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陈帅帅等6人组织考试作弊、陈加林等37人代替考试案
[裁判摘要]
1.成人高考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人在成人高考中组织作弊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对其应综合案涉考试类型、组织作弊的手段、组织者身份、是否存在严重后果、获利数额等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合理确定刑罚。
2.行为人在成人高考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对于被动参与、替考次数少、获利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前述行为人仅代替他人考试一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点评]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是对国家公平公正考试制度的破坏,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对考试作弊的组织者应依法从严打击。在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既有替考者也有应考者的情况下,量刑时应注意区分。本案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部分涉案人员系仍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裁判“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在有力打击组织考试作弊者的同时,也对作用较小的替考者根据情节轻重免予刑事处罚或是不以犯罪论处,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判决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案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
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帅帅、朱飞飞、陈镇、朱黎霞、丁晔、林志、陈加林、周婷婷、戴威威、王武兰、宋云云、郑麒方、戚龙婷、张燕、王星星、唐鹏飞、朱智椿、顾青元、刘娅、刘华东、阚加玲、陈文娜、吴茂涛、董停停、朱文、季丽、宋某、李某、孔某、李某1、王某、王某1、王某2、李某3、姜某、徐某、吴某、李某2、林某、吉某、胡某、陈某、张某。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帅帅、朱飞飞、陈镇、朱黎霞、丁晔、林志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陈加林、周婷婷等37人犯代替考试罪,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0902刑初101号、(2017)苏0902刑初112号、(2017)苏0902刑初114号、(2017)苏0902刑初118号、(2017)苏0902刑初119号等五起案件予以受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中下旬,宋云云等人分别请朱黎霞、丁晔、陈镇、林志找人代替其参加2016年10月29日至30日的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后朱黎霞、丁晔、陈镇、林志找到被告人陈帅帅,请陈帅帅组织人员代替上述考生参加成人高考。被告人陈帅帅遂组织吴茂涛等人代替他人参加成人高考,陈帅帅还安排被告人朱飞飞帮助其分发、收集准考证、身份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帅帅等6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加林等37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帅帅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帅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帅帅系自首,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帅帅和朱飞飞之间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其他涉案人员应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陈文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文娜在代替考试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应认定为从犯;陈文娜系自首;陈文娜在代替考试期间中途停止替考,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陈文娜系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陈文娜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茂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茂涛系自首;吴茂涛系在校学生,表现良好,其实施代替考试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迫于生活;吴茂涛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中下旬,宋云云、郑麒方、戚龙婷请朱黎霞找人代替其参加2016年10月29日至30日的成人高考,唐鹏飞、王星星、张燕等通过丁晔找人代替其参加成人高考,陈加林通过李某、宋某请陈镇找人代替其参加成人高考,王武兰、周婷婷、戴威威请陈镇找人代替其参加成人高考,顾青元通过胡某请林志找人代替其成人高考,刘华东、朱智椿、刘娅、阚加玲请林志找人代替其参加成人高考。此后,朱黎霞、丁晔、陈镇、林志找到被告人陈帅帅,请托被告人陈帅帅组织人员代替上述考生参加成人高考,并将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交予陈帅帅。被告人陈帅帅通过在QQ群发布公告,以承诺支付“替考费”的方式,组织在校学生吴茂涛、陈文娜、董停停、季丽、姜某、李某1、李某2、王某、吴某、朱文、孔某、李某3、王某1、陈某、张某等人代替他人参加成人高考,陈帅帅还安排朱飞飞帮助其分发、收集准考证、身份证。
2016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A中学中校区63号考场15号座位代替被告人阚加玲参加英语科目考试被巡考老师发现,未能得逞。2016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季丽在B中学01号考场06号座位代替被告人刘华东参加英语科目考试被巡考老师发现,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陈帅帅、朱飞飞、陈镇、陈加林、周婷婷、戴威威、王武兰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黎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规劝被告人宋云云、郑麒方、戚龙婷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文娜、吴茂涛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晔、张燕、王星星、唐鹏飞、董停停、朱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志、朱智椿、顾青元、刘娅、阚加玲犯罪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季丽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林志归案后规劝被告人顾青元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华东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帅帅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被告人陈文娜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
