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4】方悦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摘要]
堵门喷漆、半夜砸窗、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犯罪组织以“合法公司”为掩盖,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结合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当地小额贷款领域形成重大影响,对借款人及其亲属、周围群众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第4条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 “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点评]
“套路贷”是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且往往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打击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套路贷”涉黑犯罪案件。以方悦为首的犯罪组织着眼于通过“套路贷”攫取高额经济利益,成立公司以取代传统的“帮会”,并以“合法公司”作为外衣,以公司下设的各个部门取代“堂口”,以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取代“生活费”,甚至重视对组织成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以便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具体实施犯罪活动时,行为人通过让被害人出具书面材料、拍照、拍摄视频等各种方式,以掩盖行为的非法性,使犯罪行为极具隐蔽性、欺骗性、模糊性。案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无锡市市中心繁华地段,组织成员众多、资金雄厚,在无锡市区、江阴、宜兴等地肆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软暴力”是案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行为手段,他们通过堵门喷漆、半夜砸窗、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一系列“软暴力”行为,结合殴打、体罚、拘禁等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对借款人及其亲属、周围群众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使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方悦、徐前真等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判处相应刑罚,向社会传达了司法机关依法重拳打击“套路贷”涉黑犯罪的决心,有效震慑了“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对于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
被告单位:无锡市乾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23—4310。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被告单位无锡市乾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宏公司)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方悦、徐前真系合法投资并经营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不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对当地的小额贷款行业形成垄断、控制,也没有欺压、残害群众。
被告人廖本波等8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各被告人均系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依照公司的指派从事信息核对、债务催讨等工作,不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5年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方悦在他人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其间,被告人方悦发现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易操作、获利丰厚,而自身因业绩出众也在公司颇有地位,遂萌生了自己开公司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方悦找到开办乾宏公司从事电销信贷业务的被告人徐前真,商议在乾宏公司内部增设零用贷部,专门向私人发放小额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徐前真予以同意。2016年2月前后,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开始共同经营乾宏公司,公司在原有的信贷部外增设零用贷部。零用贷部下设风控部、业务部、会计部、贷后部,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共同投资,经营零用贷业务,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并约定利润均分。被告人方悦出资50万元并负责零用贷部各部门的人员招聘、工作安排、业务开展和利润分配;被告人徐前真出资150万元、通过其银行账户发放贷款,在其负责的信贷业务中将不符合信贷条件无法从银行等正规渠道取得贷款的借款人介绍至零用贷部办理借款业务,并利用其在无锡市的人脉关系为零用贷部的运营提供方便。在公司违法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方悦等人又在零用贷的基础上发展出还款模式多样的打卡、空放等小额贷款业务。
被告人方悦、徐前真等人从事的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超越了公司“贸易咨询服务、技术开发、自有资产对外投资”等经营范围,以借款零门槛、快速放款、无抵押、低利率为诱饵,通过中介介绍、拨打电话等方式面向无锡、江阴、宜兴范围的不特定的个人违法推销私人小额借款,在办理借款手续时要求借款人除按照申请借款金额签订借款协议(俗称低条)外,还要签订一套远高于借款金额的借据、收据(俗称高条,一般为低条金额的2倍)、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写明租赁借款人的房屋、租金已预付、屋内无贵重物品、可以任何方式自行开锁入户并转租等)以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和承诺书等(规定违约金及借款人承诺不能向联盟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借款等内容),称“这些手续只是为了防止客户违约”“公司只是需要还款保障”“按照规定,不签字就不能放贷”等,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诱骗借款人签下上述材料,并让借款人持身份证、高条及与高条金额对应的现金进行拍照,拍照后该现金需归还公司,上述手续只签一份,留存于公司,客户手中并无任何借款手续。借款人签署上述材料后,公司还以中介费、保证金、上门审核费等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在扣除上述约为申请借款金额30%的费用后,才将剩余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经徐前真的银行账户发放给借款人。在借款人分期还款过程中,被告人方悦等人设置了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以“借款人向联盟外其他公司借钱即系违约”“借款人在联盟内的一家违约即系在多家公司的借款均违约”“借款人逾期,担保人自己的借款即亦违约”等为由,单方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称“以往分期所归还的本息均清零,应按照高条金额重新归还借款”,指使公司贷后部催讨人员持高条、房屋租赁合同等,至借款人住处、公司等地,采用贴身跟随、强行带走并拘禁、殴打、恐吓、威胁、强行入住、喷漆、堵门锁、滋扰、纠缠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法,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要钱财。
2016年2月前后,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共同经营乾宏公司零用贷部,方悦纠集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岳一超等人(均另案处理)加入公司,并安排方阳阳、岳一超等人成立贷后组专门负责上门审核和催讨,后又陆续招募廖本波等人加入贷后部扩充公司催讨实力,逐步形成了以方悦、徐前真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11月,被告人方悦为了引诱借款人多次借款平账以增大违约概率、扩大乾宏公司在本地小额贷款领域的影响力、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在与被告人徐前真协商后,二人又共同投资成立了无锡海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嘉公司),套用乾宏公司零用贷业务的经营模式,并安排乾宏公司贷后部负责海嘉公司的贷后催讨工作。其后,被告人方悦、徐前真所经营的乾宏公司、海嘉公司的贷后催讨人员在听从公司的安排向借款人及其亲属催讨非法债务时,实施了多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殴打、恐吓、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被告人陈奇、陈宝红、秦文春、单有君、方志明、王国启陆续被招募进公司贷后部,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
