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9】龚品文、刘海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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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9】龚品文、刘海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摘要]
  1.犯罪组织以“占股分利”模式纠合组织成员,并以“股权”比例分配犯罪收益,划分层级结构,形成具有一定规模,人员基本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犯罪组织的行为人以暴力手段为依托,同时长期采用跟踪滋扰、纠缠挑衅、侮辱诽谤、贴报喷字等“软暴力”手段,足以使被害人和有关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 “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恶势力是专项斗争的重点之一。“软暴力”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如本案中被告人采用的跟踪滋扰、纠缠挑衅、侮辱诽谤、贴报喷字等手段。由于“软暴力”行为的特殊性,面对“软暴力”行为引发的纠纷,以往大多通过民事调解途径解决。而如今“软暴力”的方式、手段日趋多样,行为后果也日趋严重,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心理恐慌和精神压迫已丝毫不逊于传统暴力手段。从本案来看,单纯实施“软暴力”已在常熟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最终对被告人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对打击非法放贷、暴力讨债乱象,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总体治安状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平安江苏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运、陈春雷、崔海华、梁立志。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运、陈春雷、崔海华、梁立志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以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在常熟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4年7月起,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组织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于2015年4月实施了首次有组织犯罪。2016年下半年、2017年8月梁立志、崔海华加入。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被告人龚品文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海涛为该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崔海华、梁立志等人为一般成员。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龚品文、刘海涛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受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的指派开设赌场谋取利益,并在赌场内抽取庄风款、放水、记账,按照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的指派为讨债而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崔海华、梁立志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为规避侦查,强化管理,维护自身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红钱按比例分配”“放贷本息如实上报,不得做手脚”等不成文的规约,对成员的行动进行约束。在借款时使用同伙名义,资金出借时留下痕迹,讨债时规避法律。建立奖惩制度,讨债积极者予以夸奖,讨债不积极者予以训斥。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违法手段聚敛资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其中,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金额仅查实的就达人民币300余万元。另外,在上述被告人处搜查到放贷借条金额高达人民币4000余万元,资金流水人民币上亿元。对非法手段聚敛的财产进行分配;对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支出,如购买GPS等装备,因讨债被砸坏汽车玻璃以及被刑事拘留后聘请律师的费用按照比例分担。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讨债过程中通过安装GPS定位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非法获取利益长期实施跟踪滋扰、纠缠挑衅、侮辱诽谤、贴报喷字等“软暴力”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在常熟市原虞山镇、碧溪街道、东南街道、古里镇、辛庄镇、梅李镇、沙家浜镇、海虞镇、支塘镇、尚湖镇及周边地区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致使17名被害人不敢报案、7人有家不能回、2户变卖房产、2人罹患抑郁症。
  二、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壮大过程及正式成立后实施的犯罪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以寻求建立稳定犯罪组织,谋取高额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实施了非法放贷、“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
  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伙同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运、陈春雷于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多次伙同他人在常熟市海虞镇、辛庄镇等地开设赌场,仅查实的非法获利就达人民币300.7万元。
  (二)寻衅滋事
  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维系组织经营活动,2014年至2018年,伙同其他被告人,在常熟市原虞山镇、梅李镇、辛庄镇等多地,发放年息84%-360%的高利贷,并为讨取所谓“利息”,有组织地采用拦截、辱骂、任意损坏财物等方式滋事56起120余次。
  (三)非法拘禁
  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于2015年至2016年,伙同被告人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运、陈春雷,在常熟市多地非法拘禁他人10次。
  (四)强迫交易
  2013年3月,被告人龚品文向胡某出借资金,张某担保,为索要高利贷本金及利息,被告人龚品文强迫被害人张某至其朋友家提供家政服务长达一年有余,被告人龚品文从中获取人民币25500元。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海涛、王海东向陈某出借资金人民币3万元,陶某担保,在多次滋事后,被告人王海东、刘海涛强迫陶某至自己家中提供家政服务共计80余次。
  (五)敲诈勒索
  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海涛、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实施敲诈勒索3次,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5.83万元。
  (六)窝藏
  2014年12月1日,刘纲(已判决)伙同他人在常熟市谢王路持械聚众斗殴,常熟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中旬,被告人龚品文明知刘纲涉嫌刑事犯罪,仍让刘纲住在其位于常熟老街尚贤坊的家中数日,帮助其隐匿。
  三、被告人个人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
  2017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德运陪同他人至常熟市沙家浜镇湖强蟹业讨债时与周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被告人王德运遂纠集十余人携带器械至湖强蟹业准备斗殴。被告人梁立志获悉后,赶至湖强蟹业,伙同王德运等人持砍刀至店内找周某等人斗殴,因周某等人逃避而未得逞。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以被告人龚品文为首的犯罪集团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审查其是否符合四个方面的特征。
