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1】马国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具中医处方并配售中药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实施为他人开具中医诊疗处方并配制中草药的诊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于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情节。
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国镇,47岁,住江苏省镇江市。因本案于2010年7月9日被逮捕。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国镇犯非法行医罪,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9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国镇在本市青年广场张家门附近摆摊卖中药材。当被害人李运合(男,30岁)因脚上长有骨刺到马国镇的摊位前购买中药材治疗时,马国镇按照《药酒配方宝典》民间秘方,开出诊疗处方,向李运合出售不能用于内服的药材“乌头”,并让其回家将乌头等药材泡酒内服治疗骨刺。2009年10月20日晚,当被害人李运合喝了被告人马国镇为其处方配制的药材泡制药酒后嘴感麻木,21日凌晨3时许李运合因呼吸困难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运合系饮用乌头所泡的药酒致乌头中毒而死亡。
被告人马国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销售中药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亦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只是销售中药材,没有实施诊疗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国镇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在本市青年广场附近的菜场摆地摊,出售火罐、膏药、拖把等物品,后又从外地购进中药材进行销售,为了取得他人信任,马国镇印制名片宣传自己是“中医学者、制药师”,能够治疗很多疑难杂症,并按照自己购买的《药酒配方宝典》、《民间治百病》等医书为他人配制中草药。
2009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国镇在本市青年广场张家门附近设摊卖中药,当被害人李运合(男,30岁)因脚上长有骨刺到马国镇摊位上购买中草药时,马国镇向李运合出售了不能用于内服主药材乌头,并按照《药酒配方宝典》、《民间治百病》等医书为其开具了诊疗处方,让李运合回家将乌头等药材泡酒内服治疗骨刺。10月20日晚,当李运合喝了用乌头等药材泡制的药酒后嘴感麻木,21日凌晨3时许李运合感觉呼吸困难,后被送至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死亡。经鉴定,李运合系饮用乌头所泡的药酒致乌头中毒而死。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国镇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国镇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马国镇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只是出售中药材,没有实施诊疗行为,从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马国镇根据被害人李运合的病情,按照所持有的《药酒配方宝典》、《民间治百病》等医书为李运合开具了诊疗处方,并配制了相应的中草药让被害人李运合服用。此种开具诊疗处方并为他人配制相应的中草药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出售中草药的范围,应当认定为诊疗行为。因从事诊疗行为需要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证,而被告人马国镇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此情况下为人诊疗,并造成被诊疗人死亡的极其严重的后果,该行为不仅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还符合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加重情节。
据此,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润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马国镇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余波、陈文秀、管汉池
报送人:杨春、余波
审稿人:戚庚生、杜新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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