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005】利用直播平台诱骗被害人打赏属电信网络诈骗
文/章晓丹 石紫薇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宋某经营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培训旗下主播刘某、运营人员纪某等8人诱骗被害人打赏礼物。运营人员以主播身份在直播平台上评论、点赞,吸引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并在微信以及直播平台私信上以主播身份频繁与被害人互动交流,声称只要打赏礼物就有机会与主播见面、网恋甚至“奔现”,诱骗被害人不断在直播间打赏礼物。打赏满一定数额后,主播和运营人员即以各种理由拒绝和被害人联系。打赏钱款一半被直播平台扣除,另一半则由宋某和主播、运营人员按比例分成。经审理查明,宋某等9人通过上述模式作案12起,获利19万余元。
2021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宋某、刘某、纪某等9人提起公诉。2022年11月,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刘某、纪某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3000元至1万元不等。
【检察履职】
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姑苏区检察院深入剖析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精准认定诈骗犯罪。该案中,刘某和纪某等人采用假意与被害人见面、约会、谈恋爱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刷礼物,达到目的后就不再与对方联系,这表明犯罪嫌疑人系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或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布虚假信息、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方式骗取不特定对象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因电信网络诈骗主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其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犯罪参与人和被害人更多、社会危害性更大,作案环节复杂、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侦查取证难度增大。“两高一部”出台的相关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出特别规定:设置统一治罪数额,明示列举从重情节,规定数额与数量情节双重处罚标准等。该案中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犯罪嫌疑人选取作案目标并非针对特定个人开展诈骗,而是先通过发私信、点赞等方式广泛选取诈骗对象,将这些被选取对象吸引至自己公司主播直播间之后,再锁定这些被选取对象中出手阔绰的人员具体实施诈骗。同时,被害人在线上平台进行打赏、通过微信进行转账,线上交付财物。因此,该案应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充分分析论证,精准认定平台抽成性质。因直播平台对打赏钱款抽成50%,导致被害人实际损失与犯罪嫌疑人一方违法所得存在较大差距,是否将这部分钱款认定为诈骗数额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以及量刑具有重大影响。主播与直播平台实际上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由平台为主播提供直播媒介,主播使用平台的技术条件及用户资源,通过平台提供的打赏、结算、首页推荐等多项服务来获取人气以及打赏。虽采用从打赏礼物金额中进行费用扣除而非提前收取的方式,但平台抽成的手续费实质上属于主播入驻平台并使用平台的费用。因此,手续费应当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将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所应当支付的工具费用,属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犯罪直接成本,应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对9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多次教育引导。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辩称诈骗金额仅为自己实际所得部分,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告知其认定的理由和依据,促使犯罪嫌疑人理解并认同检察机关的认定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诈骗数额认定等方面与辩护人、值班律师充分交换意见。在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教育引导下,9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全额退赃退赔,犯罪所得被全额退赔,最大程度为被害人挽回财产损失。
【典型意义】
透过现象看本质,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信网络快速发展,涉网络案件类型、作案手法不断更新,但诈骗犯罪根本性手段以及目的必然是通过种种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对于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检察机关应紧随时代发展,革新理念,抽丝剥茧,查明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情况,准确区分行为性质,从而精准惩治犯罪行为,做到不枉不纵。
厘清法律概念,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违法所得与被害人损失不一致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准确厘清违法所得、犯罪数额、被害人损失等概念,准确把握犯罪成本与赃款处置所处犯罪不同阶段,找准行为时间节点,精准认定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数额。
着力追赃挽损,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退赃退赔,是评价其是否真诚认罪认罚的重要因素之一。检察机关办理涉众诈骗案件,要将追赃挽损工作融入认罪认罚工作当中,督促引导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把退赃退赔表现、损失挽回情况等作为从宽幅度的重要因素。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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