  1.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龚品文团伙成员较多,有一定的规模;组成人员基本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层次分明。龚品文是组织者、领导者,刘海涛是领导者,龚品文地位最高,刘海涛次之,二人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起决策、指挥、管理作用;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运、陈春雷5人是骨干成员,从龚品文、刘海涛处接受任务并指挥和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犯罪活动,形成了具有等级的层次关系。龚品文、刘海涛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陈春雷、王德运作为骨干成员,主要负责为组织的赌场及高利贷经营记账,保管相应的账本、借贷文书、汽车、金器等抵押物,购买、提供喷漆罐、GPS定位器等作案工具,帮该组织拉拢高利贷客户,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在客户无力承担巨额利息、无力清偿债务时带领崔海华、梁立志等一般成员,实施一系列的“软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龚品文团伙采取占股分利的管理形式,并有不成文的组织规约,对成员的行动进行约束。在借款时使用同伙名义,资金出借时留下痕迹,讨债时规避法律,建立奖惩制度。由此,可以认为,以龚品文为首的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客观而言,该犯罪组织对内管理采用的是较为原始粗放的方式,缺乏系统的纪律规约,主要依靠的还是核心成员的个人声威和威慑力。但从实际效果看,该组织的这一套内部规则是行之有效的,通过占股分利的方式鼓励了积极性,防止了内部纷争,发挥了内部成员为组织效力的作用,与明文的纪律规约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2.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一般犯罪集团的明显特征。获利之后是否用于支持组织的生存、发展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重要参考指标。龚品文团伙长期通过有组织地开设赌场抽取庄风款,非法高利放贷、“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聚敛大量钱财,用违法所得扩大赌场放贷金额,用赌场获利部分继续从事高利贷违法活动,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所获经济利益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等人对通过非法手段聚敛的财产进行分配,后继续用于开设赌场、放贷,维系和强化组织生存发展;对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支出按照比例分担。
  3.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暴力性特征,除通常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外,还会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或以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形式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龚品文等人为争取、维护组织及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既有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参与、实施的违法的活动,也有由组织成员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授意或指使的违法犯罪活动。
  4.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度和影响力,二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最重要特征,其产生的“重大影响”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不能得以运行,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被告人龚品文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来看,其一系列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活动已经不再是社会闲散人员之间的争强斗狠,而是在龚品文、刘海涛等人的指使下,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威慑群众,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从而确定其非法影响力,获得经济利益,致17名被害人不敢报案、7人有家不能回、2户变卖房产、2人罹患抑郁症,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在一定区域内的多名群众合法权利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活,破坏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他人和企业均造成了严重影响。
  该组织已经形成了“以黑养黑”的组织运作模式,这一模式使该组织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龚品文团伙虽然未发现“保护伞”,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和不安全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就危害性特征来说,不能仅根据一个或数个孤立事实来认定,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事实来反映。因为“软暴力”犯罪通常不是实施一次就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其单个的行为通常因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后果不严重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不能认定为犯罪,此时必须综合多次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这种“重大影响”是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的、一时的。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数量、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视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所造成的轰动效应,不能简单地以当地普通群众不知晓、非法控制不明显等,认为其危害性不严重。从本案非法放贷“软暴力”讨债造成的被害人及其家庭、单位所受的具体影响和周边群众的切身感受等情况来看,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对被告人、辩护人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崔海华、梁立志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运、陈春雷、崔海华、梁立志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实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海波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崔海华、梁立志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海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运、陈春雷、崔海华、梁立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运、梁立志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海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品文、王德运有前科,刘海涛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苏0581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品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构成的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刑罚;认定被告人刘海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构成的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刑罚;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龚品文、刘海涛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主要理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就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与评判,二审时相关上诉人和辩护人围绕黑社会组织犯罪所具备的以上四个特征提出了认定证据不足的意见,结合检察员出庭所提意见,现补充评判如下:
