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4】张爱忠通过网络贩卖试题答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
【裁判摘要】
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属绝密级国家秘密。所谓“启用之前”,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应指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因此.行为人在开考半小时后购买试题及答案并提供给正在考试的考生,应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爱忠,男,1982年2月11日生,住东台市时堰镇九龙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爱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爱忠为了非法获取“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加入名为“战斗群”的QQ群获取考试试题答案,并向网名“助手”的人购买试题答案。2013年9月14日、15日,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进行之际,被告人张爱忠将通过上述途径获取的试题答案,通过网易“轻微博”、考生QQ号码等渠道向考生李国伟、徐琛等人发布,用于作弊,并收取徐琛人民币10007.6元。被告人张爱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1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爱忠通过互联网推广,称能够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过程中提供试题答案。后与欲在该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李国伟、徐琛等人约定以每门考试人民币2500元左右的价格提供答案。
为非法获取该考试试题答案,被告人张爱忠加入名为“战斗群”的QQ群获取考试试题答案,并向网名“助手”的人购买试题答案。2013年9月14日、15日,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进行之际,被告人张爱忠于开考半小时后将通过上述途径获取的该试题答案,通过网易“轻微博”、考生QQ号码等渠道向考生李国伟、徐琛等人发布,用于考试作弊,共计收取徐琛人民币10007.6元。
经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比对确定,被告人张爱忠所发布的《建设工程经济》试题中,第1至59题(第31题除外)、第61至77题题干与2013年9月“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原题第1至59题(第31题除外)、第61至77题的题干内容一致,考题顺序一致,具有同一性;被告人张爱忠所发布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至70题、第76至85题、第91至100题的题干与2013年9月“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原题第1至70题、第76至85题、第91至100题的题干内容一致,考题顺序一致,具有同一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爱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未到庭证人李国伟、徐琛、姚夏平、王建刚、史亮亮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关于对常州市新北区公安分局涉嫌考题泄密的检材进行同一性、秘密级认定的函”、被告人张爱忠、证人李国伟QQ聊天记录、证人徐琛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按照人事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及相关考务规定,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其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绝密级事项,系国家秘密。按照教育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启用之前”一词解释的通知》,“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所谓“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应是指整场考试结束的时间,即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因此,即使按照考场规则开考半小时后考生可以离开考场,在整场考试结束之前,该场考试的试题和答案仍属国家秘密。从被告人张爱忠的主观方面来看,其将在开考半小时后通过QQ群获取的试题及答案以高价提供给尚未离开考场的考生使用,主观上存在将该试题作为国家秘密使用的故意,其行为应属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综上,被告人张爱忠以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绝密级“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及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爱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爱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张爱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爱忠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7.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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