方明喜、方修东、方阳阳原系乾宏公司业务员,为了牟取高额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于2016年年底至2017年2月,分别投资成立了无锡市万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无锡乾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富公司)、无锡乾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友公司)。前述“乾”字头公司均套用乾宏公司零用贷业务的经营模式,仿照乾宏公司在公司内成立了审核部、业务部、会计部,在同乡、好友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公司贷后部,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上门催讨非法债务。在公司非法经营过程中,万友公司、乾富公司、乾友公司的贷后催讨人员逐步加入以被告人方悦、徐前真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又套用乾宏公司、海嘉公司的零用贷业务经营模式陆续在无锡地区投资成立了乾府公司、乾多多公司,以进一步扩大“乾”字头公司在小额贷款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方悦安排岳一超等人负责乾府、乾多多公司贷款审核等业务,招募并安排岳翠玖、牛绪永、单宝君、蔡祥雷、王守影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乾府公司、乾多多公司的贷后催讨工作,并陆续实施了多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肆意殴打他人、纠缠、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
该犯罪组织从成立之初即设立严明的等级制度、规定严厉的组织纪律,并通过不断传授犯罪方法来提升组织犯罪能力、逃避法律打击。该组织内设立专门负责非法催讨的贷后部,贷后部设小组长,并通过微信群对贷后部人员的催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要求催讨人员将喷漆、堵门锁的催讨照片和催讨视频发到微信群中汇报工作。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商议制定专门的“贷后管理十个严禁”“保密承诺书”等公司规章制度,以缴纳押金等方式来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该犯罪组织还规定了“一人一地看管时间不超过24小时”“轮流、换地看管”“把人看跑了,负责看管的人要承担债务”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公司贷后部催讨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人徐前真还利用其人脉关系,出面找关系、向派出所承办民警打招呼。
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告人方悦、徐前真与方阳阳、方修东、方明喜等人以同乡亲情、资源共享、合作催讨为纽带,以乾宏、海嘉、乾友、乾富、万友、乾府、乾多多等“乾”字头公司的经济实体为依托,相互信任、相互支持、抱团壮大,结成联盟公司,方悦在组织内被称为“方大大”,对组织的管理规则、行动模式有权直接决定和领导,并通过召集“乾”字头公司老板之间的领导层级会议来确定组织内的“游戏规则”。2017年7月,方悦细化组织内共同催讨的规则,强化“乾”字头公司的联盟关系,各公司催讨人员之间也通过专门的微信群交流客户信息、催讨情况来密切彼此的关系,在共同催讨时协作配合,实施了多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扩大了“乾”字头公司在无锡地区小额贷款行业内的影响力。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呈分枝状网络化结构,以被告人方悦、徐前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廖本波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等人为一般参加者。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乾”字头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违法向无锡、江阴、宜兴地区的不特定个人发放贷款,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来逼要高额虚增债务,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在无锡市市中心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据点,以每月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底薪加催讨提成的高额待遇豢养专业催讨人员,并为催讨人员配备汽车、喷漆罐、强力胶水、伸缩棍、高音喇叭等犯罪工具。组织获取非法收益后继续用于违法发放贷款、招录新成员加入组织从事违法催讨,以进一步提升组织犯罪能力、扩大组织影响力。在各公司成立及非法经营期间,被告人徐前真、方悦等人累计出资共计630余万元,非法放贷3300余人次共计3100余万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披上“信息咨询”“投资”的合法外衣,超越公司经营范围违法发放贷款,通过借款协议、借据、收据、房屋租赁合同、信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承诺书等手续合法化放贷行为,使借款人一步步走入虚增债务的套路中。2016年至2017年,该组织成员在无锡、江阴、宜兴等地,为催讨非法债务,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并肆意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纠缠借款人及其家属,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无锡市市中心繁华地段,组织成员众多、资金雄厚,在无锡、江阴、宜兴等地肆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亲属及周围邻居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使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在持续性时间段内严重破坏了无锡、江阴、宜兴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小额贷款金融领域的健康经济秩序,在各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利用乾宏、海嘉、乾府等公司非法经营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作为公司贷后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安排,伙同乾友、乾富、万友等公司催讨人员,将被害人强行带走后看管在酒店房间、公司办公室等地,采用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法向被害人逼要非法债务。其中,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均涉案7起,被告人廖本波涉案6起,被告人陈宝红、李国辉均涉案3起,被告人单有君、秦文春、王国启均涉案1起。
(三)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利用乾宏、海嘉、乾府等公司非法经营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作为公司贷后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安排,伙同乾友、乾富、万友等公司催讨人员,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滋扰等手法,持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的高条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逼要非法债务,从被害人及其亲属处索得钱款。其中,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均涉案10起,涉案金额共计1176000余元;被告人廖本波涉案4起,涉案金额共计398900余元;被告人陈宝红涉案4起,涉案金额共计291000余元;被告人单有君、方志明均涉案3起,涉案金额共计247128余元;被告人陈奇、李国辉均涉案2起,涉案金额共计263900余元;被告人秦文春涉案1起,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告人王国启涉案2起,涉案金额共计235900余元。
