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14】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高伟 刘民利 张鹏(一审承办人)
【要点提示】
虚假的地震信息完全具备虚假恐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行为人在发生特大地震后余震不断的特殊时期,非法侵入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其行为性质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号 一审:(2008)雁刑初字第342号
【案情】
2008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贾志攀在西安欧亚学院2号宿舍楼218室内,利用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通过自己的电脑,控制了西安欧亚学院学校机房的网络服务器,对陕西省地震局网站进行网络攻击。在破解了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后,被告人贾志攀侵入该网站信息发布页面,并于2008年5月29日20时53分发布了自己编造的标题为“今晚23:30陕西等地有强烈地震发生”的虚假信息。该虚假信息的具体内容为:“根据我省和四川地质学家研究,四川汶川地震带板块最近出现频繁剧烈活动,并且正朝东北方向移动。地质学家告知:2008年5月29日23:30左右将会有6-6.5级强烈地震发生,甘肃天水、陕西宝鸡、汉中、西安等地区将会有强烈震感。请大家做好防范准备。”该信息发布后10分钟内,点击量达767人次。随后不断有群众向陕西省地震局打电话询问此事,造成了社会公众的严重恐慌。
陕西省地震局工作人员发现网站被黑客攻击、网站页面被发布虚假信息以后,立即关闭了被攻击的网站,并另行发布了辟谣信息。被告人贾志攀在发现700余人次点击该信息后,也感到事态严重,遂立即删除了该信息。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技术手段发现攻击源在西安欧亚学院。经过几天紧张的侦破工作,于2008年6月3日在西安欧亚学院2号宿舍楼218室将被告人贾志攀抓获。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志攀为满足好奇心,明知在四川省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陕西省部分地区余震不断,且社会公众的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对余震具有恐慌心理的情况下,仍利用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虚假的地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贾志攀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之意,系初犯、偶犯,且在编造、发布虚假地震信息后10分钟内即删除了该信息,使该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范围在第一时间得以控制、恐慌影响得以减轻,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故对被告人贾志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贾志攀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作案工具组装电脑一套依法予以没收。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虚假地震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恐怖信息;二、被告人贾志攀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三、被告人贾志攀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学理论,笔者对以上三个争议问题分析如下。
一、虚假地震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恐怖信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具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虚假内容的信息。但是,本罪所指的恐怖信息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三种。立法在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虚假恐怖信息进行说明的同时,使用了“等”字对未进行详尽列举的其他虚假恐怖信息作出了留有余地的规定。这种规定意在将其他虚假的具有恐怖信息性质的信息也纳入刑法规范调整的范围之中。那么,虚假地震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恐怖信息呢?其是否属于刑法未进行详尽列举的其他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呢?
首先须回到问题的基本面来明确恐怖一词的本来含义。根据百科知识库的解释,恐怖一词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由此可知,恐怖信息并不等于恐怖主义信息,更不等同于恐怖主义。从实质上来看,所谓恐怖信息,是指足以使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信息。这种恐怖信息的恐怖性在于,知悉该信息的公众会对自己及亲人、朋友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担忧的恐慌心理,进而会采取一些相应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立法者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安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章中,而不是将其安排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章中。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陕西省部分地区余震不断的情况下,地震是否会再次发生及在什么范围内发生是一个不确定但人民群众却十分关心的问题。自5月12日起,一段时期内,政府相关部门一直高度紧张,严阵以待,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相关地震信息,安抚群众的恐慌情绪,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保障公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等秩序。在这种特殊时期,贾志攀编造和故意传播的虚假地震信息使得民众产生了强烈的恐慌心理,扰乱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引起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虚假的地震信息完全具备虚假恐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要把握所传播的虚假信息是否为恐怖信息的要点外,关键还要看该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而程度是否严重则可以根据该信息的恐怖程度、对社会公众的误导程度、传播范围的大小以及公众获悉后的反应因素等来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贾志攀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陕西省部分地区余震不断的特殊时期,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作为地震权威信息来源的陕西省地震局网站,并在破解了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后,侵入网站信息发布页面,发布了标题为“今晚23:30陕西等地有强烈地震发生”的信息,使得该信息在国际互联网传播,仅在信息发布的10分钟内,点击量就达767人次。该信息的编造和传播,借助于互联网和发达的通讯工具的载体,使得不明真相的人们在得知信息的第一时间内相互转告,引起了人们的极大恐慌,不少市民纷纷采取防震避震措施,甚至出现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5月29日深夜,西安、汉中、渭南、宝鸡等陕西各大城市的广场、公园、街道、操场等空旷地带上,挤满了出门避震的人。陕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上也一度车满为患,交通拥挤,引起了混乱。一位地震局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5·12汶川大地震带给人们太过强烈的心理冲击,虽然及时辟谣,但对很多人来说,这一晚是在焦虑中度过的。”地震局网站也一度被迫关闭,更是加剧了人们的担忧。政府相关部门为了辟谣,通过网站、短信发布了大量信息,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地震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予以刑罚处罚。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本案中,被告人贾志攀为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地震信息,攻击并非法侵入了属于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陕西省地震局网站,贾志攀的行为在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同时构成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该行为是被告人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手段、方法行为,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之间属于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牵连犯的处罚,一般采取从一重罪进行处罚的原则。因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定刑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重,故在本案中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被告人贾志攀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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