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4】孟凡聪等七被告人非法传销中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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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4】孟凡聪等七被告人非法传销中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为达到非法传销营利之目的,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断绝被害人与外界联系的正常途径,被害人为逃离而坠楼死亡,该行为符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主客观条件.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凡聪,男,26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汶上镇疃里村忠鑫街。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月倩,女,25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陈街村。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建立,男,24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终兴镇小阁子行政村李方楼村。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邵远远,女,22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邵庄村邵庄组。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灵,女,2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王楼乡王楼村。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凯,男,23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南岩南村。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隋玉山,男,25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韩庄镇大柳庄村清河路。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逮捕。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凡聪、陈月倩、朱建立、邵远远、王灵、王凯、隋玉山犯非法拘禁罪,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10年7月8日,杨威被其同学杨明梁(另案处理)以找工作为名骗至徐州市鼓楼区四道街拐角楼1—701室参加传销组织,在杨威明确表示不愿从事传销活动并要求离开的情形下,该传销据点负责人孟凡聪锁住房门并先后安排王凯、邵远远、隋玉山等人看管杨威,剥夺其人身自由,直至2010年7月22日杨威被公安人员解救。
  2010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月倩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其同学张园园骗至徐州市鼓楼区四道街拐角楼1—701室,要求其参加传销组织,在张园园明确表示不愿从事传销活动并要求离开的情形下,该传销据点负责人孟凡聪锁住房门,扣留张园园的手机,并先后安排陈月倩、朱建立、王灵、邵远远、王凯、隋玉山等人日夜看管张园园,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2010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张园园从7楼住处阳台逃离时坠楼身亡。
  被告人孟凡聪、陈月倩、朱建立、邵远远、王灵、王凯、隋玉山于2010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孟凡聪、陈月倩、朱建立、邵远远、王灵、王凯、隋玉山家属与被害人张园园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合计赔偿12万元。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孟凡聪、陈月倩、朱建立、邵远远、王灵、王凯、隋玉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
  被告人孟凡聪、邵远远、王凯、隋玉山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告人非法拘禁张园园行为并非导致张园园死亡的直接原因,故不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孟凡聪等七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虽然未直接造成张园园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从主观要件看孟凡聪等人在实施拘禁行为时已经预见到非法拘禁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自伤自杀等危害结果;从客观上看,涉案被告人扣留被害人手机,紧锁房门,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已经断绝被害人与外界联系的手段和正常路径,最终产生被害人从7楼窗户逃生而坠楼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主客观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陈月倩的辩护人关于陈月倩如实供述同案参与人李华的真实姓名,应当认定为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月倩如实供述同案参与人李华的真实姓名属于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故不符合立功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邵远远、王凯辩护人关于邵远远、王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经过证实,2010年7月22日2时40分许,环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四道街拐角楼,发现一女子坠楼身亡,经过调查走访发现701室窗户开着,之后民警上楼将门打开后将室内邵远远、王凯等六名嫌疑人员带走,故结合上述证明,无法证实邵远远、王凯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孟凡聪、陈月倩、邵远远、王凯、隋玉山的辩护人关于上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鉴于在非法拘禁杨威过程中,被告人孟凡聪作为非法拘禁行为组织领导者,系主犯,被告人王凯、邵远远、隋玉山受孟凡聪指使进行看管,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在非法拘禁张园园过程中,孟凡聪作为非法拘禁的组织领导者,系主犯,陈月倩作为张园园同学,为了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诱骗张园园进人传销组织,并在非法拘禁张园园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建立、王灵、邵远远、王凯、隋玉山受孟凡聪指使看管张园园,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为从犯。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孟凡聪、陈月倩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朱建立、王灵、邵远远、王凯、隋玉山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七被告人自愿认罪,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孟凡聪、陈月倩、朱建立、王灵、邵远远、王凯、隋玉山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年、六年、五年、五年、五年。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马运福、王涛、赵启君
  报送人:王涛
  审稿人:戚庚生、沙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