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10】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的认定


首页>>刑事案例>>人民司法刑事案例2007-2010>>正文


 

 

【200906010】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的认定
文/马献钊 王永贞

  ■案号 一审:(2005)许中刑一初字第05号 二审:(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96号
  【基本案情】
  1993年以来,被告人宋留根、马献州、郝洪山纠集“两劳”释放、解教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宋留根、马献州、郝洪山为首,以张广明、刘慈恩、毛海军、刘文贤、王庆国、吴晨光、谢富红、许遂乐(在逃)、杜建国(在逃)、吴洪军(在逃)、杨洪涛(在逃)等11人为积极参加者,王鉴、李晓东、穆忠、任鹏、刘玉江、金勋、徐均意、孙柯、李贵林、司坤玉、张春毅、王珂、华英、吕道毅、李永才等15人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涉案人员62人,是河南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紧密,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和固定的成员,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分工。该组织依托其开办的托运部,火并异己,霸占市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郑州市友爱路布匹批发市场、郑州纺织品大世界、郑州二环道水果批发市场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并拥有枪支弹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犯有故意杀人、绑架、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19项罪名,经查证的犯罪事实49起。10年间,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审判】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宋留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献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郝洪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偷税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其他5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张广明等22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针对一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部分,被告人宋留根上诉称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广明等6被告人上诉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留根、马献州等人自1993年以来先后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宋留根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紧密,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一定的纪律约束;该组织利用所开办的托运部和公司为依托,通过威胁殴打商户、火并异己、非法经营、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巨额利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购买枪支、刀具等凶器,长期在一定的区域内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上述各被告人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内容。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分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一种犯罪,它包括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实践当中发生最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采用概括式的方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加之实践当中发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形态各异,所以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对于该罪的构成特征一直存有争议。200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由于上述立法解释中关于犯罪构成的描述仍然比较原则,且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尽一致,加上近两年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形势需要,实践当中各地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标准不一,宽严相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应当由法律用尽可能明确的语言加以规定,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不应当使用原则性或模糊性的语言。据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以河南省有史以来最有代表性的宋留根案件为参照系,重新审视一下如何科学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功能的统一。