(四)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在经营乾宏、海嘉、乾府等公司期间,违法向个人放贷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其间,被告人廖本波、陈宝红、方志明作为公司贷后组人员,根据公司的安排,伙同乾友、万友等公司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汽车堵厂门等手法向被害人催讨非法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生产经营,并致一名被害人受伤;同时,方志明等人采用喷漆、堵门锁等方式多次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五)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前真在经营乾宏公司期间,为了拓展公司电销借贷业务,先后以索要、购买、交换等方式从路某、何某、彭某、荣某、金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交由公司业务员拨打电话推销公司借贷产品,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1000余条。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方悦、徐前真为了称霸一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以方悦、徐前真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有较为明确分工和组织纪律,通过违法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各被告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参与其中,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而获利,应根据各自的实际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被告人方悦、徐前真经合谋,共同成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共同制定组织纪律、管理组织成员、均分非法获利,方悦、徐前真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成立后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本波等人在组织内安排其他成员实施违法催讨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实施了多起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均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系该组织的其他参加者。
被告人方悦、徐前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系主犯,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廖本波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均系其他参加者,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犯罪行为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苏020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方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前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十三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单位乾宏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方悦、徐前真、王国启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方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意见是:(1)原审认定上诉人方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定性错误,方悦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上诉人方悦与徐前真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原审判决对二人量刑存在较大差距,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徐前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意见是:(1)原审认定上诉人徐前真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定性错误,徐前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原审判决认定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上诉人徐前真均未实际参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国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意见是:上诉人王国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参加者,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方悦、徐前真、王国启,原审被告人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的行为确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上诉人方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上诉人方悦、徐前真为了称霸一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多人,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以方悦、徐前真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有较为明确分工和组织纪律,通过违法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故应当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方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上诉人方悦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组织成立后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方悦、徐前真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但二人对于组织的管理、控制方面以及对各项具体犯罪的介入程度仍存在一定的差别,原审法院据此对二人在量刑上有所区别,所处刑罚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徐前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上诉人徐前真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与上诉人方悦共同出资合作经营乾宏公司的零用贷部开展违法放贷业务,后逐步发展成立多家公司专门从事套路贷违法活动,并在贷后催讨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有较为明确分工和组织纪律,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徐前真与方悦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约定利润均分,二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均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者。(2)上诉人徐前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成立后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上诉人王国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上诉人王国启系乾宏公司的催讨人员,根据公司负责人下发的催讨任务进行债务的催讨,其参与敲诈勒索薛某、非法拘禁郁某、寻衅滋事王某的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予以证明,又能得到方悦、徐前真、廖本波、李国辉、王国启等人供述以及被害人薛某、郁某、王某陈述的印证,足以认定。(2)原审法院根据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各项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具体犯罪中系从犯,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所处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苏02刑终70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报送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赵晓燕、林 琳、王 铁
二审合议庭成员:孙 炜、韩 锋、蒋 璟
报送人:黄 辛、林琳
审稿人:戴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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