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黎禄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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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黎禄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通过组织、领导推销商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出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行为属于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对于传销活动中触犯诈骗、集资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应注意认真甄别,准确判处。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禄才,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崇仁县航埠镇徐家村横塘组,暂住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西路。因本案于2009年9月4日被逮捕。
  2009年5月初,被告人黎禄才组织从事传销的杨云明、黎林华(均另案处理)等40余人从扬州市来到六合区雄州街道从事传销活动。自2009年5月起,以被告人黎禄才为首的上述人员成立了以推销美国欧咪伽保健产品,要求加人者购买该产品以获得“入门”资格,并按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主任、经理、总监五级顺序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组织。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问,在被告人黎禄才的领导之下,该传销组织引诱、胁迫先期加人者继续发展“下线”人员,先后又发展30余人至本区参加该传销组织,非法获取人民币10万余元。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黎禄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传销组织违法所得人民币93166元。
  被告人黎禄才对上述指控均予以供认,未作辩解。
  被告人黎禄才的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被告人黎禄才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本案赃款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3)被告人黎禄才家庭有实际困难,其双胞胎小孩现因病需治疗,此情节有出生证明、病危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禄才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人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非法获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黎禄才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黎禄才具有相应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黎禄才所提出的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未能查实。鉴于被告人黎禄才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服法,本案违法所得大部分被扣押,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六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黎禄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涉案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1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黎禄才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宋路军、马昌铭、赵友新
  报送人:宋路军
  审稿人:戚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