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405】醉驾被取保候审期间又无证驾驶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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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05】醉驾被取保候审期间又无证驾驶如何处罚
文/张立 黄秋芬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晚,赖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浙江省江山市区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赖某的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鉴定,赖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次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赖某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赖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520元的行政处罚。取保候审期间,赖某4次无证驾驶机动车。
  2022年7月5日,江山市检察院以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12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赖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履职】
  全面细致审查发现端倪,自行补充侦查厘清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发现赖某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并未将涉案车辆出售,且赖某的租住地、务工地、孩子居住地和学校之间的距离甚远,认为本案可能存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从重情节。对此,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取了案发后主要道路交通卡口电子监控拍摄记录的过往车辆数据,与涉案车辆的车牌号进行对比,确认涉案车辆存在多次行驶记录,且发现涉案车辆经过卡口时存在驾驶人多次佩戴口罩遮挡面部有意躲避电子设备拍照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进一步调取赖某醉驾前的卡口监控视频与案发后涉案车辆驾驶人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两者的可见面部特征、行为习惯、衣着特征基本吻合。检察机关遂依法传唤赖某,通过释法说理,赖某主动交代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曾4次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合性的证据锁链。
  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赖某单就此次醉驾犯罪事实本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其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且此次醉驾被查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悔罪态度较差,且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为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和预防导向作用,依法应当从严惩处。检察机关结合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其提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并充分听取了赖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2022年7月12日,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赖某认罪服判未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根据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将赖某无证驾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7月13日,公安机关对赖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数字赋能类案监督,延伸职能系统治理。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意识到,类似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社区矫正的罪犯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仍无证驾驶的情况可能并非个案,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威胁,也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酒驾被扣留或者吊销驾驶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有10人存在类似情况,后这10人均被判处实刑。同时,检察机关将本地近三年因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名下的车辆同公安交管部门的电子监控拍摄记录进行数据碰撞,再结合人像对比进行类案监督。目前已筛查出2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缓刑考验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针对相关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提请法院对相关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典型意义】
  积极能动履职,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以往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驾驶,多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被交警当场查获而案发,偶然因素大,导致大多数有该种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成为“漏网之鱼”。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积极能动履职,对一起看似简单普通的危险驾驶案件认真审查,充分考虑定罪量刑所需的事实、证据情况,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及时查明相关事实,补充完善罪重证据,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法律。
  准确贯彻宽严相济,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对于取保候审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处理要根据全案事实情节,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多次无证驾驶、有酒驾劣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性质恶劣,应当从严惩处。检察机关进行释法说理,积极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该类轻刑案件快办快结快诉,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提高办案效率。
  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守护道路交通安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而且严重威胁行为人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通过本案的个案办理,对危险驾驶案未决犯和已决犯两个领域有效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实现惩治和预防并行,切实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系统和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设。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