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05】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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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05】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文/田云鹏 王海人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在湖南省龙山县某镇路段发生一起事故,有人员死亡。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查,经调查证实:2023年3月8日11时许,驾驶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县城驶往某镇方向,13时许,该车行驶至龙山县某镇某社区2组路段,在某社区2组陈某家门前上坡路段处倒车时,张某未查明后方情况,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失控,撞到行人程某及防护栏,造成程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检察履职】
  审查案卷分析证据。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龙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张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往后倒滑,致使被害人被撞倒于公路坎下死亡,该案事故发生在上坡路段且处于弯道,弯道正好是事故发生的碰撞点,且弯道外是一个深沟,有很多灌木。在发生事故后张某所驾驶车辆受损,其在现场电话联系保险理赔,并叫来维修工对车辆进行换胎,维修工和张某在现场徘徊许久,没有发现被害人被撞倒在公路坎下,车辆恢复行驶条件后,张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维修工的证言显示,其在维修过程中,除了刮擦痕和轮胎破裂,并没有发现其他痕迹,更没有发现血迹。在场围观人员证言也显示,未发现事故现场有撞倒人的情况。经审查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及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主观上对撞到被害人这一情况并不知情。综上,该案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合理排除维修工和张某串供的可能性。
  亲历案发现场开展实地调查。该案被害人家属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并多次找到办案检察官反映情况,要求严惩凶手。因案件事实离奇、当事人情绪激动,办案检察官本着对事实负责、为民司法的初心,商请公安机关案件负责人一同前往事故发生地,实地调查案发地地理环境、走访询问在场村民。经实地调查发现,案发地点确实特殊,碰撞点位于上坡转弯路段,公路护栏外全是灌木和杂草,路基高度10米左右,被害人被撞后不易被发现。经询问所有当时在场的村民,大家均表示未发现有人被撞,且当时灌木、杂草较茂密。结合在案证据,检察机关经分析认为张某主观上没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故意。随后,围绕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检察机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经讨论一致认为,根据案件事实、证言及走访调查结果,可知被害人被撞的事实无法预见,以及被撞后难以被发现的客观情况,张某在发生车辆受损事故后离开现场,其主观上并不是想逃逸,只是对撞死被害人的事实不知情。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组织调解化解矛盾。龙山县检察院协调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组织专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及被害人家属进行调解,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在案件被提起公诉后,办案检察官积极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协调,在两院承办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多次释法说理,最终,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23年12月,法院经审理,决定对张某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抓住犯罪本质,不枉不纵。交通肇事后是否有逃逸情节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所在,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不能仅仅从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更应从逃跑的本质上予以界定。该案中,被告人造成一人死亡的实害结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还需认定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其逃逸行为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抓住犯罪的本质,不枉不纵。经全面分析张某对事故发生的主观状态、厘清客观证据,该院认为张某驾车离开的行为本质上不是逃跑,主观上没有逃跑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发现有人被撞倒,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村民、分析证据、论证法理,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综合分析认定,张某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法定刑升格条件,更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升格条件。
  高效能动履职,不忘为民初心。在办理交通肇事案时,面对情绪激动的被害人家属,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安抚被害人家属情绪,加强与被害人家属的沟通交流,倾听诉求,耐心为其讲明法理;另一方面要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不受案外压力影响,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做到罚当其罪,同时组织多方协调沟通,积极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在面对多重压力下,办案检察官高质效履职,使案件的办理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满意,兼顾了法理与人情。该案的办理,有效防范了信访风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