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6084】只有供述无其他证据能否认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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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6084】只有供述无其他证据能否认定立功
文/黄炳 徐晨

  ■案号 一审:(2007)新刑初字第75号
  【案情】
  被告人张建军和柏卫民因抢劫被逮捕后,张建军主动检举:听A说,A和B曾在八年前轮奸一名女子。公安机关遂传唤A和B,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轮奸的经过,且印证,并进行了同涉录音录像,能排除串供、诱供等可能。但因为A、B均不认识被害女子,又因为时过境迁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找到被害人,关于被检举的强奸案件现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对A和B不能定罪,争议焦点是能否对张建军认定为立功。
  新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军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于2007年4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柏卫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建军是否认定立功,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刑事案件,但宽严相济也要有度。有利于被告,应当是指案件事实本身有利于被告的情节,而不是这些不清不楚的量刑情节。定罪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立功的标准之一是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本案中,A、B二人的强奸行为是典型的有供无证,由于没有被害人,又没有当时报案登记等证据进行补强,该强奸案中到底是否存在着真实的犯罪行为尚无定论,怎么谈得上查证属实?既然没有查证属实,立功就不应当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实践中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刑事案件,不仅包括罪疑从无,还包括功疑从有。并且本案中被告人张建军的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已经得到A、B二人的供述证实,并能排除串供、诱供等可能,当然属于查证属实。第一种观点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定罪的标准和认定立功的标准。定罪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认定立功的标准法律只规定查证属实即可,并未要求一定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显然定罪的标准要高于认定立功的标准,不能用定罪的标准来衡量立功的成立与否。具体本案来说,不能以被检举人能否被最终定罪作为被检举的事实是否属于查证属实。
  并且,囿于审理期限的限制,法院通常不可能等被检举的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审判被确认犯罪后再认定检举人是否构成立功。因此,司法解释从及时审判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只求对被抓获的人经有权机关确认涉嫌犯罪即可。本案被检举的A和B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已经是被侦查机关认为涉嫌犯罪。
  综上所述,从立功的立法意图考量,为鼓励被告人的检举揭发犯罪,本案中应当认定为立功。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