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405】同时猎捕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何定罪
文/戴小巍 丁桂英 曹洲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湖北省林业局发布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对野生鸟类禁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黄某在武穴市石佛寺镇连城山上架设4张粘网猎捕野生鸟类用于出售及食用,黄某共捕获野生鸟类387只。经鉴定,黄某捕获的鸟类中有15只为鸮形目、7只为鹰形目,鸮形目和鹰形目鸟类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或二级,余下的365只野生鸟类物种为斑鸠、八哥、喜鹊等,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205只野生斑鸠被黄某出售给刘某。根据国家林业局出台施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经评估,黄某捕获的15只鸮形目鸟类价值22.5万元、7只鹰形目鸟类价值17.5万元。
经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履职】
精准引导侦查,实现全链条打击。案发后,武穴市检察院派员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到黄某架设粘网的实地查看,发现犯罪嫌疑人架设4张粘网捕获大量野生鸟类,可能存在销赃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意见,要求查清销赃去向。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刘某从黄某处收购野生斑鸠205只。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刘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经查,刘某在其经营的花鸟店铺中将收购的205只活体斑鸠出售获利,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以食用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不宜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评价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武穴市法院经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严惩处。公安机关认为黄某捕获的野生鸟类既有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又有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以两罪移送武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出于一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概括故意,实施一个捕猎行为触犯两罪,应按照刑罚较重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猎捕到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量刑评价。武穴市法院综合考虑黄某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黄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加强内部协作,提升监督效能。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官从上游售卖粘网的商家开展调查,发现多家渔具店售卖猎套、猎夹、粘网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于是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持续跟踪监督,行政机关对违规售卖猎套、猎夹、粘网等猎捕工具的商家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在属地范围内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线索。
开展普法宣传,筑牢保护防线。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案发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在山上拉网捕鸟一事不以为然,普遍有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为此,检察院组织干警深入到黄某所在的村进行普法宣传,结合黄某因捕获野生鸟类获刑、刘某因收购野生鸟类获刑的具体案例,向村民讲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严重后果,并发放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宣传册300余份,让当地群众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自觉。
【典型意义】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证据及罪名要仔细审查,准确区分罪名依法定性,确保案件适用法律准确。
做实诉讼监督,精准斩断上下游犯罪链条。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要积极通过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等活动,加大对非法收购、出售等行为进行打击惩治,斩断涉野生动物犯罪链条。
坚持综合履职,凝聚野生动物保护合力。在履职办案中树立综合治理服务大局意识,把握履职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契合点,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检察建议、以案释法等举措,凝聚野生动物保护合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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