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505】将试验汽车拼装修整后销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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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05】将试验汽车拼装修整后销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文/张震宇 高艳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张某等3人经他人介绍合伙购买本应进行销毁处理的某汽车生产企业的试验汽车,并伙同段某等6人对车辆进行拼装修整,伪造车辆合格证,将车辆上牌后销售或直接销售整车。已查明车辆29辆,销售既遂金额246万余元、未遂金额332万余元。其间,张某于2019年5月将已拼装、修整完毕的整车4辆出售给他人,得款90万元。侦查机关另从张某处扣押整车5辆,货值金额共计76万余元。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等9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上述销售的4辆整车、扣押的5辆整车,不能评价为该罪中的“产品”,未认定该9辆车犯罪数额,将指控既遂金额改为156万元、未遂金额改为256万余元,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北关区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出抗诉。2023年4月,法院重审后采纳抗诉意见,9名被告人均被改判,增加刑期二年六个月至七年,其中3人增加刑期七年。
  【检察履职】
  全面审查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北关区检察院依法全面审查判决,认为判决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安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并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全程指导,两级院上下联动、一体履职。检察机关认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对“产品”的含义采取实质性认定,即具备了上路行驶性能,已经交易或为交易而拼装修整的车辆,系该罪中的“产品”。本案中,上述9辆车来自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拆解厂,属报废机动车,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拼装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此类车辆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无需再委托鉴定。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事实。
  精准引导侦查,实现全链条打击。本案中,侦查机关最初指控的是张某等下游拼装修整人员,检察机关审查后,列出详细补查提纲引导侦查,经层层核实,追踪到车辆来自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经查,该公司承接某汽车生产企业试验汽车销毁业务后,公司经营者陆某为获取暴利,将承接的每年约1000辆试验汽车直接转包给叶某,并指使员工制作虚假销毁档案,叶某待虚假档案制作完成后直接将车向外出售,致使试验汽车流入市场,其中部分车辆经郝某等4人层层转卖后,由张某等人购买。检察机关通过追捕、追诉,要求侦查机关依法查处上游人员,打击了一整条非法买卖试验汽车黑色产业链。
  厘清上下层级关系,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本案中,上线陆某等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参与试验汽车的拼装、伪造手续、上牌、销售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全案事实后认定:6名上线均明知下线会将试验车拼装销售获利,仍实施最大程度保留车辆完整度、制作虚假销毁档案等行为,购车款自下而上逐层转款,张某等人直接从陆某的拆解场地获取车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无论上下线之间是否进行犯意交流,均构成共犯,犯罪数额应以下线人员销售既遂、未遂数额认定,起主要作用的上线人员应认定为主犯。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上线陆某等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职能部门、汽车生产企业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撰写了情况反映(被河南省检察院转发),并向某汽车生产企业制发了检察建议。同时,检察机关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将汽车生产企业试验车辆信息与已注册登记车辆信息进行比对,发现类案线索25条,推动行业规范和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买卖试验汽车犯罪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系列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产品”的含义,对“产品”含义采取实质性认定,将具备了上路行驶性能、已经交易或为交易而拼装修整的车辆,认定为该罪名中的“产品”,通过抗诉纠正了法院判决对“产品”的含义和犯罪数额的认定。
  精准认定不同层级之间的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抓住定罪量刑关键点,精准引导侦查取证,从最下游的拼装修整人员层层核实,追踪到最上游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查明完整的犯罪链条,进而认定上下层级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多渠道推动类案诉源治理。检察机关积极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敏锐发现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情况反映、数字检察等推动类案监督,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延伸,以个案带动一类、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治理和规范。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