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306】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转化的抢劫罪


首页>>刑事案例>>检察日报刑事案例(2024-2033)>>正文


 

 

【2024012306】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转化的抢劫罪
文/张吟丰 彭娟 刘慧琳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以拾荒为业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轻微智力残疾)骑摩托车至湖南省新邵县某村,将摩托车停在马路边后,通过山路进入三幢废弃的土砖房,在房屋内捡拾锄头、铁耙、铁丝、废纸等物品。刘某将以上物品搬运到马路边时,村民认为刘某在实施盗窃,遂阻拦其驾车搭载废品离开。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后鉴定一人为轻微伤)。经认定,刘某拾取的废铁、废纸市场回收价格为115元。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抢劫罪向新邵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对刘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2月,该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转化的抢劫罪,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2022年12月,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履职情况】
  严审细查,避免错误羁押。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阅卷,认为此案存在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首先,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需进一步查明;其次,案件中的暴力行为是否符合司法解释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实施”存在疑问;再次,刘某是否使用暴力导致他人轻微伤尚无鉴定意见,涉案金额远未达到或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构罪要件均存疑。为此,检察机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针对以上疑点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取证。
  实地勘查,于细微处体察案情。为查明案件真相,检察官到案发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勘查发现,涉案的三幢土砖房均挂着“闲置房”“重大安全结构隐患房屋,切勿靠近、禁止使用”等标识,刘某在墙体倒塌的房屋内捡拾了一些废旧生锈物品。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实施的行为没有超出“拾荒”的范畴,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能动履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现场勘查的情况以及案件事实进行研究,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转化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检察机关为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立案,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消除错误刑事立案对刘某的不良影响,维护司法公信公正。
  融合法理情,传递司法温度。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多次走访案发地,对当地群众进行释法说理。作出监督撤案决定后,检察官组织发生肢体冲突的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化解心结,消除矛盾。
  【典型意义】
  注重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开展调查补证工作。开展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措施与手段。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有助于办案人员对在案证据的发掘、全面掌握卷宗以外的信息,更有助于办案人员建立起对案件事实的感性认识,准确把握案件定性。该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是其是否构成盗窃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但作为关键证据的现场勘验笔录不全面、不具体、不细致,不能客观反映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影响检察机关准确定性。在此情况下,检察官深入案发现场走访调查、核证补证,补充涉案关键证据,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正确定性。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错误立案。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是盗窃行为还是拾荒行为有了客观认识,明确是否可以认定为“使用暴力”,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改变案件定性。为消除错误刑事立案对案件当事人的不良影响,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检察机关作出该案不构成犯罪的认定,并依法作出监督撤案的决定,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立案,有效确保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办理。
  坚持监督办案与普法并重,提升案件质效。检察机关做好立案监督,不应囿于监督、止于监督。办案过程中,检察官秉持“如我在诉”的情怀,把释法说理贯穿全过程,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案撤销后,检察官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多次走访案发地,以案释法、化解矛盾,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意识,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取得“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