  一、组织特征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式,在组织结构上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数多的特点。①所谓稳定性,是指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成员比较固定,该犯罪组织较长时间存在,且具有一贯的延续性,它不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而临时结成的团伙。所谓严密性,是指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结构以及内部分工和职责,有较为明确的组织纪律或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被组织全部或多数成员认可,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但不要求必须具有具体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等文字规约等。所谓人数多,是指该组织拥有相当多的成员。至于到底包括多少人,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看,一般都有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他参加者,包括未到案人员,一般应掌握在10人以上。
  从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来看,首先,该组织成员稳定,形成了以宋留根、马献州、郝洪山为核心的犯罪组织。在该组织中,宋留根是公认的“大哥”,马献州是二号人物,郝洪山是三号人物,三人为核心;张广明、刘慈恩、毛海军、刘文贤、王庆国、吴晨光、谢富红系积极参加者;王鉴、李晓东、穆忠、任鹏、刘玉江、金勋、徐均意、孙柯、李贵林、司坤玉、张春毅、王珂、华英、吕道毅、李永才系一般参加者。在该组织中,可谓领导、骨干、成员层次分明、结构严密。其次,该组织分工明确,如宋留根等成立的恒业公司,该公司对纺织品货源——浙江柯桥至郑州的铁路行包专列实行垄断,宋留根负责控制郑州地区,马献州负责控制货源地浙江中国轻纺城,顺带铲除竞争对手,而郝洪山负责“官场上的事”,为该组织成员的犯罪开脱罪责。三个首领各负责一块,形成明确分工。在该组织内部,有着严格的帮规制度:1.团伙成员都必须听“大哥”的吩咐;2.团伙成员不能吸毒;3.团伙成员被抓,只能就事论事,不准当“鱼头”出卖同伙;4.不准泄露组织机密,团伙内部的机密任何人都不能对外说;5.团伙内部的事不该问的不问;6.团伙内部的枪支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不经三个“大哥”的允许,绝对不能拿到社会上去找事;7.谁遵守纪律有工资和奖金,谁违反规定,轻者不发工资,重者开除,有的还要受到打击报复。如王郑光与范强曾经在抢劫一车布匹时杀死司机等4人,后来,王郑光担心范强保守不住消息,就和沈建中等人将其杀死。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以宋留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分工明确、层次分明的组织,该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型,内部有着约定俗成的帮规、纪律,完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累积获取的经济利益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他们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既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也包括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既包括在犯罪组织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获取,也包括单位或个人自愿或者在组织的要求下,将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投入组织活动当中。实践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初始阶段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利益,随着该组织的发展以及获得越来越多的利益,该组织开始向合法形式转变,如开公司、办企业等,以此来掩盖其经济利益的非法本质。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定的经济实力应当理解为通过上述手段获取并积聚了一定量的财产,但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经费都要来自于上述手段,也不要求经济实力必须达到某个固定的数额标准。不论其经济实力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积聚的财产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组织的财产可以由组织统一掌控,也可以由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支配或根据其授意支配,部分或全部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基本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
  在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其经济实力方面的特征。该组织依托其开办的托运部,在市场上火并异己,霸占市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郑州市友爱路布匹批发市场、郑州纺织品大世界、郑州二环道水果批发市场等,获得了巨额的非法经济利益。在1993年,也就是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刚开始建立的时期,该年7月23日晚,宋留根等人为争夺友爱路布匹批发市场的生意,预谋杀害了冯双亭。在郑州市友爱路布匹批发市场垄断经营麻纱布料3个月,每人获利两万余元。这也是他们通过暴力掘到的“第一桶金”,使他们尝到了甜头。该组织控制了布匹批发市场后,所有的商户都只能在该组织开办的货运部发货,并且他们收的费用要高得多,以此获得了巨额的非法利益。据统计,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至国内各主要城市布匹托运的费用,根据运输距离基本维持在每公斤0.2元—0.3元,单车运费(每车载重60吨)在一万至两万元。但宋留根组织控制的柯桥至郑州的1330公里线路中,每公斤费用却为0.6元,单车运费高达3.6万元。仅此一项,纺织大世界每家商户每年就比周边城市的同行多负担近4万元的托运支出,而宋留根等人每年违法所得金额就在3000万元以上。1998年6月,宋留根等人以该托运部获取的经济利益开办了创业公司,试图洗脱其黑社会的名声,利用所开的托运部和创业、恒业公司给部分成员发工资,以此使该组织继续顺利运行下去。
  三、行为特征
  所谓行为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黑”的重要表现。犯罪的暴力性和多样性特征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规模、能量、手段、社会影响上都要比一般犯罪集团更为严重、恶劣,应当严厉打击。②