  1.关于组织特征。一是该犯罪组织的成长轨迹明确,多名证人和上诉人都证实了该组织在常熟发展壮大的过程。龚品文与刘海涛系老乡,二人于2007年左右先后至常熟,先是打工,后龚品文从少量资金起步,与刘海涛等人合作开设赌场并放高利贷,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后其他组织成员相继加入,参股放贷。在高利放贷过程中,因互相占股分利,组织成员利益相互交织,关系日趋紧密,架构不断成熟,并最终形成了以龚品文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海涛为领导者,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马海波、赵杰为积极参加者,崔海华、梁立志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二是该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组织意图明确,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和高利放贷聚敛非法财富,在讨债过程中,以滋扰纠缠、打砸恐吓、出场摆势、言语威胁、围堵拦截等“软暴力”方式为惯常行为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目的是实现非法债权,意图最大限度攫取经济利益。由于组织成员系互相占股出资及分利,故无论组织中哪些成员前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相关非法利益的实现均惠及全体出资的组织成员,符合组织利益及组织意图,为组织不断扩大非法放贷规模,增强犯罪能力等进一步发展提供基础,创造条件。三是该犯罪组织的层级结构明确,该组织以龚品文、刘海涛为基础,龚品文吸收发展马海波、赵杰,刘海涛吸收发展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形成二元层级关系,各上诉人对所谓“替谁帮忙、找谁商量”均有明确认识。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以共同开设赌场并非法放贷为标志,两股势力由合作进而汇流,互相占股出资放贷,共同违法犯罪讨债,后期又吸收崔海华、梁立志加入,形成三元层级结构。在组织架构中,首要分子较为明显,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员规模逐渐增大,且本案后续所涉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犯罪均是由这些组织成员所为。四是该犯罪组织的行为规则明确,组织成员均接受并认同出资后按比例记公账分利、讨债时替组织出头等行为规则。这些规则不仅有组织成员供述,也与组织的实际运作模式和实际违法犯罪活动情况相吻合,相关行事规则为纠合组织成员,形成共同利益,保持组织正常运转起到重要作用。综上,一审认定该组织有一定规模,人员基本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层次分明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经济特征。一是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快速聚敛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为基础和资金来源,通过大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非法债权实现,大量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其中,开设赌场并实施放贷部分,仅有据可查的非法获利金额就达人民币300余万元,且大部分被继续用于非法放贷。在案查获的部分放贷单据显示该组织放贷规模已达4000余万元,查实银行资金流水已过亿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二是该犯罪组织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首先,该组织获得的经济利益有部分用于支持为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购买GPS、喷漆罐等,这些资金来源于组织成员的非法收益,支出用途系为实施组织所惯常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根本目的是不断扩大组织收益,攫取经济利益。因此,相关非法收益的支出符合组织利益。其次,该组织经济利益的获取过程也是强化组织架构的过程。由于组织成员共同出资放贷,共同占股,因此相互之间已结成利益共同体,为组织和他人讨债的过程也是实现个人收益的过程,个人获利的金额大小与组织的犯罪能力密切相关,经济实力的积攒过程也是该组织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因此,该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且经济实力的增长又为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与保障,符合“以黑养黑”特征。综上,一审认定该组织聚敛大量钱财,又继续用于维系和强化组织生存发展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3.关于行为特征。经一审法院查明,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行为系相关组织成员为确立强势地位、实现非法债权、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按照组织惯常的行为模式与手段实施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符合组织利益,体现组织意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明显。综上,一审认定该组织为争取、维护组织及组织成员的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多次不同种类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4.关于危害性特征。在案证据证实,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社会秩序层面上,该犯罪组织长期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波及常熟多个街道,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部分被害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破坏,给部分被害人所在机关学校的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带来严重冲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冲击治安秩序,严重降低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影响十分恶劣。在管理秩序层面上,该犯罪组织通过法律咨询学习,刻意逃避公安机关的管理、整治和打击;通过在派出所、看守所等处的造势行为,降低司法机关公信力,变相给群众施加心理压力,破坏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在社会影响层面上,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致使多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从在案证据证实的群众切身感受看,群众普遍感觉心里恐慌,安全感下降;群众普遍要求进行整治,提升幸福感。综上,一审认定该组织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一审认定该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龚品文、刘海涛在位阶上属第一层级,龚品文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海涛系该组织的领导者,均应按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定罪处罚;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运、陈春雷作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崔海华、梁立志作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上诉人关于未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综合分析、评判全案相关争议问题的基础上,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苏05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报送单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庾 晨、吴向阳、沈青妹
  二审合议庭成员:李秀康、沈 丽、王 江
  报送人:李秀康
  审稿人:宋大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