上述事实,除被告人供述外,另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准考证、盐城市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考考务工作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在一审审理阶段,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孔某、李某1等17人代替考试的作案次数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人员代替考试罪的指控。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而成人高考是我国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录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称为教育部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历教育。因此,成人高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陈帅帅、朱飞飞、陈镇、朱黎霞、丁晔、林志等人在成人高考中组织作弊,属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云云、郑麒方、戚龙婷等人在成人高考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被告人吴茂涛、陈文娜等人在成人高考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
成人高考相较于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考试而言,在公众关注度、组织考试作弊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案组织考试作弊的被告人陈帅帅系应被告人宋云云、郑麒方、戚龙婷等15位考生所请,临时招募部分在校学生代替参加考试,系偶发行为,未形成严密固定的组织;本案未使用高科技作弊器材,使用的是较为原始的替考作弊方式;本案未谋求高额利润,非法获利较小;部分应考者因在考试前被发现而构成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应综合案涉考试类型、组织作弊的手段、组织者身份、是否存在严重后果、获利数额等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组织作弊的陈帅帅、朱飞飞、陈镇、朱黎霞、丁晔、林志等人合理确定刑罚。而对于代替考试罪中的替考者,相较于应考者而言,综合考虑其在校学生身份、被动参与、获利较小、偶发性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等因素,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替考者,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吴茂涛、陈文娜等人均系在校大学生,其通过QQ群报名参加替考只是为了获得少量报酬,主观上把代替他人考试作为一种社会兼职,犯罪手段简单,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对于其中仅参加一次替考的被告人孔某、李某1等人,在公诉机关提出撤诉后,考虑上述人员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撤回对上述人员的起诉。而对于参加替考超过一次的被告人吴茂涛、陈文娜等5人,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综上,被告人陈帅帅、朱飞飞、陈镇、朱黎霞、丁晔、林志、陈加林、周婷婷、戴威威、王武兰、宋云云、郑麒方、戚龙婷、陈文娜、吴茂涛、朱智椿、顾青元、刘娅、阚加玲、张燕、王星星、唐鹏飞、董停停、朱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华东、季丽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黎霞、林志规劝他人投案自首,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华东、阚加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刘华东、阚加玲均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8年5月3日分别判决、裁定如下:
一、被告人陈帅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被告人朱飞飞,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陈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朱黎霞,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五、被告人丁晔,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六、被告人林志,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七、被告人陈加林,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八、被告人周婷婷,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九、被告人王武兰,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十、被告人戴威威,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十一、被告人郑麒方,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二、被告人宋云云,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三、被告人戚龙婷,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四、被告人张燕,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五、被告人王星星,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六、被告人唐鹏飞,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七、被告人朱智椿,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八、被告人顾青元,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十九、被告人刘娅,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十、被告人刘华东,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十一、被告人阚加玲,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十二、被告人陈文娜,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三、被告人吴茂涛,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四、被告人董停停,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五、被告人朱文,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六、被告人季丽,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七、被告人陈帅帅退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陈文娜退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二十八、准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某、李某、孑L某、李某1、王某、胡某、陈某、张某、吴某、李某2、林某、吉某、王某1、王某2、李某3、姜某、徐某撤回起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镇、朱黎霞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陈镇、朱黎霞组织作弊所涉的考试类型、组织作弊的人次、组织作弊的手段、各自身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结合上诉人具有的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认定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报送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詹荣安、何露露、施玉志
陈进峰、陈宁怡、郑锦萍
陈进峰、陈宁怡、施玉志
孙 晟、陈宁怡、郑锦萍
孙 晟、陈宁怡、施玉志
二审合议庭成员:辛立林、孙 婕、姚海斌
报送人:陈 健、何露露、罗 真
审稿人:孙烁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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