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朱祥祥袭警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明知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已将身体探入驾驶室车窗内,仍突然加速从狭窄空间内冲撞逃离,导致警察遭受撞击、挤压,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形,应以袭警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
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的罪名。为了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设置了升档处罚情节,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实生活中,警察在路面设卡检查时,因犯罪分子开车冲卡遭受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有直接开车撞击值勤警察的情形,也有在警察将身体探入车内意图控制驾驶人员和车辆时,驾驶人员强行加速逃跑,导致警察遭受撞击、挤压的情形。前一种情形显然属于该罪的升档处罚情节,而后一种情形则需要根据行为样态、周边环境、危险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系因酒驾被查处,在警察将身体探入驾驶室车窗内进行控制时,被告人突然加速从仅能勉强容纳一辆汽车通过的狭窄空间内冲撞逃离,虽然并非径直撞向警察,但必然导致警察遭受一旁障碍物的撞击、挤压,其主观上应当明知该行为会危及警察人身安全。根据被告人驾车的速度、撞击的情况等具体因素考量,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且客观上也导致两名警察因撞击、挤压构成轻伤、轻微伤,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为袭警罪升档处罚情节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思路,有利于依法打击暴力袭警行为,对类案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公诉机关: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祥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祥祥犯袭警罪、危险驾驶罪,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朱祥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遇执勤民警检查,拒不接受检查,加速逃离现场,被执勤民警吴某某带领辅警徐某某等人利用警车、锥桶设卡截停。朱祥祥仍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在吴某某、徐某某等人将身体探入车内试图控制车辆的过程中,驾车强行从设卡警车尾部空隙处加速逃离现场,致吴某某、徐某某被拖拽撞击警车尾部,并受伤倒地。经鉴定,吴某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徐某某头顶肿胀;被告人朱祥祥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被告人朱祥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祥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袭警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祥祥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朱祥祥的行为未严重危及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朱祥祥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朱祥祥酒后、无证驾驶苏M××××6小型客车,沿靖江市车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江路交叉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查酒驾,为逃避检查,绕道逃离现场后,沿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江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利用警车、反光锥桶设置障碍截停。被告人朱祥祥在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拒不下车,见民警吴某某和辅警徐某某等多人上前围堵车辆阻止其逃离,仍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并倒车欲逃离现场,在吴某某、徐某某等人将身体探入驾驶室、试图控制车辆的过程中,被告人强行驾车从拦截警车尾部与路牙之间的狭窄空隙处加速逃离现场,致吴某某、徐某某被车辆拖拽后撞击拦截警车的尾部,遭两车挤压后倒地,吴某某多根肋骨骨折,左肘、左小腿受伤,徐某某头顶肿胀、右肘擦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左侧第3至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肘、左小腿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次日1时50分,被告人朱祥祥被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
被告人朱祥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该规定,袭警行为根据暴力程度的不同区分为两个档次,并配置轻重有别的两个幅度刑期,即基本犯的刑期和加重犯的刑期。辩护人认为,朱祥祥的行为符合基本犯的构成,不符合加重犯的构成,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符合加重犯的构成,应予以严惩。法院认为,应当支持公诉机关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犯罪的情节类型应基于法律规定的通常理解和实质把握。为了有效界分袭警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立法上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详细的描述,一方面对行为方式加以列举,揭示了三种常见行为类型,即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撞击,并用“等”表明不排除其他相当的手段;另一方面从行为危害性角度加以限定,即此类行为需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两个方面互为表里,缺一不可。从上述两个方面考察,本案中,朱祥祥具有加重处罚情节。
首先,从行为方式的角度,朱祥祥的行为与驾驶机动车撞击的行为具有相当性。与开车直接撞击人民警察实施暴力不同,朱祥祥系在警察吴某某、辅警徐某某二人将身体探入其驾驶室车窗内进行控制时,突然加速从勉强容纳一辆汽车通过的狭窄空间内冲撞逃离的,该行为虽非径直撞向警察,但会直接导致警察遭受旁边障碍物的撞击。监控视频亦反映,朱祥祥在强行通过时,吴某某、徐某某被作为路障的车辆直接挤压、摔倒在地,故该利用障碍物撞击的行为与直接撞击行为本质相同,危害后果相当。
其次,朱祥祥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严重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判断行为暴力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需要重点考察行为的方式和具体环境下的潜在危险程度。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本已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在遇到检查时,强行闯卡,对警察人身安全的威胁急剧增加,更为严重的是,朱祥祥在加速逃跑时,先是将吴某某、徐某某挂在车辆一侧拖拽,继而与路障车辆挤压撞击,行为具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极端危险性,与作为基本犯的暴力行为存在危害程度上的本质差别。本案中,吴某某、徐某某被撞击致全身多处受伤,其中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故综合朱祥祥驾车的速度、现场环境和潜在的危险等多重因素,依法应认定该行为具有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性质。
二、朱祥祥的行为认定为加重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袭警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立法机关将暴力袭警的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是因为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保护人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且身处打击违法犯罪第一线,工作环境相对复杂,面临的人身危险性更大,原先的妨害公务罪不能体现罪刑相当原则,不足以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和打击。因此,新增的袭警罪调整了犯罪构成的内容,设立了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常见的几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配置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期。“严重危及”的立法用语表明,这一情节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伤害,也不影响加重情节的适用。如此理解,才能实现对暴力袭警中的高度危险行为严厉惩治的立法意图,若以实际后果作为适用条件,行为人将面临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更为严重的犯罪指控,本款规定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辩护人所提“朱祥祥的行为未严重危及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的观点,属于对加重情节的错误理解,与案件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三、对朱祥祥的行为予以严惩是弘扬敬畏法律、尊崇公德的必然要求。酒驾系长期以来危害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交警深夜设卡,严查酒驾,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尤其是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必要举措,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欢迎。街头执勤的人民警察,不仅要经受酷暑严寒等恶劣天气的考验,而且要有随时面对各种风险伤害的牺牲精神,他们的执法行为得到了全社会的尊重、支持与配合,但仍有极少数犯罪分子心存侥幸,暴力抗法,给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带来不应有的风险和挑战。其中尤以驾车冲撞危害为甚,常常会导致人民警察严重伤害或死亡的结果。从本案的现场监控视频来看,朱祥祥加速逃跑,完全漠视警察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犯罪意图坚决,主观恶性颇深。违反法律后,能否知过改过,考验着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品行修为;冲动任性,不仅于事无补,还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最终落得加重处罚的结果。通过本案也向社会呼吁,在认真学习宪法法律的同时,养成践行法律的良好习惯,给予人民警察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没有他们的付出和坚守,就没有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每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建设者,也是分享者、受益者,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才有更加和谐、美丽、文明的社会环境。
综上,被告人朱祥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暴力手段已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朱祥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朱祥祥犯有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朱祥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朱祥祥曾因盗窃、危险驾驶受过刑事处罚,故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苏128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祥祥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吴阳晨、徐旭东、朱彦霖
报送人:周军生、陈蓉蓉、吴阳晨
审稿人:戴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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