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406】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误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司法判定——江苏淮安中院裁定何松华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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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06】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误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司法判定——江苏淮安中院裁定何松华盗窃案

  裁判要旨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不影响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的,原审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身份信息予以更正,否则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案情
  何松华和何松国系双胞胎兄弟关系。何松国本人因意外事故于2002年死亡。2005年至2016年,何松华因实施盗窃曾被多次行政、刑事处罚,均使用其弟弟何松国的名字和身份信息。2017年8月何松华再次实施盗窃,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判处何松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后发现何松华还有其他漏罪,淮安区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苏08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对何松国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6月,何松华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自己实际姓名及此前多次因盗窃冒用何松国名义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事实。2018年10月17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姓名和身份认定确有错误,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不当为由,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裁判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松华自2005年第一次犯罪起至2018年6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自己实际姓名之前,期间多次盗窃,均一直冒用何松国姓名等身份信息,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及量刑未产生影响,可以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决。
  评析
  1.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误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是适用裁定补正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标准。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二是虽然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2.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误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情形。经整理分析,笔者认为,影响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假冒他人名义承担刑事责任,即替他人顶罪。二是虚构或者隐瞒特殊身份,逃避法律制裁。三是隐瞒前科情况,避免从重处罚。四是冒充未成年人、老人等特殊主体,以求从轻处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老人等特殊主体给予特殊政策,被告人有可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达到获得从轻处罚的目的。
  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不必然影响对坦白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原审被告人何松华从2005年第一次犯罪到2018年6月如实供述自己实际姓名之前,虽一直冒用何松国姓名等身份信息,但并未影响定罪量刑,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应当认定为坦白。
  本案案号:(2018)苏0803刑初148号,(2018)苏08刑再6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解思辛张雨姜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