和设备运至央视新址。刘桂兰对进入该经营处的烟花爆竹负有监管责任,却在发现大量印有“央视”字样的A级烟花及礼花弹筒时,未予过问,默许储存。不难看出,21名被告人的行为形成相互分工、协作的密切关系,同时他们之间也具有相互督促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的注意义务,但这种督促义务均没有得到履行。
21名被告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形成前后连续的整体,共同作用导致央视新址重大火灾的发生,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该21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应对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应按各自所犯之罪分别定罪处罚。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行为人首先应当明确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对危险物品导致的重大事故持过失心态,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中只要是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结果,对行为人就应当追究危险物品肇事的刑事责任。在危险物品肇事的过程中,二人以上往往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各个环节中存在分工、协作、依赖等密切关系,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结合、共同推进导致肇事结果的发生,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的共同过失犯罪。
本案中,《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烟花的买卖、运输、储存、燃放做出了相应规定,设定了特定的注意义务。这些法规早已经对社会公布,徐威等21名被告人对这些规定应当明知;同时,徐威等21名被告人对于燃放烟花可能对中央电视台新址造成的威胁亦应当预见。央视新台址作为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对消防安全有着更高的要求,远离烟花尤其是A级礼花弹这类爆炸性、易燃性的危险物品是保证消防安全的重中之重。徐威作为央视新台址主要责任人,从擅自作出燃放烟花的决定开始就违反了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与其他20名被告人在烟花的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的各个环节中,存在分工、协作的关系。这些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央视新台址重大火灾的发生,造成生命、财产的特别巨大损失。徐威等21人的共同过失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应分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
此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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