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08】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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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08】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文/沈言(一审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有关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但对单位犯罪的效力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
  ■案号 一审:(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127号 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189号
  【案情】
  被告人沈容焕(英文名YONGHWANSIM),大韩民国国籍,原系韩国SIMPSON商社营业董事。
  被告人沈容焕系韩国SIMP-SON商社的营业董事,负责处理所有业务。200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沈容焕代表韩国SIMPSON商社与上海菲西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西尔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YGB-4042和YGB-4043的两份购销合同,由SIMPSON商社向菲西尔公司采购价值合计13.4万美元的女式羽绒服和女式麂皮绒茄克各1万件,并由沈容焕指定的货运公司CLOVER商社的上海合作方易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运公司)负责运输。同时,沈容焕代表SIMPSON商社再将上述货物卖给美国的PacificWhaleTextileCor-poration。同年11月1日和5日,在沈容焕支付了2.5万美元定金后,菲西尔公司分别将合计13.7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13.7万余元)的货物交易运公司运输。当沈容焕收到美国PacificWhaleTex-tileCorporation支付的全部货款后,未将货款人民币93万余元支付给菲西尔公司而逃逸。2007年11月10日,被告人沈容焕欲从我国吉林省长春市出境时,被边防检查人员拦截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容焕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容焕否认起诉指控的事实,辩称其未骗取菲西尔公司的货物,也未携款逃逸,且他是代表韩国SIMPSON商社与菲西尔公司签订合同,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由韩国SIMPSON商社来承担。其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沈容焕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沈容焕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实施非法占有菲西尔公司财物的行为,故沈容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容焕担任营业董事的韩国SIMPSON商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计9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虽然公诉机关未指控韩国SIMP-SON商社构成犯罪,但被告人沈容焕仍应作为韩国SIMPSON商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据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容焕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容焕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后,沈容焕提出撤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沈容焕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准许沈容焕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我国刑法对外国单位的效力范围,即境外单位在我国境内犯罪的,是否适用我国刑法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有关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但是对于单位犯罪的效力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表明了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由于我国刑法将单位与自然人作为犯罪的主体,因此不管行为人是我国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是,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刑法对单位的效力范围亦有其特殊性。首先是单位国籍的特殊性。自然人区分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单位也应当区分为中国单位和外国单位。凡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单位,属于中国单位;凡不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单位是外国单位。我国刑法对中国单位的效力,与对中国公民的效力相同;我国刑法对外国单位的效力与对外国自然人的效力相同。其次是我国刑法对单位效力的双重性。由于单位犯罪大多要实行双罚制,因此,刑法对单位的效力,除了对单位组织的效力外,还有对自然人(单位成员)的效力,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效力表现为双重性。
  二、境外单位在我国境内犯罪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在明确了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亦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后,根据外国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同样要适用我国刑法的原则,对于境外单位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只要其符合我国单位犯罪的特征,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适用刑法分则关于相关罪名的单位犯罪处罚条款对境外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罚。一般认为,成立单位犯罪要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三个特征。本案中,根据驻韩使馆及韩国警方提供的证据证实,韩国SIMPSON商社系在韩国依法成立的公司,沈容焕作为该商社的营业董事,负责处理所有业务。沈容焕代表韩国SIMPSON商社与菲西尔公司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在菲西尔公司发出全部货物后,沈容焕代表韩国SIMPSON商社再将货物卖给了美国PacificWhaleTextileCorporation,在收到美国PacificWhaleTextileCorpo-ration支付的全部货款后仅向菲西尔公司支付了2.5万美元后逃匿。韩国SIMPSON商社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故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对韩国SIMPSON商社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容焕判处相应的刑罚。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未起诉韩国SIMPSON商社,只将本案作为沈容焕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一审法院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在检察机关未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对被起诉的被告人沈容焕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引用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条款,是完全正确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