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王从华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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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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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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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公告》(国家卫健委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面临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也是对国家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国家在第一时间将新冠肺炎划入“准甲类传染病”范畴,不仅为及时迅速有效控制疫情明确了依据,也激活了在司法实务中极少适用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人民法院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依法惩治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精准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相关罪名并加以适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本轮疫情防控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彰显了我国防控疫情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标志着在防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刑事法治水平的进步,为相关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本案是疫情防控攻坚阶段江苏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的突出代表,对于及时有效维护地方防疫秩序、巩固防疫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从华,男,住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从华从湖北武汉返回淮安,先后于18日、19日两次进入淮安区浅深休闲酒店洗浴、住宿。同年1月25日,王从华前往淮安区淮城医院、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告人王从华被确诊和收治隔离治疗期间,相关防疫工作人员询问其回淮接触史、活动史,其均未如实告知两次长时间进入浅深休闲酒店洗浴、住宿的情况。直至
2020年2月3日,公安机关再次询问王从华本人,最终确认王从华曾两次到浅深休闲酒店活动,王从华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查清其密切接触者及活动场所,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造成几百人被采取医学隔离观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从华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考虑到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从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王从华没有隐瞒活动轨迹的主观故意。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从华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返回淮安市淮安区,1月18日0时许进入淮安区浅深休闲酒店洗浴,上午7时许离开。2020年1月
19日,王从华出现乏力、头痛症状,当日20时许,其再次进入浅深休闲酒店洗浴,1月
20日上午8时许离开。1月21日下午14时许,王从华又进入淮安区御景城浴室洗浴,当日18时许离开。
2020年1月25日上午,王从华感觉自己病情加重,遂驾车前往淮安区淮城医院就诊,后于上午9时30分许被120救护车送至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1月26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020年2月17日,王从华治愈出院。
2020年1月25日晚,在被告人王从华被隔离治疗后,淮安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个案调查表对王从华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王从华的基本信息、诊治信息、感染来源信息和其回淮后的接触史等,王从华依要求告知了相关信息和12名密切接触者,但未告知其在浅深休闲酒店洗浴的信息。1月30日,淮安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通过电话再次询问其回淮后的接触史,并明确询问其活动轨迹,其仅承认到过御景城浴室洗浴,但仍未向防疫人员如实告知自己曾两次长时间进入浅深休闲酒店洗浴这一事实。2020年2月3日,经过调查研判后,疫控中,O_-E作人员再次询问王从华,最终确认王从华曾两次到浅深休闲酒店的活动轨迹,淮安区防疫部门随即采取管控措施,摸排并隔离与浅深休闲酒店相关联的密切接触者。经统计,因王从华的隐瞒活动轨迹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共造成38人未被及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最终被采取医学隔离措施人数扩大至68人。
被告人王从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从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归案后供述与辩解,(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调查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密切接触者登记表,淮安区疾控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浅深休闲酒店有关联的淮安区新冠肺炎病例、被医学隔离人员名单,淮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冠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管控的文件,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王从华的病历材料、出院记录,涉案视听资料和电信通讯截图,王从华手机电子数据的检查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和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从华在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其隐瞒与之相关的活动轨迹,造成多人被隔离,产生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王从华的主观故意
王从华在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疫情防控人员对其进行调查并明确询问活动轨迹时,其即有义务告知防疫人员其全部的活动轨迹信息。经查,王从华从武汉回淮后,连续两天在浅深休闲酒店内洗浴,间隔一天后又再次到御景城浴室内洗浴。该三次行为均是洗浴活动,足以被王从华所记忆,且相比较御景城浴室,其在浅深休闲酒店洗浴系连续两天的重复行为,持续滞留时间亦更长。因此,王从华在告知御景城浴室这一活动轨迹时,却未如实告知防疫人员浅深休闲酒店的信息,表明其具有隐瞒的主观故意。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从华没有隐瞒故意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王从华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
2020年1月30日,疫情防控人员询问被告人王从华接触史,并明确询问其活动轨迹,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王从华故意隐瞒浅深休闲酒店的活动轨迹,系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
(三)关于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后果
经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认定,王从华在浅深休闲酒店洗浴导致本区酒店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聚集性传染疫情,最终有多人被感染、隔离,使本地区的防疫形势变得极为严峻。在此关键时期,疫情防控人员要求被告人告知自身活动轨迹,被告人却故意隐瞒,导致疫情防控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共造成38人未被及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最终被采取医学隔离措施人数扩大至68人,产生了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从华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从华归案后认罪、悔罪,结合其具体的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苏0803刑初9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从华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从华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庞志毅、江 超、杨 辉
报送人:姚益鑫、江 超
审稿人:戴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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