  在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该特征表现得尤为明显。从查证的犯罪事实看,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控制商户,从而取得对一些行业的控制。比如,为了垄断郑州布匹市场上的托运生意,宋留根指挥陈华、刘玉龙等人杀害了竞争对手冯双亭;为了争夺浙江绍兴柯桥至郑州的托运市场,宋留根等人先后与马清波开办的托运部发生殴斗,并造成了一死两伤的后果;为了进入郑州市二环道郑铁果品市场,宋建军等人预谋后将在该市场经商的朱国胜杀死;1996年初,宋留根等人为控制郑州鞋城的托运市场,预谋绑架在该市场开办托运部的周警。同年2月20日晚8时许,宋留根等人在郑州市一电子游戏厅内将周警挟持至郑州市中原区石佛乡白炉屯村一院内。次日,马献州与周警的朋友樊伟取得联系,向樊及周的家人勒索现金35万元,在周警家人交了35万元后,周警才被放回。为争夺郑州市鞋城货运市场,刘文贤等人于2000年5月16日下午将晋江达发货运站负责人陈仁杰挟持到郑州市西环路附近一田地里,对其进行殴打,并威胁陈3日内将货运站关门。在控制了布匹等市场的托运业务后,宋留根还指使组织成员监督市场内的商户,将那些未在托运部发货的商户名单告知宋留根、马献州,由二人安排人员对这些商户进行殴打和威胁。2.其他暴力犯罪。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控制几个大市场外,还在社会上为非作歹,受他人雇佣进行杀人、伤害犯罪行为,大肆寻衅滋事,犯下一系列罪行。如1993年9月3日晚,马献州等人在郑州市群众艺术宫门前地摊吃饭时,与酒后路过此处的杜文生、李平发生争执并厮打,导致杜文生死亡。1994年4月28日晚,因王冬梅就琐事与刘建潮、刘建中发生争吵,王冬梅即叫王庆国赶至现场,王庆国、王明军等人对刘建潮实施殴打,王明军持匕首朝刘建潮腹部连捅两刀,致刘建潮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02年8月14日,王庆国等人为勒索财物,经预谋将马拥军约至王庆国的电子游戏厅内,王庆国等三人在外望风,金勋、朱慈海在游戏厅内持猎枪、铁管对马拥军进行殴打,后打电话向马拥军的家人索要钱财。当晚12时许,被害人马拥军的家人将6万元现金交给金勋后马拥军才被放回。1996年4月3日下午17时许,张广明、陈富建、赵志强三人在郑州市嵩山路曲艺厅跳舞时,赵志强与同在该舞厅跳舞的惠桂花发生争执,被害人冷文上前劝解,张广明趁冷文不备之机持匕首朝其左背部猛刺一刀,致冷文左肺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1997年5月的一天,宋留根等人在河南省脸谱娱乐有限公司“脸谱舞台”消费时,嫌要价过高,欲行报复。随后,宋留根、马献州纠集多人到“脸谱舞台”将吧台等处的物品、玻璃砸毁,造成经济损失14万余元。3.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壮大实力,为其暴力行为提供工具,为该组织的运转提供保障,还犯有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等罪行。此外,该组织为了非法牟利,还犯有偷税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经营罪等。
  四、非法控制特征
  该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所谓非法控制,一般应达到公开或半公开的程度,甚至与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的对抗。这种非法控制可能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也可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所致,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即可。所谓一定区域,虽然没有严格的地域标准,但从非法控制的本质含义来分析,这里的“地域”应当具有相当大的空间,比如一个村庄、一个较大范围的矿区、一个较大的市场等。所谓一定的行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任何一个行业。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是实践当中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一是非法行使公共管理权,比如在一定范围内强行罚款、收费,强行干预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时间较长或次数较多的;二是非法垄断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或者取得该行业生产、经营较大份额的;三是控制操纵色情、赌博、毒品、高利贷等非法地下交易市场的;四是多次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或维护非法权威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或采用谋杀、报复伤害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五是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或多次受雇佣实施杀人、伤害、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六是煽动、组织或强制其他市场主体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国家对行业、市场的管理,后果严重的;七是以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基层政权职能削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
  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逐步垄断了郑州市友爱路布匹批发市场、郑州纺织品大世界、郑州二环道水果批发市场的货运行业。在这几个大市场内,宋留根等人非法行使公共管理权,对于不在该组织开的托运部托运货物的客户,随意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如郑州纺织品大世界商户马青岭、蔺明河等人因未在宋留根等人开的托运部发货,先后遭到刘文贤、刘慈恩等人的殴打。该组织对这几个市场非法控制了几年之久,强行干预他人生产、经营,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郑州纺织品大世界有近四分之三的商户关门闭市,使这个曾经年成交额达40亿元的市场濒临倒闭。同时该组织还利用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即所谓“保护伞”。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该组织专门负责对外联络的三号人物郝洪山更是吹嘘说:“郑州市大大小小,只要是个单位,就有我的熟人!”这也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横行郑州达10年之久的原因。
  从以上对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析来看,该组织完全具备了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可以说该组织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①方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②卢建平主编:《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