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3】陈客银毁坏农用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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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3】陈客银毁坏农用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摘要】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前提条件是通过划拨或者出让、受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被告人交代自己的行贿事实包括行贿对象属于供述的当然内容,不属于对受贿方的检举,故不构成立功。
  公诉机关: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客银,男,48岁,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沐川县永福镇万寿村。因本案于2010年7月21日被逮捕。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客银涉嫌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7年底,被告人陈客银为获取非法利益,先陆续从太仓市浏河镇东仓村十四组、十九组租赁47.464亩基本农田,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进行土地平整、铺填三合土、搭建建筑物、修建道路、建造围墙、私接水电等工程,将其中35.655亩基本农田陆续出租给江余等二十余名个体承租人并收取租金,将土地用作无证堆放、生产、加工废旧塑料的场所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2010年7月7日,被告人陈客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客银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另涉案土地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安机关已冻结被告人陈客银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904-45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客银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客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客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客银辩解其租赁村小组的土地投资了钱,没有倒卖土地。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被告人陈客银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无异议,但不应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陈客银因租赁土地而使用土地,其行为与将土地购进再将土地加价倒卖有较大区别,其对租用的土地进行平整、铺填三合土、搭建建筑物、修建道路、建造围墙、私接水电等工程,共计190余万元的资金投入,交了三年土地租金,并未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且本案因租用土地引发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与主观上倒卖土地有较大区别,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小,应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2)指控被告人陈客银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错误。陈客银与村小组签订协议,约定租地用来堆放废料等,陈客银按协议履行,且村小组及出租户明知。(3)被告人陈客银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4)被告人陈客银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将土地恢复原状,退还了收取的土地租金。综上,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公诉人的答辩意见为:被告人陈客银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根据2000年6月19日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07年底,被告人陈客银为获取非法利益,先陆续从太仓市浏河镇东仓村十四组、十九组租赁47.464亩基本农田,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进行土地平整、铺填三合土、搭建建筑物、修建道路、建造围墙、私接水电等工程,将其中35.655亩基本农田陆续出租给江余等二十余名个体承租人并收取租金,将土地用作无证堆放、生产、加工废旧塑料的场所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致使该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受到破坏。
  2010年7月7日,被告人陈客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土地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安机关已冻结被告人陈客银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90+45元。
  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陈客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客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指控罪名不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通过划拨或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违反国家土地管理规定,未经法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受让者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不进行实质开发,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客银只是租赁基本农田使用,其未通过划拨或者出让、受让取得本案涉案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并且按照我国土地管理规定,基本农田改变用途更要经过改变用地规划、进行土地征用等一系列严格的报批手续。本案违规租用基本农田并违法用地,从源头看,是村小组首先违规租赁基本农田给其使用。本案被告人陈客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只是租赁后切块加价转租牟利,不符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陈客银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批,未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基本农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并改变被占用基本农田用途,破坏耕作层,进行筑路、建房、堆放固体废弃物,已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关于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认定被告人陈客银立功的情节,虽有该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关于陈客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及本院对被告人吉某某犯受贿罪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因被告人陈客银交代行贿吉某某15万元,吉某某受贿15万元,只是被告人陈客银如实供述其行贿犯罪事实,不能同时认定为揭发他人受贿犯罪。因为这是行贿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必然内容,而对方受贿与其行贿则属于对合性的整体,故属非法,故法院依法不认定被告人陈客银立功。
  被告人陈客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其退还了收取的转租他人的租金,涉案基本农田已基本清理完毕,故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客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法院采纳公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太刑二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客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太仓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裴江、杨培兰、张锦明
  报送人:裴江、王勇
  审稿人:戚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