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唐修伟寻衅滋事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在医疗机构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包括两名医务人员在内的三名被害人构成轻微伤,扰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点评]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医务人员在医疗战线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是新时代的最荚逆行者。在此情况下,全社会更应当关心尊重医务人员,合力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安全的诊疗环境。本案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在医疗机构暴力伤医,不仅危害了医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医疗秩序,更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对于构建良性的医患关系以及巩固疫情防控防线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公诉机关: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修伟,男,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建湖县上冈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唐修伟酒后未戴口罩至卫生院探视其住院的父亲。进入卫生院大门时,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后再进入。后周某查房时发现被告人在正在输氧的病房内抽烟,予以制止,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唐修伟先是殴打周某,后又殴打上前劝阻的院长王某以及群众姚某和唐某,并拍打卫生院内停放的多辆车辆引擎盖。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唐修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修伟已赔偿被害人周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周某、王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修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修伟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修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唐修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唐修伟一贯表现较好,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2)唐修伟系酒后犯罪,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其主观恶性与有预谋性、一贯性的寻衅滋事案件相比较轻;
(3)唐修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应予从轻处罚;(4)唐修伟已赔偿被害人周某、姚某的损失,并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小,应从轻处罚;(5)唐修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唐修伟从宽处罚。
建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修伟酒后未戴口罩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视其住院的父亲。进入卫生院大门时,该院副院长、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后再进入。被告人唐修伟进入病房后,在正在输氧的病房内抽烟,周某查房时发现予以制止,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唐修伟殴打周某头面部及颈部,将周某眼镜打掉踩坏,拽掉军大衣毛领,后又先后殴打上前劝阻的院长王某以及群众姚某和唐某,拍打卫生院内停放的多辆车辆引擎盖。经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唐修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修伟已赔偿被害人周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建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修伟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修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修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修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
2020年2月18日作出(2020)苏09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唐修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建湖县人民法院
一审独任审判员:高 建
报送人:高 建、陈 佳
审稿人:戴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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