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55】被告人通过亲属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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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55】被告人通过亲属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立功
文/何建华(本案主审法官) 何思思

  【要点提示】
  被告人通过其亲属抓获犯罪分子的行为,应认为是被告人的协助行为,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案号 一审:(2007)桐刑初字第105号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11日,江西省弋阳县港口镇张家村冯根华,在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华海路108号移动公司的院子内,以螺丝刀撬锁的方法将张高祥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121元的摩托车窃走。之后,冯根华将窃得的摩托车交给在浙江省桐庐县做工的同乡被告人张有富。被告人张有富在明知该摩托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藏匿在其所工作的针织厂的仓库内。
  2004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有富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在留置盘问期间,张有富除交代本人窝藏赃物的犯罪事实以外,还通过公安人员主动联系其父亲,并要求其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村的冯根华。之后,其父亲找到冯根华后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其父亲的协助下抓获了盗窃摩托车的冯根华。冯根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有富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有富通过其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系立功表现,本院予以确认,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有富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张有富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分歧意见】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张有富通过其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分子冯根华是被告人张有富的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有富立功;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有富通过其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的行为应认为是被告人张有富的协助行为,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有富有立功表现。
  【评析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被告人张有富通过其父亲抓获犯罪分子的行为应认为是被告人张有富的协助行为,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有富有立功表现。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的内容是:(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形,应把握三个方面:1.协助的方式:通常认为协助的方式是检举人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人,笔者认为还应当包括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人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隐藏地点、相貌特征或者当场进行指认、辨认等等;2.协助的结果:必须抓获到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人;3.犯罪嫌疑人或同案人的抓获是在协助下得以取得。
  立功的本质是被告人或嫌疑人实施了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行为,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或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是为国家与社会作出贡献的行为。从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立功的本质还反映出被告人或嫌疑人在犯罪后有将功补过、改过从善愿望和悔罪表现,表明其犯罪后的人身危险性有一定程度的减小,这也是判断立功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有富在归案后,先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表明他从一开始就有悔罪的表现。其后,为表明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盗窃犯冯根华的态度,他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冯根华的家庭地址,又通过公安机关联系父亲,并要求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冯根华。其父亲依据儿子张有富的要求在村里找到冯根华后,即盯住冯根华并打电话给当地公安机关,在张有富父亲协助下将冯根华抓获。从表面上看,冯根华是在张有富父亲的带领下被公安机关抓获,但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张有富父亲的协助行为是依据张有富的要求或委托而实施。张有富父亲实施协助行为的线索来源于张有富,也就是说,没有张有富提供的线索,其父亲也无法协助,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及时抓获冯根华。可见,公安机关最终是依靠张有富的线索将冯根华抓获。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有富有立功表现。
  立功制度的确立是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提供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或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以节省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迅速侦破犯罪,促进司法效率,并及时对犯罪的人判处刑罚。因此,为鼓励犯罪分子立功,对由犯罪分子及其亲属共同协助公安机关的立功行为,应认定犯罪分子立功。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浙江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