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309】被告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之区分——重庆江北法院判决李朝会等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裁判要旨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之间的判断往往容易产生分歧,要从认识因素、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多方面出发,全面分析被告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案情】
曾龙祥聘请了被告人梁贵芳、李朝会做保姆,梁贵芳负责照顾被害人曾令浩(曾龙祥之子,案发时2岁),李朝会主要负责家务。
2009年1月3日17时,梁贵芳到厨房做饭,让李朝会临时照看曾令浩。李朝会在照看曾令浩时,曾令浩伸手欲拿一个桂圆(有核)吃,李朝会顺手将桂圆剥皮后喂给曾令浩,曾令浩吃下桂圆后,痛苦难耐,李朝会见状,立即告知梁贵芳,并问梁贵芳桂圆是否有核,梁贵芳告诉李朝会桂圆有核,李朝会惊慌失措。二人见曾令浩脸色不对,立即将曾令浩送往小区附近的药房求助。在去药房的途中,李朝会害怕承担责任,遂提议让梁贵芳一起隐瞒小孩被带核桂圆卡住咽喉的真相,梁贵芳听后默然不答。曾令浩被带到药房后,药房工作人员帮助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候过程中,药房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询问曾令浩病因,李朝会、梁贵芳隐瞒了曾令浩被带核桂圆卡住咽喉的事实。梁贵芳随后返回曾令浩家中查找曾令浩父母电话,李朝会陪同120急救人员送曾令浩前往医院,120急救医护人员向李朝会询问曾令浩是否吃过什么东西时,李朝会继续隐瞒曾令浩被带核桂圆卡住咽喉的事实。医护人员遂采取了心肺复苏术、面部给氧等急救措施,并将曾令浩立即送往医院。医院对曾令浩实施了3小时急救,期间多次询问李朝会,儿童可曾吃过什么东西,李朝会均回答没有。直到晚21时,医生发现曾令浩咽喉中有异物,将其取出,22点30分,曾令浩因异物吸入、窒息、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朝会、梁贵芳身为看护幼儿曾令浩的保姆,在预见到曾令浩被带核的桂圆卡住咽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将其送往医院,但因错误判断医疗救护效果,轻信可以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并在此主观过错支配下,向相关救护人员隐瞒曾令浩被带核的桂圆卡住咽喉的真相,延误治疗时机,以致发生曾令浩死亡的后果。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朝会、梁贵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朝会向梁贵芳提议隐瞒真相,且在群众和医护人员先后询问曾令浩是否进食异物时,多次予以否认;被告人梁贵芳在群众询问时,附和李朝会隐瞒真相,其主观恶性及行为危害性小于李朝会,在对梁贵芳量刑时可相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朝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梁贵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评析】
本案系因一颗桂圆引发的纠纷,对于李朝会和梁贵芳犯罪的主观状态,合议庭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意见认为,李朝会为犯罪故意。李朝会向曾令浩喂食带核的桂圆,导致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因此,李朝会负有尽全力对曾令浩进行救助的义务,如果李朝会尽全力施救后仍然造成曾令浩救助无效导致死亡的后果,则可以考虑曾令浩之死为意外事件。而事实上,李朝会在药店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多次询问之下,隐瞒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的真实情况。甚至于在医院救护过程中,曾令浩被卡三个小时以后,李朝会仍然予以隐瞒。正常人在正常情况下,均可预料到两岁小孩被卡三个小时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李朝会也应对此有所预料,而其一再予以隐瞒的行为,是对曾令浩生命的漠视,也是曾令浩最终死亡的最直接原因。因此,应当认定李朝会对曾令浩之死持放任态度,无论曾令浩最终结果如何,李朝会都漠不关心,故应当以李朝会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
有意见认为,梁贵芳属于主观故意。梁贵芳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照顾曾令浩,在照顾曾令浩的过程中,擅离职守,将曾令浩交给其他人照顾已属过错。在发现李朝会给曾令浩食用桂圆被卡咽喉后,基于其工作职责,梁贵芳应当积极对曾令浩施救方能避免出现重大过错。而实际上,她在听到李朝会隐瞒真相的意见后默不作声,以默示的方法表示对李朝会的意见的肯定;在药店被药店工作人员询问时,梁贵芳和李朝会一起隐瞒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的真相。因此,梁贵芳和李朝会一样,对曾令浩之死持放任态度,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
合议庭最终没有认定二被告人的故意犯罪,而是以过失犯罪进行判决,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被告人对曾令浩的死亡持排斥、反对态度。从二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来看,二人一直向医生隐瞒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的目的是想减轻个人责任,避免受到曾令浩家人的责难,而绝非追求或者放任曾令浩死亡的后果。
第二,从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采取了比较积极的措施对曾令浩施救,比如将曾令浩带到药店向药店工作人员寻求帮助,李朝会陪同曾令浩到医院协助医生救助,虽然二被告人隐瞒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是导致曾令浩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也不能完全忽视二被告人对曾令浩的施救行为。
第三,在结果上看,二人在主观上仅可能认识到曾令浩的死亡后果,而非确信。与间接故意的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不同,本案二被告人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认为曾令浩发生死亡后果的可能性不大,也一直相信医生能够将桂圆核拿出,并将成功救治被害人。因此,不能认定二被告人放任曾令浩死亡的后果,而仅仅是对客观情况的估计过于自信,未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
本案案号:2011江法刑初字第955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王庆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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