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4】陈建新解除强制医疗案
【裁判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对于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围绕被强制医疗的人的病情、治疗康复情况、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否落实后续治疗保障、诊断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等内容进行审查,并通知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检察机关等各方到庭,全面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被强制医疗的人确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申请人:季彐英,女,1966年7月2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运桥村,系被申请人陈建新的妻子、法定代理人。
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男,1969年10月17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运桥村。
申请人季彐英以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经治疗后神志清醒,恢复良好,社会危害性已经消失为由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解除强制医疗。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于2014年3月2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将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交付南通市通州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强制医疗。经过治疗,申请人季彐英于2014年10月22日提出申请,称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缓解期,目前自知力大部分恢复,情感反应基本适切,意志行为正常,要求对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解除强制医疗。
2014年10月28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书面具函给治疗单位南通市通州区第二人民医院,要求其出具对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的诊断评估报告。南通市通州区第二人民医院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诊断评估报告,评估意见是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罹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目前处于缓解状态,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审理中,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当庭保证其愿意配合家人进行继续治疗,保证戒烟、戒酒,不再与他人发生纠纷;其家人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干部也愿意督促其继续治疗和戒烟、戒酒,确保其不再违法犯罪。
另查明,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于2013年11月22日即被送往南通市通州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均不持有异议:
1.书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刑医字第O00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证明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于2014年3月2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事实;
2.书证:南通市通州区第二人民医院于2014年10月17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缓解期,目前自知力大部分恢复,情感反应基本适切,意志行为正常的事实;
3.书证:南通市通州区第二人民医院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证明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的治疗单位南通市通州区第二人民医院经专家评估,认为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目前处于缓解状态,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事实;
4.未到庭证人陈妙江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所在村的村干部,其愿意督促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继续治疗和戒烟、戒酒,监督其不再违法犯罪的事实;
5.申请人季彐英的当庭陈述,证明其有能力对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进行监管,督促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继续治疗和戒烟、戒酒,监督其不再违法犯罪,若有不听可以向村干部进行报告的事实;
6.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的当庭陈述,证明其目前状态良好,精神疾病已经治疗后康复,其希望早点回家,保证配合家人继续治疗和戒烟、戒酒,保证不再违法犯罪的事实。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经过长达一年的治疗,目前其患有的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已处于缓解状态,经南通市通州区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评估,不需要对其继续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另从陈建新在庭审中的表现来看,其目前的精神状况与诊断评估报告的描述相符,结合其家人和户籍所在地村干部对其的监管态度,可以认定陈建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依法不需要对其继续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可以责令其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并将陈建新的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医疗机构报告,建立相关档案,做到及时跟踪、检查,药物、技术指导和支持,落实监管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肇事肇祸事件。对此,出庭检察员也无异议,故采纳申请人季彐英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通刑医字第0004号解除强制医疗决定:
一、对被强制医疗人陈建新解除强制医疗。
二、由申请人季彐英对被解除强制医疗人陈建新严加看管和医疗。
案例报送单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李振男、薛卫晶、施玉萍
报送人:杜开林、李梦龙
审稿人:吕娜、孙烁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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